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对未成年人王某、张某的监护人发出了公安训诫书,并责令其严加管教。据悉,这是该县公安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后,依照该法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出的第一份正式的公安训诫书。
王某(男,11岁)、张某(男,12岁),均是该县城关镇人。两人分别于去年11月13日和12月19日在广场门口和一桥附近,强行向一小学生索要现金3元和6.5元后,被该县城关派出所查获。因王某、张某均属未成年人,其不良行为是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所致。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城关派出所对其监护人发出了训诫书,责令要严加管教。
(苏宗波)
【评点】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如不及时纠正、制止,任其发展,会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可以说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它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矫治、自我防范、重新犯罪的预防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解释。
(青杨)
【资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哪些不良行为呢?
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青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