楚天都市报记者刘长风
昨日,洪湖市公安局召开“2·11”“4·2”两起持枪抢劫案告破新闻发布会,就两案侦破中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疑问一:“2·11”案是栽赃两劫
匪警方答:4大证据铁板钉钉
“4·2”持枪抢劫隆客多超市后的两天,洪湖警方即宣布:“2·11”持枪抢劫案,即为两名劫匪陶豆山、徐艳涵所为。
由于警方没有及时公布锁定两劫匪的关键证据,因此有传言称:警方破不了“2·11”案,所以栽赃“4·2”劫案两劫匪。
昨日,新任洪湖市公安局副局长皮先章称,有4个关键证据证实“4·2”案是抢劫隆客多超市的两名劫匪所为:
其一,“4·2”案件所使用的枪支,与“2·11”案件使用的枪支系同一支。在“2·11”案中被枪击死亡的杨某、金某,与在“4·2”案中牺牲的民警毛其信,3人体内遗留的枪击塑料弹杯、铅弹,经省公安厅技术专家鉴定,系同一型号。
其二,通过技侦手段确定,陶豆山在“2·11”案发时段在案发现场。
其三,根据徐艳涵交待,在案后抛弃作案工具的水塘里找到了作案工具:杀猪尖刀、面罩、手电筒、蛇皮袋。在两劫匪所住地丁山庙村院内一渔池旁找到了两人焚烧作案劫得的杨某的钱包,以及陶、徐二人作案时所穿的外衣残留物。
其四,徐艳涵的交待中的许多细节,与“2·11”案现场勘查记录和民警访问情况一致。
疑问二:为何不给民警配枪警方
答:公安部门有严格规定
“4·2”劫案发生时,牺牲民警毛其信赤手空拳面对劫匪,追击民警杨猛没有开枪将两劫匪击毙,而是开车将其撞得一死一伤。因此,有群众疑问,为何不给民警配枪呢?
洪湖市公安局局长邓年炯说,公安部门对枪支的使用和管理有严格规定,不是每名民警都持有枪支。除巡警等一线警种外,其他警种民警要使用枪支,都要按规定“上班时取枪,下班后归还”。驻企民警的主要职责是防止寻衅滋事,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所以没有配备枪支。
“4·2”劫案发生后,劫匪沿人群聚集区逃窜。由于公安部门规定,在人群集中区域不能使用枪支,以免误伤群众,所以民警没有开枪击毙劫匪,而是用车将其撞成一死一伤。
疑问三:为何将陶妻范某释放
警方答:范某并不知情
据调查,“2·11”案中的作案工具,系陶豆山搭乘其妻范某的助动车取来的。9日,警方将范某传讯后,为何又将其释放?
据介绍,“2·11”案发生前,陶豆山打电话要范某将其接回家。范某便用助动车将陶接回。陶拿到装有来复枪等作案工具的蛇皮袋后,又要范将他送至作案地。
经警方调查,范某并不知道陶要其用助动车接回干什么,蛇皮袋内装有何物,更不知道陶拿的是作案工具。警方认为,范某对陶作案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作案,所以将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