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分总则、设立、经营、罚则、附则,共5章37条。
在条例第二章“设立”部分中,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条件、提交的文件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在条例第三章“经营”部分中,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的信息,还规定了不得进行的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等。其中,特别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等。
条例第四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做出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该条例将从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