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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试论非侵权行为造成的新闻伤害


(2004-07-04 15:12:19)

荆楚网 新闻前哨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徐 琼

     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出现失误或偏差,使报道对象在经济或精神上蒙受损失,产生负面影响,就称之为新闻伤害。所谓新闻侵权,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1 一般认为,构成新闻侵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新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八条的规定,判定新闻报道是否侵权的标准是新闻报道基本内容是否失实或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非侵权新闻伤害与侵权的界限
     新闻侵权与新闻伤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侵权必造成伤害,而伤害未必都构成侵权。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造成新闻伤害的报道既不失真,又没有超出法律的范围,可最终还是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乃至经济等合法权益的损害。这就是非侵权行为造成的新闻伤害———一种存在范围更广、危害面更大的却又游离在法网之外的新闻报道失误。
     有这样一个典型事例。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烧伤动物园里的黑熊。一时间,从刘海洋个人到其家庭、学校、班级,全都遭受舆论的曝光和指责。而对刘海洋及其家庭深入了解后,最先抢到这一新闻的《北京晚报》记者王远认识到,刘海洋并不是想像中那个心理阴暗的坏家伙,也不是对动物全无感情的冷血人,而是一个人格存在障碍的孩子。王远痛苦地反思:“当各大媒体连篇累牍进行报道时,有谁是真正本着让社会安定,让一个活生生的人回归社会去做的?还是为了搞噱头夸大其词,忽视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假如没有媒体的参与,刘海洋除了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外,有没有必要和母亲一起承受全社会的指责与压力?谁给了我们对一个成长出现问题的人施压和评头论足的权利?假如我们真爱那几头熊,为什么不能给刘海洋一条出路?”
     诚然,在报道硫酸泼熊事件中,媒体的报道不失真,亦未违法,可这种所谓“深挖式”的报道给当事人带来的却是沉重的人格和精神伤害。
     长期以来,非侵权行为造成新闻伤害的例子在媒体报道中屡见不鲜。对电视画面、报刊版面上不时出现的被拐卖妇女难堪的表情,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是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增加卖点,不顾社会责任,造热点、炒热点,给弱势群体带来的伤害。一位被拐妇女说:“我们都到这个地步了,怎么还有脸上报纸、上电视,他们(记者)就不可怜我们?”还有些披露不法行为或犯罪的报道,忽视新闻工作纪律,详细介绍犯罪手段、破案方法,从而使报道成为一种违规的诱导,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此外,有的报道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不作具体分析,曝光简单化,导致鱼龙混杂,牵连无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侵权行为造成的新闻伤害与新闻侵权存在着以下界限:
     1、从报道内容上看,侵权新闻报道的内容不是失实就是有侮辱性内容或二者兼具;非侵权新闻报道则内容基本属实,且没有侮辱性或涉及隐私等法律禁止的内容。
     2、从因果关系上看,新闻侵权是媒介报道的内容直接构成对当事人的侵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新闻伤害则往往是由于媒介报道的影响力间接使当事人受到伤害。
     3、从主观方面来看,新闻侵权的主体(主要是新闻媒体或新闻作者)在主观上存在着过错;而非侵权行为造成新闻伤害的主体,在主观上往往没有明显的过错,或仅仅是过失。
     4、从性质上看,新闻侵权是一种违法行为;而非侵权行为造成的新闻伤害不违法,只是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和有关纪律,属于工作作风和思想意识上的问题。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新闻侵权的受害者可以诉诸法庭,讨回公道;而对非侵权行为造成的新闻伤害,受害者往往无处投诉,有苦难言。因此,有人把这类新闻伤害称为法律的“擦边球”。如果说,在媒体处于社会舆论主导者地位,广大受众仅仅作为“靶子”存在时,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未能对此类新闻伤害给予应有的关注。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受众地位的崛起,关注非侵权行为造成的新闻伤害理应成为社会人文关怀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强化媒体责任,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必然要求。深层次原因及对策
     从社会心态的角度来分析,现代社会受众追求心理刺激、感官刺激的倾向较为普遍,并日益强烈。媒体或记者为扩大发行量、提高收视率、收听率,也不得不迎合受众心理,这就导致了媒体对一些涉及暴力、凶杀、色情等社会阴暗面的报道大做
     文章。此外,由于大众媒体强大的影响力,媒体发布的信息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先导,而舆论一旦形成,大众极易产生对社会舆论的盲从,从而使媒体或记者的一些认识偏差影响大众,造成新闻伤害。
     从社会体制的角度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媒体的体制转换尚未真正完成,新闻监督体制还不健全,导
     致一些媒体片面强调经济效益,而置社会效益于不顾;片面强调“媒介信息”的商品性,置媒介的党性于不顾;片面强调受众的需求,而置正确的舆论导向于不顾。就媒体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自谋生路的媒体不得不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此,一些媒体往往片面追求社会轰动效应,哗众取宠,不去顾及报道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对报道对象可能造成的伤害。片面追求新闻的时效性,热衷于抢新闻,对报道时机把握不准,准确性把握不严。就记者而言,主要是个人素质原因。如政治理论修养不够,纪律意识不强,理智分析能力差,名利心重,职业道德水平低,社会责任感不强等。
     从社会历史条件来看,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统治时期,封建思想的余毒在社会上依然存在,在广大农村还很严重;文化水平虽有提高,但整个国民素质尚待提高;加上一些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流入等原因,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态度出现种种偏差,往往导致一些报道产生不该有的伤害。
     开放的市场,日益强大的传媒影响力,使得各类新闻伤害层出不穷,杀伤力也越来越大。如何减少和避免新闻伤害已经成为许多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从业人员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减少和避免新闻伤害应该从报道的全过程中努力。
     1、在确定报道选题上,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大局意识,不媚俗、不从俗,以全党、全国、全社会大局为重。记者要努力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学会站在全局的高度去观察、分析事物,揭示矛盾,对报道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增强预见性,改变“是事实就可以报道,报道事实就无错可言”的认识。
     2、在采访中,要坚持实事求是、诚恳踏实的采访作风,尊重被采访者的自由和合法权益。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全面采访,从正反两方面予以客观报道,不宜先作定性的判断。
     3、在整个报道过程中,要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尽可能充分地预测报道可能产生的传播效果,并及时搜集、整理社会反馈意见,以便及时发现、纠正和消除社会上的一些片面、错误的认识,避免种种不必要的新闻伤害。

     注释:
     1 孙旭培主编《新闻侵权与诉讼》,第1页,人民日报出版社
     2 顾理平著《新闻法学》,第290 293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
     3 《新闻知识》2002年第6期第10 12页,王远《从兴奋到心痛》
     (编辑:肖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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