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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艺术】舆论监督与媒介职能


(2004-07-04 18:26:03)

荆楚网 新闻前哨

湖北大学新闻研究生 周敏

    媒体的话语权力,即舆论监督,意指民众和新闻媒体通过公共论坛的舆论力量,对不良社会现象或公共机构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人们不仅处在法律的监督之下,被法律之网包围,同时还置身于媒体织就的“舆论之网”中,身不由己地接受现代媒体通过话语、声音、图像等对自身潜移默化的控制。
     毫不夸张地讲,作为受众,我们时常会切身感受到现代媒体在舆论炒作中夹杂着“话语霸权”的气息,一些相关的人或事一经媒体报道披露,就处在光天化日和众目睽睽之下,无法掩饰和逃避。这些人或事经过媒体的传播后,迅速地在社会舆论的漩涡中播散,它虽然没有刚性的强制力,却有软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处境、人际关系,有时甚至会对其社会生存造成困难。所以,作为一种隐蔽的准权力形式,媒体舆论监督一旦权力行使不当,就会对公众造成伤害。
     舆论监督,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个传播学概念,它最早出现在198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该报告中谈到,“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在国外,并没有与“舆论监督”这个称谓相对应的名词,但西方大众传播媒介为公共利益揭露、批评权力组织和公众人物,被视为一种媒介的职责。舆论监督主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渠道,因而媒介监督通常被理解为舆论监督;现实生活中人们只把批评(曝光)视为是监督,所以当谈到舆论监督时,通常主要被理解为媒介的批评报道。当舆论监督作为媒介职能之一的时候,它的特点表现为:参与监督的公众、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公开性;监督的较强的时效性;监督内容较强的道德评价色彩。
    
     一、媒体舆论监督不能承受之重
     著名的传播学者麦克卢汉认为,“‘媒介的功能在于延伸人体的感应能力’、‘媒介即信息’。拥有绝对力量的是媒介本身而不是媒介的内容,一切传播媒介都在彻底地改造我们,它们在私人生活、政治、经济、美学、心理、道德、伦理和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是如此普遍深入,以致于我们的一切都与之接触,受其影响,为其改变”。按照现代传播学的理念,媒体的本质是传播信息的组织而不是维护正义的组织。维护正义和公正是有良知的媒体高度重视的一个价值取向,但她和媒介本质无关。现代传媒所赖以生存的是更快、更多、更有价值、更具吸引力的信息,而不是谁能够更代表正义,所以,舆论监督决不能盲目地上升为一种隐性权力。
     在此指导思想下,研究和探索媒体批评报道“度”的把握就有着较为切实的意义。社会需要的监督应来自方方面面,媒体批评报道形成的舆论监督只是社会诸多监督制约机制的一种,而且应该是最后发挥作用的一种。如果凡事都需要媒体出面才能得到解决与处理,就说明许多职能部门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而媒体却承担起了他不该肩负的多个部门的职责。因此,我们说,当我们欢呼“舆论监督”的胜利时,那就是在控诉有关职能部门的失职。从这个角度看,凡问题的解决都成为“舆论监督的胜利”未必是好事。
     媒体舆论监督被视为社会良心的最后一道防线,正义、理性和自律乃是新闻从业人员、尤其是新闻记者的职业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舆论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媒介数量大大增加,竞争也日益加剧。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为迎合读者,占领市场,某些媒体淡忘了自身的角色和使命,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片面追求所谓的“市场新闻”和“话语经济”,使新闻报道面临着追求话语权和影响力,以谋求准经济行为的尴尬。据粗略统计,截至2002年底,媒体批评报道因触及被批评对象的名誉、经济利益,导致记者或媒体成为被告的事例屡见不鲜,全国新闻官司在10年间已高达5000多起,媒体的败诉率达30%以上。新闻媒体因刊发批评报道吃官司甚至败诉,不仅严重削弱了批评报道的战斗力,也损害了新闻媒体的信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新闻媒体被誉为时代的“守望者”,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看门狗”,这种角色定位其实也是媒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不可否认,某些缺乏自律意识的媒体败诉其实是咎由自取,新闻自律乃是新闻从业者的基本准则,新闻媒体要正当行使新闻自由,在“有所言”的同时做到“有所不言”,不应滥用“话语权力”,制造哗众取宠的噪音。
     二、把握实施舆论监督和操作批评报道
     那么,如何恰当地使用媒体的话语批评权,正确实施舆论监督呢?必须按照引导有方、监督有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正面、客观报道为主,适时、适量、适度地搞好舆论监督。新闻界常常强调“典型报道、热点引导、舆论监督”,就是从正反两方面把握舆论导向的最好做法。在选题上,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批评报道反映的问题,应是危及公众利益,而且也是公众最关心、反应最强烈,长时间得不到有关主管部门解决的问题。作为媒体,有责任将此情况予以曝光,使其尽快得以解决。
     其次,舆论监督的对象应着眼于大局,从众多纷繁复杂的事件中,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话题,把问题放在具体背景下考虑,看其是否具有普遍意义。
     第三,舆论监督是一种促使问题解决的手段而非终极目的。舆论监督并非为批评而批评,更不是为泄私愤而无中生有的报复,批评报道也不能“有闻必录”。作为党的新闻工作者,必须遵守党的新闻纪律,了解每个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下的具体情况,因为并非所有问题都适合在媒体上公开批评报道。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起社会的动荡。
     鉴于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均系国有资产,因而舆论监督一定程度上是作为党和政府领导、管理职能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发挥作用的,这是中国与西方媒介的揭露和批评职能的主要不同点。由于有这个强大的背景,加上媒介工作迅速、及时的职业特征,它们就具有较快地促成问题解决的力度。在各种社会监督形式中,舆论监督具有这方面的明显优势。也正因为大多数媒体具有官方性质,其公信力和权威性对于公众影响较大,因此,批评报道的威力也是巨大的,它像一把双刃剑,既可以鞭挞丑恶,弘扬正气,同时也可能伤及自身,使记者陷入被动。我认为,从具体操作来看,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报道中禁用歧视性语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和公布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一些新闻报道中,尤其是在面对犯罪嫌疑人、弱势女性时经常出现较为明显的歧视性语言,这些均在不同程度上构成对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害。
     第二,舆论监督必须有法律严格把关。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也是司法实践的基础,舆论监督的真实性其实也是法律的要求。从法律来讲,批评报道必须建立在新闻来源、新闻采写、新闻用语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如果做不到这些,舆论监督将会丧失其生命,甚至惹来新闻侵权官司。
     第三,特别留意批评性言论性的写法。言论的失当,一是表现为观点的倾向性,缺乏事实根据的观点明显对当事人不利导致官司;二是,批评言论引述不当事例而导致官司。鉴于此,媒介的评论文章,限于意见范畴,不能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能带有民意审判的意味。
     第四,批评报道不能过多过滥。作为新闻纸,其功能是多元化的,但首要功能是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娱乐公众是其宗旨,干预生活,实施舆论监督只是其功能之一,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要力求“少而精”,要做到“帮忙不添乱”。
     归根到底,无论是批评性报道也好,还是普通的新闻报道也好,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只不过,媒体因为要承担舆论监督所带来的后果,因此其报道时更多了一份责任,新闻工作者从树立法制观念的高度来领会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真实性也就具有了特殊意义。
     (编辑:胡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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