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丁建华熊青 同事之间娱乐踢足球,没想到足球惹祸伤人眼,闹出一场官司。
武汉某公司职工周某、张某和其他4名同事在工作之余自发展开三人制足球比赛,周某系一队前锋,张某是另一队守门员。2002年9月18日,在一次比赛过程中,周某带球进攻,张某防守将球踢出球门。不料,被踢出的足球竟击中周某的右眼,致其右眼严重受伤。
张立即送周某到医院就诊,并为周某垫付1550元医疗费用。周某右眼被击伤后,虽经医治但仍然失明,法医鉴定构成6级伤残。右眼失明的周某为此多次向张某提出索赔,因多次协商无果,周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补偿各种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未违反足球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周某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踢足球是一项激烈的体育活动,周某的损害事实,只是一种意外,双方均无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张某仍应给予周某一定经济补偿。
昨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踢球伤人的张某向受害人支付补偿费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