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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探索:媒体公信力】我国媒体公信力现状考察


(2004-07-02 10:51:12)

荆楚网 新闻前哨

武汉电视台 王欣 赵虎

    本以为2003年中国新闻界最难啃的骨头是伊拉克战争报道,没想到战争还没有结束,全国范围内的非典报道战役就打响了。原本有许多传媒学者预计,在伊拉克战争报道结束后,中国会出现一次研究这场战争报道的高潮,但是非典报道推迟了这种研究,取而代之的是全社会、各学科对中国媒体公信力的研究。
     公信作为一个法学术语,被用于媒介研究方面,实际上是指传播者的“可信度”。可信度是指接受信息者即受众对传播者可相信程度的评估。事实上,对媒体公信力的研究在境外渊源甚为长远。从对公众知情权概念的提出到对媒体可信度的调查研究,境外学者做了大量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基本构建了一个媒体可信度的研究框架,值得我们借鉴。中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新闻制度改革也在“润物细无声”地进行着。建立一个具有高度公信力的新闻界是改革的应有之义。
     一、我国媒体整体上具有较高公信力
     社会主义公有体制下的我国新闻事业,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桥梁,我国媒体在整体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闻改革的深入,企业化经营和激烈竞争背景下的传媒业形象已是焕然一新。
     1.新闻舆论监督受政策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我国,言论和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证。与此同时,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防止私人和资本垄断、保障传播媒介和传播资源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根本制度,也是实行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重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事业。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1987年,中共十三大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认真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同时,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继续呼唤着新闻立法。近两年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也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少省市的人大组织专门立法,保障媒体对各级政府,特别是对当地政府的舆论监督权。继2000年开全国先河出台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之后,珠海市市委2000年又颁发《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及军事机密的,新闻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北京、吉林、安徽、青海、南京、武汉等省市也作出了与之相似的规定,保障媒体对政府的舆论监督权。
     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媒体发布真实、全面、公正的信息,实施舆论监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我国媒体能整体上保持较高的公信力,是首要因素。
     2.揭黑扶弱,彰显媒体的社会良知。
     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批评性报道。这一类报道方式源自西方。近年来,这种调查性的、解释性的深度报道逐渐在我国的新闻界被熟悉和重视。不少记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予以关注,在揭黑惩恶方面频频出击,产生了不小的社会影响。
     如《财经》杂志2001年推出《基金黑幕》等力作,引发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大地震。《基金黑幕》依据中国证券市场10年来第一份对机构交易行为有确切叙述的报告,对22家基金在沪市的大宗交易记录进行分析,指出证券基金存在大量违规、违法操作的事实。该杂志主编胡舒立坚信:“证券市场的公众必须要有知情权。”这被认为是其对财经报道的最大贡献。
     在去年3月份湖北大学生孙志刚被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人员殴打致死的案件中,如果没有《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连续性报道,也许结果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这项案件的影响力,促发了全社会对公众民权意识声势浩大的讨论和思考。仅仅三个月后,政府就拿出了解决之办法。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于是,很多地方挂了数十年的收容遣送站的牌子被摘下。在这件事上,媒体和政府的公信力经受住了公众的考验。
     像这样具有影响力的媒体监督的事件还有很多,有的媒体及其栏目甚至已成为品牌,如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和《经济半小时》、《南方周末》的封面报道、《中国青年报》的“冰点”栏目等等。这些栏目深入人心,公众有口皆碑。舆论监督,揭黑惩恶,彰显了媒体的社会良知,难道公众不会对这样的媒体心存敬意吗?
     3.搭建公众论坛,使媒体成为意见交流的平台。
     传统的新闻舆论引导,是媒体向公众“灌输”并希望他们接受其观点;媒体具有不容辩驳的权威,公众则是被“教育”的对象,引导者和被引导者之间根本没有也不需要有自由对话和相互驳难的平等互动关系。现代媒体的观念应该是,媒体可以作为强势的“议程设定者”,组织、引领、指导公众进入媒体开辟的公共空间和建构的公共领域,让公众自由平等地发表他们各自的意见,让社会各阶层根据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开展交流和对话。一方面,媒体实践着“平民意识”,《南方周末》的《百姓茶坊》、中央电视台的《生活空间》、湖南电视台的《晚间新闻》,都在“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公众维权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显著增强,他们敢于和善于利用媒体为自己说话甚至评论国是。2002年始,南京市民就因为南京古城改造的问题向南京市政府递交了数份提案,并在《现代快报》上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市民大讨论,形成了极为活跃的社会公共领域。
     4.放下架子做服务,拉近与公众的距离。
     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加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新闻的要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市场经济意识支配下的社会氛围,使得公众对自己的身份开始重新认识。而公众作为媒体消费者和媒体服务的对象,应该获得什么样的新闻信息服务,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具有哪些需要法律保障的利益,这些都是我国媒体已经在思考的问题。
     竞争激烈的媒体经营环境,强烈要求媒体具有公众服务意识。我国公众近年来从媒体已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以电视新闻节目为例,近年来,电视新闻的服务性大大增强,它们向受众报道新近或正在发生、发现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及对这些事实所做的分析、评论,又同时为观众提供当前物质文化和家庭生活、社会经济所急需的各种有益的信息服务。最新一次改版后的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就体现了这种服务意识。不少地方台的午间和晚间新闻节目在内容提供、播报形式等方面都有所创新,老百姓的生活成为新闻内容的主角;主持人的语言接近口语,还时常引用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顺口溜、歇后语,并辅以手势等体态语,注重与受众的交流。
     贴近受众,为受众提供其需要的新闻与信息服务,已成为当前国内媒体在新闻运作上的共识。
     二、我国媒体公信力仍面临挑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的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对新闻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伴随着社会转型,我国新闻业自身也在发生变革。在此过程中新闻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对我国媒体的公信力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媒体公信力主要受到如下几方面的威胁。
     1.地方保护主义制约着新闻媒体对同级政府的舆论监督。
     由于党报不能监督同级党委的习惯性做法,地方保护主义、“说情风”和被监督对象对舆论监督的抵制和反抗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曝光当地不良现象的报道,往往只能在本地区以外的媒体发表。这种现象被称为“异地监督”。一些地方、部门和个人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或是为了一己私利,对媒体的监督横加阻拦、层层设防。好不容易取得了新闻事实,往往是采访的记者还没有返回单位,说情者就接踵而至,使记者的稿件难见天日。像广西南丹、山西富源和繁峙、湖南娄底等地发生的特大矿难的报道,如果不是地方政府轻视调查甚至有意隐瞒真相,地方媒体公信力应该不会受到这样大的影响。
     2.片面追求发行量或收视率,使虚假新闻、黄色新闻抬头。
     过去,人们往往认为,媚俗和炒作是国外和港台媒体所擅长的事儿,可眼下我国大陆境内的媒体制造“话语爆炸”的本领也不小。前些年媒体对所谓“基因皇后”带基因库回国一事夸大其词的渲染、对“飞黄英雄”之壮举和劣迹异乎寻常的津津乐道、对张铁林和周璇之间无名交易的渲染,以及曾经对牟其中、何阳之类“名骗”众星捧月般的吹捧等等,都让公众倒尽了胃口。
     媚俗意识可说是由竞争意识带来的副产品,是对读者意识的扭曲和审美意识的错位。客观上,新闻消费市场中确有人喜欢品位低下的东西,追逐暴力、隐私、女性、娱乐界的新闻,并乐此不疲。媒体并非不知道这类东西对公众无益,而且也不是大比例的公众所热衷的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出于对发行量或收视率的片面追求。
     3.有偿新闻使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受到威胁。
     长久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清除有偿新闻的有关规定频频出台,而有偿新闻却屡禁不止,严重损坏了新闻媒体代表社会良知、追求客观公正的诚信形象。
     有偿新闻的泛滥是新闻报道权缺乏有效监督的必然后果。有偿新闻究其实,是经济利益驱动下对新闻报道权的滥用。舆论宣传既是一种职业权利,也是一种特殊的话语干预的权力。作为权利,它必须对应于义务;作为权力,它又必须被合理地运用。舆论宣传巨大的辐射和干预作用,使它在事实上成为一种颇具威慑效应的权力,尤其是级别较高的新闻单位,更是如此。就像其他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一样,新闻也完全可能在炫目的光环后面被运用于权钱交易。
     4.不正当竞争干扰了媒体新闻业务的正常开展。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规律。这是整个社会得以正常发展的统一法则。在社会主义新闻行业内,新闻媒体只有在与对手竞争中才能逐步完善并发展壮大,新闻报道的质量才能得到提高。报社、电台、电视台是具有产业性质的法人单位,既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运作,就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规。但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不正当的新闻竞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业界市场秩序。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新闻作品剽窃、报纸的恶意价格战或变相价格战、人为阻碍报纸发行等等。
     (编辑:徐蟾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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