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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交流】舆论监督的报道时机及新闻平衡


(2004-07-03 10:11:36)

——从《民警收钱放走嫌疑人》连续报道说起

荆楚网 新闻前哨

韦忠南

    舆论监督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民主权利,开展舆论监督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推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对违法违纪行为、腐败现象和各种歪风邪气,进行了公开揭露、批评和剖析,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也有力地震慑了试图铤而走险的违法犯罪分子。
     许多大案要案是记者不畏重重阻力,甚至冒着生命危险采访报道出来后,引起政府和执法部门高度重视,才得以侦破的。如《人民日报》记者揭露广西南丹透水事件,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典范之作,因此获得中国新闻奖;由于腐败现象存在,有一些职务犯罪发生后,迟迟得不到严肃处理,也是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才得到解决。可以说,舆论监督的参与,使得打击职务犯罪成效显著,舆论监督不仅让老百姓拍手称快,也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的必要手段。
     正如一句医学术语作说的:“是药三分毒”。任何一种社会制约手段,都在发挥其巨大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显露出它或大或小的副作用,舆论监督亦然。它在弘扬社会正气、有力地震慑试图铤而走险的违法犯罪分子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副作用。特别是事涉政法队伍的舆论监督,其积极作用不言自喻,而其副作用也是万万不应低估的。没能选准报道时机和报道切入点,或者未能较好地注意报道平衡,很可能造成这样的结果:一方面,舆论监督起不到监督的作用,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舆论监督报道又对政法队伍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使民众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产生疑虑和动摇,最后形成“上为政府添忧,下为百姓加愁”的尴尬局面。或许也是因为这一原因,北京大学博士苏力先生曾撰文指出:“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一观点曾一度被认为是较客观而中肯的。
     正因为舆论监督已成为不可缺少的监督工具,日益凸现其积极的作用,而同时它又有不可小视的副作用,因此,作为舆论监督的直接操作者,新闻记者在拿起监督的武器,对批评对象实施舆论监督时,更要慎之又慎,既要选好报道的切入点、报道时机,又要注意新闻监督的报道平衡,只有将这两点全面完整地贯彻在新闻监督的每一篇报道中,新闻监督才能收到既有效实施监督,又能使广大读者以及党和政府都较满意的好效果。
     以下试从《民警收钱放走嫌疑人》这组连续报道(载楚天都市报2003年6月3日至7月2日一、二版),探讨在舆论监督实践中如何选准报道时机、把握新闻平衡。
     2003年6月3日,记者从一次很
     偶然的机会中获悉,恩施州龙凤坝派出所两名民警赴新疆押解一名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回鄂途中,收下犯罪嫌疑人3万元后将其放走!
     民警收钱放走犯罪嫌疑人?谁敢执法犯法至如此地步?!面对这样一个任何新闻工作者都知道是重大新闻的线索,记者当天先试探性地向恩施警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但对方只是说没有此事,再不愿对此多说半个字;再向省公安厅有关同志打听,得到的回答也是惊讶和否认,他们也没听说过此事。记者只好从源头进行新闻的探摸,向中央某新闻单位驻新疆的一位记者打听。半个多小时后,这位记者同仁说打了10多个电话后查清确有其事,只是不知湖北方面目前对此事的处理。这位同仁说将在这两天核实后披露这一惊人消息。
     从新疆同仁透出的信息,记者抓住了此稿应及时采、发的时机:按惯性思维和常规处理办法,像这种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司法腐败个案,由省内媒体率先披露,从采访核实到发稿,都会遇到一些可以理解的障碍、说情,甚至稿子还没成形就会胎死腹中。说实话这也能让人理解,毕竟家丑不宜外扬,一个省的政法队伍形象不是小问题。但当中央、外省媒体同时对此予以关注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可不可以披露,由谁披露更合适、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形象的树立。
     基于以上思考,记者当日先将此事向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进行了简单的通报,果然对方希望不要发稿,让他们先调查再说。
     6月4日一大早,新疆同仁来电询问湖北方面对此事的处理意见,记者将省公安厅有关同志的电话告诉了新疆同仁,他与省公安厅取得联系后说,省公安厅称目前还在调查之中,不便透露详情。记者得知这一情况后,当日上午稍晚找到省公安厅,告诉他们此事新疆新闻同仁有可能于第二天抢发此稿,并诚恳地向省公安厅有关同志作了分析,如果由中央或外省媒体抢先透露此事会给问题的调查处理造成被动,以及对湖北警方形象带来不良影响,,进而提出变被动为主动,由本省媒体主动披露这一消息的建议。这位负责同志当时表示,将这一情况和建议向厅领导及时报告。当日18时许,快下班的时候,记者再次与这位负责同志取得联系,同时提示在报道上可以把省公安厅领导重视并开始着手调查此事作为切入点,用正面报道的手法披露这一负面新闻。
     诚恳与负责任的态度,以及设身处地想问题的思路,终于打动了这位负责同志。他当即再次向厅领导汇报。当晚20时许,省公安厅领导研究同意,由都市报于次日披露这一事件,报道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关于从重从快调查处理此事的意见。
     至此,由于掌握了报道时机,选准了切入点,这一舆论监督报道得到了省公安厅的配合和支持。
     配合和支持是不是等于可以毫无顾忌地对这一事件加以炒作呢?
     不是的。一个成功的舆论监督报道还必须考虑报道的平衡。
     在6月5日楚天都市报的第一篇见报稿中,责任编辑在一版共发了两条稿,且两条稿的标题做了同样的字号和字体,从块头和标题上,恰到好处地显示了报道的平衡。在报道内容上,主体消息虽是《押解途中收下3万元两民警放走犯罪嫌疑人》,但另一篇“块头”与此相当的稿件,选取了《省公安厅明确指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瞒报缓报有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处理》的内容。由于编辑处理得当,“平衡”有方,第一天见报稿至少收到了两个效果:其一,报道传给读者的信息是省公安厅重视并调查这一罕见的执法违法事件;其二,由于抢发及时,使中央及新疆媒体无法重起炉灶或从尖锐批评的角度另行发稿,堵死了外省外报“炒作”的路径,争取了工作和报道上的双重主动。
     报道时机、报道切入点的把握,以及报道的平衡,还体现在这一报道的后续篇章中。在6月6日至7月2日的新闻追踪中,记者了解到这一事件背后更多、更复杂的背景及“黑幕”,如果大大地加以炒作一把,争夺一下读者的眼球,似乎也没什么不可,揭示更多新闻背景嘛。但记者采访过程中没有这么做,值班总编辑及责任编辑在处理稿件时更没有这么做。在后续报道中,我们紧紧围绕这一事件的纯粹过程及查处情况,尽量不牵扯出其它的所谓“黑幕”,使省市警方确信媒体并没有“投井下石”之意,报道注意从客观、真实、有所保留地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进行善意的舆论监督。同时,报道的稿件安排上,也没有一味地披露民警违纪的过程及细节,而是更多地反映警方督察、纪检机关、司法机关积极有效的查处进程,使整个报道从头到尾都体现出一种公正、客观、善意的处理态度,客观地反映了问题,正面地报道公安机关正视问题、有错必纠的思想及行动。整个报道,没有伤害公安机关的形象,甚至还提升了他们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郑少三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及这一报道,以赞赏的态度号召其它新闻媒体,以客观公正、坦诚相见的态度,从正确看待问题、着眼解决不足的角度,实事求是地通过公开见报、内参或直接反映等形式,向省公安厅和各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披露问题,抑恶扬善。可以说,这一报道使被监督方和领导满意,广大读者高兴,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附:《民警收钱放走嫌疑人》(连续报道)主要稿件目录:
     1.《押解途中收下3万元两民警放走犯罪嫌疑人》(记者韦忠南沈伟特约记者安然通讯员沈公)
     2.《省公安厅明确指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瞒报缓报有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处理》(记者韦忠南沈伟特约记者安然通讯员沈公)
     3.《龙方芝已被押回恩施》(特派记者杨磊特约记者王风)
     4.《三万元钱是在宾馆交的》(记者杨磊特约记者王风)
     5.《恩施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侯萍表示从严从快依法查处》(记者杨磊特约记者王风)
     6.《民警收钱放人事件敲响警钟恩施市警方整训一个月原龙凤坝派出所民警已全部解散》(记者韦忠南沈伟特约记者正平)
     7.《三万贿赂民警换来一时逃脱龙方芝因容留卖淫被判五年刑》(特约记者正平维明通讯员毛国寅)
     (编辑:胡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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