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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绶探访:聚焦交通肇事逃逸案(图)


(2004-11-17 06:35:15)

肇事逃逸现场(本报资料图片)记者宋枕涛摄

今年1至10月,全省有312人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其中不少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记者采访发现,很多人是因心存侥幸,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有的是法律意识淡薄,企图蒙混过关。

对此,省公安厅副厅长赵志飞一针见血地指出: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肇事逃逸,性质剧变

随着一声清脆的枪响,荆州市一名肇事逃逸司机,从此结束了生命。

据介绍,去年12月30日中午,公安县司机郑中顺无证驾驶一辆挂假牌的东风平板车,驶上荆州长江大桥。正在桥面值勤的交警张仲冬见该车可疑,便示意郑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不料,郑对张仲冬的警告不予理会。张见状跃上驾驶室左边门外的踏板,责令其停车。郑不但不停车,反而扭转方向盘,使汽车呈“S”形路线快速行驶,将张甩下车,货车后轮从张的身上碾过,张因抢救无效死亡。郑驾车冲过大桥南端的收费站,逃回家中。

今年1月2日,郑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郑中顺死刑。郑不服上诉。10月底,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月29日上午,郑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本月初,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分析此案时说,如果郑当时停车接受检查,有哪种违章,就会受到哪种处罚,但郑的行为已演变成了刑事案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省交警总队交通秩序管理处警官赵守叶、陈邦全介绍,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伤后,肇事者故意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和经济赔偿。

一些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害怕承担责任,便抱一种侥幸心理溜之大吉,造成肇事逃逸案时有发生,结果,也使事件性质发生了剧变。

(小标)办案民警,点评案件

一桩交通肇事逃逸案的背后,就是一串串血和泪!

交警部门相关办案人员,对今年我省部分交通肇事逃逸案进行了点评———

今年2月4日傍晚,咸宁司机蔡某驾一辆富康轿车,由咸宁温泉出发,驶至咸安区时,将一行人撞伤后逃逸,伤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于当晚将肇事者抓获。

办案交警点评:事故发生前,肇事者蔡某正在接听电话,等发现前方有人时,已措手不及;同时,蔡某抱侥幸心理,认为事故发生在晚上,又是偏僻公路,四周无人,交警无法破案,便逃之夭夭。据相关规定,蔡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现已提起刑事诉讼。

今年4月17日晚7时30分许,麻城司机彭某驾驶一辆农用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手受伤。彭某肇事后驾车逃逸,摩托车手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办案交警点评:彭某因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手在事故中无责任。此案移交检察机关起诉后,麻城市人民法院已判处彭某有期徒刑8年。

今年5月4日傍晚,随州市曾都区司机何某,驾一辆桑塔纳轿车超速行驶,途中因右转弯时处理不当,将车驶入公路左侧12米深坎下,造成1死3伤。何某乘就医之机溜走。7月21日,随州警方追至浙江温州,将何某抓回。

办案交警点评:何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被逮捕。

据省交警总队统计:今年1至10月,全省因交通肇事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076人,报捕764人,已逮捕659人,已判刑312人。这些人中,不少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

(小标)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11月上旬,省交通管理专家顾问、重特大交通事故评析员、省警官学院交通管理专业杜心全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司机千万不能逃逸。为此,杜教授作了如下分析:

机动车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的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支付;机动车驾驶员无支付能力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该基金支付办法)。

更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逃逸,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也就是说,可能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就可能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逃逸,还可能导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肇事逃逸者要依法承担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按《刑法》相关规定,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不履行抢救义务,却把当事人拖到偏僻地方扔掉或者采取其它暴力手段致人死亡,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小标)逃逸案件,如何预防

省公安厅副厅长赵志飞一针见血地指出:交通肇事逃逸,其结果将是得不偿失。

赵志飞称,交通肇事后逃逸,害人害己,已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首先,必须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那些职业道德不好、驾驶作风恶劣、经常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必须作为重点人员进行经常性帮教。

其次,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力。

再次,要推动机动车保险工作,提高机动车承保率,减轻和缓解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此外,要加强车辆的挂靠管理,坚决取缔无牌无证和假牌假证车辆上路行驶。

谈起以往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尤其是命案时,赵志飞悲愤地说:“其逃逸行为产生的严重危害和社会后果,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刑事杀人案件还大。”

具体表现在,一是肇事逃逸使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致残甚至死亡;二是使死伤者家属觉得索赔无门,悲上加悲;三是转嫁了经济责任;四是使公安部门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侦查破案,严重干扰了交通管理。

赵志飞要求各地交警部门,一旦接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报案,要以快制快,做到现场出警快、堵截布控快、调查勘查快,从而赢得破案时机。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有效线索。

(小标)事故发生,怎么面对

记者在街头随机询问了10多位市民,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大家莫不深恶痛绝。

一市民称:“肇事逃逸,反映了肇事者人性的丑陋。”另一市民说:“一些人开着体面的车子,尽做着不体面的事情!”

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究竟应该怎么办呢?

据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及道路交通管理专家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但不同的交通事故有不同的处置措施。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即可以“私了”。

对仅造成财产轻微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成因有疑义的,应立即报警。

但是,遇到下述情况,当事人不能“私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车的;严重超载驾驶的;碰撞建筑物或公共设施的等。

归纳起来,发生交通事故后,解决途径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了结;二是请求交警部门解决;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既相联系,又有一些特别规定。其中已充分体现了强者与弱者的关系,也体现了社会保险机制对弱者的关爱。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定要有正确的心态,千万不能有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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