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昨日,贵州省遵义市中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贵州省原副省长刘长贵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经查,1995年至2000年,刘长贵在任贵阳市代理市长、市长、贵州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次非法收受贵州快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陈林(另案处理)人民币75万元;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贵州军电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刘宫嫦(另案处理)等人民币35万元、美元3万元。刘长贵共计非法收受人民币110万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34.2万余元。此外,刘长贵对价值人民币169.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指出,鉴于被告人刘长贵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