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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两家争夺千万遗产


(2004-04-21 07:57:48)

据《青年报》报道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千万遗产案。因案中涉及何确认香港人刘某与他在大陆和香港的两个老婆的婚姻关系,格外令人关注。这也是香港回归后,上海审结的首起因“一国两制”两种不同法律调整的遗产纠纷案。

两个老婆

本案遗产的主人叫刘金生,1918年出生于浙江宁波乡下。他于1942年奉父母之命与乡女林志娟结为夫妻。两人后到上海谋生,无子女。1962年,有一手缝纫手艺的刘金生只身到香港,经过一番打拼,建立了自己的制衣厂,越做越大,最后发展成了有数千平米厂房、数百名工人的制衣公司。其间,刘金生在香港交际场所结识了离异妇女陈秀梅。1971年,两人按照港地传统习俗正式结为夫妻。

陈秀梅与前夫生有二子一女,后来都改为刘姓,随刘金生、陈秀梅一起生活。陈秀梅与刘金生之间未有生育。这期间林志娟在国内度日艰难,刘金生对她时常接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刘金生返沪探亲与林志娟团聚。以后他又为林志娟在上海购置了高档寓所,将林志娟的生活安置得十分妥贴。

1998年9月,刘金生与老妻林志娟在上海家中因煤气中毒而双双身亡。

一审:认定“一妻一妾”

刘金生在上海银行存有港元900余万元,另有高档住宅。巨额遗产由谁继承?刘、林、陈三方亲友之间发生争论,闹上法院。

讼诉期间,陈秀梅不幸去逝。此案的焦点是:陈秀梅与刘金生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如果是,那么陈秀梅就是刘金生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可以依法继承刘金生的遗产,这对于各位继承人利害关系十分重大。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内地的《婚姻法》不在香港实施。因此,刘金生与陈秀梅的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中的禁止一夫多妻的法律规范的管辖,而是适用香港《修订婚姻制度条例》而依法成立。陈秀梅与刘金生旧式婚姻关系效力也因此而得到确认,陈秀梅依法可以继承刘金生的遗产。

二审:认妻不认妾

二审认为,刘金生与陈秀梅在香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上已经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法律规定。对其婚姻关系效力不予确认。因此刘金生的近千万存款及其名下上海公寓房屋应属刘、林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归刘金生所有,另二分之一归林志娟所有,陈秀梅无权以妻或妾的身份,对上述财产主张权利。由于刘、林已死亡,根据有关法律可推定,林志娟的遗产由其3个亲属继承。同时考虑到陈、刘长期共同生活,而且刘的主要财产也是在此期间创造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相关规定,陈秀梅虽然与刘金生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但也可分得刘金生遗产的三分之二。

由于陈秀梅在诉讼期间去逝,她所分得的份额可由其3个子女转继承。刘金生其余三分之一遗产由林志娟的另两个亲属各半继承。

至此,本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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