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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新闻保密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2004-07-03 11:40:49)

荆楚网 新闻前哨

荆门晚报 丁川 荆门市保密局 张国平

    新闻传播的对象是广大受众,一旦泄密就无法挽回,因此,对新闻单位来说,新闻保密应该常抓不懈。
    新闻是公开,保密是隐匿,从本质上讲是一对矛盾。随着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保密工作面临着比以往更加复杂的新形势。
    其一,信息渠道大大拓展。 其二,在市场经济时代加盟的传媒从业人员具备了浓厚的市场竞争意识,但保密知识相对缺乏,保密意识不强。 其三,经济建设成为全社会的生活重心,过去不被重视的一般经济组织的经营、技术和金融信息的保密,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并驾齐驱,成为新闻保密的新焦点。 其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逐步完善加强,“公民知情权”、“透明政府”的呼声日高,新闻保密与政务(厂务)公开、信息披露等政府和企业行为的关系协调成为一个新课题。
    新闻传播是一个由发布者(信息源)与传播者(媒体)互动的过程,两者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协调得好,是良性互动,协调得不好,便是恶性互动。因此,《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指出:“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这就是说,新闻保密工作表面上看是新闻单位的工作,实际上却并不完全是新闻单位单方面的事情,它还需要拥有信息资源的单位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加以配合,形成良性互动,达到既能保护各集团和个人正当权益,又不妨害新闻工作正常进行的目的。
    为了适应新闻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针对新闻保密工作出现的新特点,笔者认为,当前要做好新闻保密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新闻竞争与保密的关系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新闻媒体已经或正在走向市场化的道路,这是一条充满竞争的道路。在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中,独家新闻、首发新闻、精确新闻、背景新闻等一系列“特色菜”被开发出来并发扬光大,成为竞争的制胜法宝,新闻越做越快,越做越细,越做越深。这些做法,是建立在充分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基本符合新闻的竞争规律,推动了新闻事业的发展。
    但是,新闻在做快、做精、做深的时候,也正是新闻泄密容易发生的时候。比如,抢新闻最容易导致新闻泄密。1992年,国家调整储蓄利率,4月9日,某报发表了《利率调整问答录》的文章,把国家将于4月15日出台的储蓄利率调整方案提前捅了出去,虽然抢得了独家新闻,但造成严重泄密。又如,2002年12月9日,四川某晚报发表《警民携手解救被拐女》的通讯,将村民谢某如何与被拐女相识、如何给被拐女家人报信、如何配合警方解救的细节描写得一览无余。报道固然生动精彩,但忽视了对谢某身份的保护,导致严重的邻里纠纷。
    可见,新闻竞争与新闻保密是有冲突的,有的时候,这种冲突可能会达到互不相容的地步。新闻竞争主要代表的是新闻媒体的利益,新闻保密应当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当两者发生矛盾的时候,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优先考虑保护国家、集体的正当利益,必要的时候,甚至要牺牲媒体的“卖点”,新闻史上这一类的著名事例很多。如苏联卫国战争期间,由著名记者波列伏依采写的苏军坦克部队用大量拖拉机冒充坦克借以欺敌、以寡胜众的通讯,虽然宣传了苏军的英勇机智,但因有泄露苏军战斗力薄弱的机密之嫌而被取消。
    正确处理好新闻竞争与新闻保密的关系,新闻单位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肃保密纪律。对于不得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坚决做到不写,不报,确实因报道需要避免不了的,也必须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才能见报。
    二、新闻事实与保密的关系
    一般来说,事实是否准确和能否公开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 有价值的新闻却不能报,准确的新闻事实要模糊地报,这就是新闻保密纪律的约束。新闻保密纪律如汽车的刹车,制约了汽车的行驶,也保护了汽车的安全。
    事实证明,新闻泄密中,不遵守保密纪律造成的泄密占有相当的比例。1990年“八一”前夕,某晚报采访守卫金库的武警班,本义是想歌颂守卫金库的武警战士,但对于这样的涉密单位的稿件,记者不按要求送被采访单位审阅就将《金库卫士》一文发表,文中公开披露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某地的金库的大致方位、库容规模、警卫力量等情况,泄露了国家秘密,金库被迫搬迁。
    又如在对伊战争中,美国资深战地记者比得·阿内特接受伊拉克国家电视台采访,道出了自己对战争的看法后,2003年3月31日,先后被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和国家地理探索频道炒鱿鱼。由此可见,新闻记者并非是有了准确事实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无冕之王,新闻报道还必须妥善处理好新闻自由与新闻保密的关系。
    事实上,保密纪律是在无数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保护措施。 如重大新闻送审制度,它是我党新闻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不仅体现了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也体现了新闻的严肃性,保证了新闻的准确性,体现了新闻保密纪律的内在要求。新闻保密纪律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单位在稿件“三审制”的基础上,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既能有效保证新闻的信息含量和导向,又能起到保密防范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政策性较强的热点新闻,或是一些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内容,如自觉接受采访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则既保证了稿件的新闻质量,又把好了稿件的涉密关口。
     当前,我国新闻事业空前繁荣,信息来源广泛,政策也较为宽松,加之新闻竞争导致的时效性的压力,新闻单位稿件送审的程序已大为简化。要在这样的条件下做好新闻保密工作,尤其要强调保密纪律的严肃性。那种明明知道某些信息可能带来不良后果,但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在小集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保密规定和社会责任,逃避审查将新闻捅了出去的做法是非常危险的。
     三、新闻保密与知情权的关系
     知情权是民主社会里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享有知情权的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有关的信息并享有在法定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随着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和公民个人对公共事务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和监督,知情权日益凸显其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方式。应该说,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各级政府的透明度已显著增强,但毫不讳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满足不了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在有些地方,有的政府官员乱用新闻保密损害公民知情权的现象还非常普遍,尤其当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发生时,因担心引起民众恐慌和紧张,怕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希望媒体三缄其口。
     从大众传播及社会公共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媒体之间本来是相互依存、互相尊重的。一方面媒体需要有负责任的自律,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有负责任的公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当犯罪行为(如持枪抢劫案件)、违规操作(如南丹矿难)、疫情蔓延(如非典)等危及、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应当借助媒体曝光和对外发布信息,不能以保密为借口,采取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态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民众对“知情权”的诉求正迅速提高,要处理好新闻保密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其一,要把握对外公开的时间。涉密事项是有保密期限的,限期届满的事项可以及时公开。有些重大事件虽然还在保密期限内,但政府考虑到公布后利大于弊,也可以公开。其二,做好技术处理工作。为了让人民群众了解事件的真相又不影响保密,对事件公布时,可以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剔除掉,有些保密事项只公布粗略的概况。如抢劫案件,可以公布案件发生的的地点、时间、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不公布公安机关的侦察方案、手段等。其三,创新新闻发布机制。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让人民群众知晓。
     (编辑:肖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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