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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2004-11-02 16:06:59)

暨南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 李近

新闻媒介既是社会的观察者和监督者,也时刻被社会各界观察和监督,当新闻媒介的报道到位时,很快就会引来喝彩;当新闻媒介的报道错位或越位时,很快也会得到全社会的反馈和监督,应该说这是一种良性的互动。那么,既然是新闻媒介来监督社会,那么有谁来监督媒介的“错位”和“越位”行为呢?当然要靠社会监督、法律监督,但更为重要的是新闻媒介从业人员谨遵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正确认识媒介自身的社会责任。

一、媒介审判有悖法制精神“媒介审判”(tail by media),就是新闻媒介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现在一些媒体的报道,往往在司法机关定论之前,就说犯罪嫌疑人“灭绝人性”、“罪不容诛”,要“严惩不贷”的话随处可见;嫌疑人家属如何表态、群众如何气愤、网民如何要求严惩凶手等等。司法机关还没有判案,媒介已经确定嫌疑人有罪,而且连量刑也拟了,那么还用法院审什么呢?这种做法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公正的,媒介的责任在于报道新闻事件,至于如何审理应该由司法机关解决,媒体的越俎代庖虽然经常出于好心和正义,但是难免有失媒介的客观与公正。

“媒介审判”还有一个可能伴随的危害就是对受害人的再一次伤害。虽然受害人用了化名,但是媒介报道了她的父母、学校、所在地、接受治疗的医院,使人们很容易指认。加上一系列的报道,简直使她成了公众人物。特别是报道伤害的细节,咬在哪里,手伸到什么地方,什么功能已经丧失,一览无余。一切早已被媒介公开了,还要宣布不公开审判,岂不是故弄玄虚?媒介的功能在于报道事实,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进行舆论监督。至于事情最终如何解决,自然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否则就是媒介越位了。

二、履行媒介职责不忘做人准则

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他的职责是真实记录新闻事件的全过程。同样,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他首先是一个人,要具备做人起码的基本准则,要有正义感和社会良知。当看到有人可能犯错时,是提醒一下,让他悬崖勒马;还是熟视无睹,甚至落井下石呢?恐怕很多人会认为,挽救一个人比追求一次成功的新闻报道更为重要。

毛主席曾经说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罚不是目的,救人才是最后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我们把罪犯关进监狱,既是对他所犯罪行的惩罚,同时多数情况下(少数罪大恶极者除外)是想让他们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不再危害社会和他人,也就达到了舆论监督的最终目标。面对新闻事件,媒介的社会责任是不是也应该特别慎重处理。

在新闻业界,一直以来都有一个争论:在新闻事件发生的现场,记者是否可以永远超然事外,冷眼旁观?比如目击一场车祸,是先救人还是先抓新闻?争议总是存在的。但是像一些西方记者那样,眼看着有人违法犯罪,走上歧路而漠然处之,甚至教唆怂恿,只是为了抓到“猛料”、“独家新闻”,这样的做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制和社会道德现实情况下,并不可取。

三、媒介低俗之风不可长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同样要求新闻媒介作为社会公器,应大力弘扬健康向上的思想和文化,应该珍惜自己的形象和声誉,自律、自尊、自爱、自责,表现社会主义新闻媒介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日报》在2002年6月3日发表评论《媒介低俗之风不可长》,针对一些新闻媒介刊登利欲声色、低俗以至腐朽的内容,把肉麻当有趣、以媚俗为时尚的做法进行驳斥。众多传媒,应该坚持正确方向,把握正确导向,而不能见利忘义。社会主义新闻媒介承担着教育引导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人民愿望的光荣使命。既要讲经济效益,更要讲社会效益,应该坚持两个效益的统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竞争十分激烈,但这决不能成为迎合低俗之风的借口。渲染明星隐私、畸形婚恋、暴力黑暗等等,过分追求“卖点”,对社会来说是极其有害的。新闻媒介要发展,必须走正路,绝不能牺牲社会效益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

四、媒介不能损害自身公信力

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道德价值观可能会受到挑战。当正反对立、相互冲突的道德价值观念出现时,作为新闻媒介的从业人员,不可避免地面临价值观念的正确抉择。尤其是在追求个人利益或本媒介的自身利益的同时,是否就可以置社会利益、公众利益而不顾呢?答案显而易见。因为一时的个人或媒介自身私利,常常会直接影响到媒介的社会公信力。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界一度出现道德价值观念模糊不清,道德约束苍白无力,新闻媒介管理松懈的现象。虽然近年来情况大有好转,但是仍然需要警钟长鸣。一些媒介在新闻业务活动中,为了争夺受众,争夺广告客户,传播虚假信息、“炒作新闻”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部分媒体刊登骗人的医疗、美容、减肥广告,误导消费者;一些媒体捕风捉影,盲目追求轰动效应,大肆炒作明星隐私,诸如“歌手高枫患病去世”、“毛宁遇刺”等等。这些事件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媒体见利忘义、恶性竞争有着直接的关系。

作为党和政府、人民的耳目喉舌,新闻媒介理应维护自身的权威性,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如果放弃社会责任,漠视新闻传播内容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漠视公众利益,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然导致新闻传播公信力的下降,从而影响新闻媒介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俗话说,“民无信不立”,应用到新闻领域,则是新闻媒体无信而不立。换句话说,只有新闻媒体作风正派、牢记职业道德,才能建立起自己的信誉,获得受众的信任。

新闻媒介是传播信息的工具,我国的媒介同时还担负着舆论导向的重大功能。江泽民同志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社会主义国家的媒体,应该加强从业人员的新闻职业道德教育,始终把社会效益置于经济效益之上。否则将误导受众,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编辑:肖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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