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扬子
昨日上午8时半,刘晓兵等24人涉黑犯罪大案准时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大审判庭开庭审理。
由3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24名辩护律师分4排坐在辩护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据了解,除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外,部分被告人由于没有聘请律师,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而下面的旁听席上,近300个座位几乎坐满,宜昌市政法系统领导及宜昌中院部分审判人员、新闻媒体记者等参与旁听。据悉,本案卷宗多达60多卷。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24名被告在警察的押解下进入法庭。记者见到,每名犯罪嫌疑人由两名警察看护。
长达26页的公诉书公诉人宣读了近1个小时。起诉书指控:以刘晓兵、叶兆云、任宏力、王小明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于1998年至2003年5年时间内,在当阳、宜昌等地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其中实施故意杀人3起,致3人死亡;故意伤害8起,致3人重伤,6人轻伤;敲诈勒索9起,敲诈他人钱财10余万元;寻衅滋事10起。其中王小明、李清、张安红、商正军、杨前林、唐红军、杨力雁系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被告人严良、郑雷云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宣读完公诉书后,审判长宣布除刘晓兵外其他23名被告人退庭,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分别对刘晓兵单独讯问。刘晓兵退庭之后,叶兆云被带上法庭接受讯问。之后王小明出庭受审。
昨日下午1时半,庭审继续进行,任宏力其余21名被告人出庭接受讯问。庭审进行到下午5时半,审判长宣布休庭,今日继续审理。
公诉人指控了该涉黑团伙的主要犯罪事实。
部分涉黑成员档案
刘晓兵,男,生于1968年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当阳玉阳办事处。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当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12月因犯流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当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9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当阳法院改判有期徒刑4年。
叶兆云,男,生于1967年3月8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当阳市。2004年8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当阳市公安局刑拘,9月28日由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本案中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王小明(外号“王检子”),男,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当阳市玉阳办事处。199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当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6年7月刑满释放。2003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阳市公安局刑拘,同年8月28日经当阳市检察院批捕。本案中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任宏力(外号“任老四”),男,生于1969年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当阳市坝陵办事处。1985年因犯流氓罪被当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86年7月刑满释放。2004年4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当阳市公安局刑拘,同年5月27日经当阳市检察院批捕。本案中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编织黑社会性质网络 垄断杀鸡等多种市场
刘晓兵,因其心狠手辣而在当阳小有“名气”。
1995年9月,刘晓兵在当阳手持砍刀、猎枪将他人打成重伤,刘因此被判8年有期徒刑。
保外就医期间,刘晓兵与当地叶兆云、任宏力、王小明等人结伙,采取小恩小惠,拉拢利诱等手段广泛纠集劳改释放人员和社会无业人员,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了以叶、刘、任、王为核心成员,以另10多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那些“忠心的”、“肯搞的伢子”往往会成为其首选对象。
刘晓兵当时在当阳可谓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刘亲自或安排手下骨干成员在当阳大市场、当阳太子桥市场采取非法手段收取停车费、垄断当阳的杀鸡市场、非法承接建筑工程然后低价转包,垄断当阳水泥在宜昌的销售运输、垄断当阳火车站车皮货运业务、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敛财200多万元,将非法所得用于供养骨干成员、为组织逃避打击提供经济支持。
该组织结构严密稳定。刘、叶负责全面策划,幕后指挥,并通过王小明、徐辉发号施令并具体实施,任宏力负责出谋划策,叶兆云、任宏力负责为其组织成员逃避打击疏通关系。
1998年至2003年,该组织及成员在当阳、宜昌等地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其中实施故意杀人3起,致3人死亡;故意伤害8起,致3人重伤,6人轻伤;敲诈勒索9起,敲诈钱财10余万元;寻衅滋事10起。且其中5人系累犯。严良、郑雷云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黑道争霸乱刀砍死1人
除刘晓兵外,当时,外号“伟子”的朱建伟也在当阳称霸一方。双方为争夺当阳恶势力霸主地位而交恶。多次发生冲突。
2000年,朱建伟的手下将刘晓兵、叶兆云的手下打伤,叶兆云、刘晓兵、任宏力、王小明等提供砍刀、猎枪等作案工具,指示其手下徐辉带人报复朱建伟。
徐辉遂指示其手下人曾庆华、王志勇、杨安定等人携带刀、枪等作案工具四处寻找朱建伟。2000年8月21日中午12时许,曾、王、赵(另案处理)、杨、贾华林(已判刑)、付桂峰(已判刑)与严军等人携带刀、枪寻找朱建伟至当阳市城区南正街某大酒店附近,遇到朱建伟、黄利平、郑松、张红亮等人,双方持刀互殴,被害人张红亮(男,殁年26岁)被逼进一杂志店内,王志勇、贾华林、付桂峰冲进店内持刀朝张红亮乱砍,张受伤后逃到店外倒地,赵长征持猎枪对张进行威胁,曾又持刀朝张乱砍。后张经抢救无效死亡。
作案后,刘晓兵等帮助其手下躲藏。案发后,曾庆华等人逃至严军家中清洗血衣并将作案工具藏匿其家中。徐即给王小明打电话,王雇请了两辆面的车并送来现金5000元用于逃跑。徐辉与曾庆华、王志勇、赵长征等人乘面的逃至朱冬新处,由朱将徐等人分别送至河溶和枝江潜逃。之后,徐和曾等人分别逃至宜昌,由任宏力安排他们在宜昌躲藏,在此期间,刘晓兵又到宜昌给徐辉送去现金1万元。王小明从严军家中取出作案工具交给任,由他带至宜昌交给徐。
舞厅门前砍死“仇人”
2000年9月12日晚,该黑社会组织成员陈伟、杨安定、李飞(另案处理)等人在宜昌某歌舞厅玩耍时,发现了朱建伟(男,殁年27岁)。陈伟遂将此情告诉徐辉,徐辉立即向任宏力请示,任宏力经请示刘晓兵后确定要“搞”,徐辉遂带领曾庆华、王志勇、赵长征三人携带作案工具赶到该歌舞厅门口守候,并安排陈在歌舞厅内监视朱建伟,授意陈在舞厅散场时走在“伟子”前面以指示目标。当晚11时30分许,朱建伟从歌舞厅出来,陈伟按事先安排在朱稍前一点走出舞厅,曾庆华、王志勇、赵长征、李飞等人即知“伟子”就在其身后,遂一涌而上朝朱乱砍,致朱经抢救无效死亡。
作案后,徐辉逃至武汉与刘晓兵见面,刘安排苏丽华带徐辉逃至安徽。此后刘、叶、任将杀鸡市场及停车场赚的钱通过送钱或银行汇款,为徐辉提供外逃经费及给其家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费用共计12万余元,使徐潜逃3年9个月。
黑帮火拼治疗室里砍人
2003年初,因叶兆云退出杀鸡市场,并有意疏远刘晓兵等人,刘晓兵、王小明等人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听从叶的意见,叶、刘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叶感到刘晓兵迟早会威胁自己,便转而扶持向阳(另案处理)欲发展势力与刘抗衡。2003年3月,叶兆云与向阳开始商议出钱雇请人来“搞”刘晓兵,向阳遂雇请了陈晓波(男,殁年25岁),陈晓波自己准备好刀、仿真手枪后,四处跟踪刘晓兵。2003年7月28日下午,刘晓兵在某发廊理发时,陈晓波追踪至该发廊将其砍伤,同时陈晓波也被刘晓兵砍伤,王小明得知后即与任宏力、付云华、严良等人携带刀、棒等凶器赶至某发廊并电话告之李清、尚臣武、杨前林、唐红军等人刘晓兵被砍的消息,指示他们携带凶器赶至某发廊。李清等人又先后邀约了张安红、李启望、商正军、苏中纲、杨力雁与熊伶俐、陈磊、周兵(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某发廊。
与此同时,已到当阳市医院找到刘晓兵的王小明,在得知砍伤刘晓兵的青年也被刘晓兵砍伤头部,并打听到有一头部受伤青年前往市医院治伤时,王待警车离开后,即电话通知尚在某发廊的李清。李清指挥其他人分头到城区大小医院、个体诊所寻找头部被砍伤的年轻人。
李清、唐红军等人在当阳中医院四楼发现了正在缝合伤口的陈晓波,立即报告了被告人王小明。王小明当即让严良开车与杨前林来到当阳市中医院,尚臣武等十余名被告人也先后赶至当阳中医院。王小明来到中医院后即安排尚臣武骑摩托车到某发廊带学徒周某前来辨认,当确认了在治伤的青年正是砍伤刘晓兵的陈晓波后,王小明即授意李清现场指挥对陈晓波进行报复,王小明本人离开了中医院。
李清安排尚臣武带人上楼具体实施,并将张安红携带的杀猪刀提供给商正军。尚臣武、商正军、苏中纲上楼冲进治疗室,尚臣武手持匕首朝陈晓波的腿部连刺几刀,商正军持刀朝陈晓波的胸部、腿部砍击,陈晓波持匕首和输液架抵抗,苏中纲举起凳子砸向陈晓波,三人行凶后匆忙逃离。此时陈晓波大声叫骂,李清见状认为没有“搞好”,遂令张安红从商正军手中拿过杀猪刀,和张安红一起再次闯入治疗室,张安红从陈晓波手中夺下输液架,李清持刀朝陈晓波胸腹部连砍数刀,致陈晓波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作案后,李清、唐红军随即电话报告王小明。王小明在得知当阳中医院的情况后,和严良一起将杨前林送至中行当阳支行处,并给杨1000元让其躲藏,又和严良一起将遗留在严良车上的刀、棒等凶器藏于当阳某管理处门房。王小明返回当阳市医院后告诉任宏力出事了,找其拿了1万元,并电话通知唐红军、李清到当阳市医院,给唐红军6000元,李清5000元逃跑经费,让唐、李二人安排参与砍杀陈晓波的成员逃跑。当日,李清分给尚臣武3000余元,由尚臣武带领李启望、商正军、苏中纲逃往宜昌。
提供钱财帮助逃亡
2000年9月12日,徐辉在宜昌杀死朱建伟后与刘晓兵联系,刘徐到武汉见面后,又与原在当阳宾馆干过的苏丽华联系,叫苏到武汉一宾馆见面。次日,苏与唐一起到蓝天宾馆,刘告之徐辉在当阳出了事,并让苏带徐辉出去玩几天。第二天,刘晓兵将徐辉、苏丽华和唐文玉送上到安徽的客车。2001年春节前后,苏在宜昌再次遇到徐辉,二人到海口玩了20多天后,苏将徐辉带回湖南老家租房同居,直至今年6月徐辉被抓获。
2000年8月21日,徐辉在当阳将张某杀死后,逃至朱冬新处,要朱找车送他们离开当阳到枝江潜逃。
2003年7月31日,卢清红、唐红军在宜昌某银行给已逃往广州的张安红汇款1500元供其使用。
1998年10月至2003年6月,该组织及成员共实施故意伤害犯罪8起,致3人重伤、6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李清、张安红、尚臣武、杨前林各作案2起;叶兆云、王小明、任宏力、徐辉、李启望、付云华、杨力雁、卢清红、郑雷云各作案一起:
1998年10月16日晚8时许,叶兆云开车从当阳市妇幼保健院出门,与被害人卢某会车时双方发生口角,叶从车上拿出砍刀朝卢的头部、颈部连砍7刀致卢某轻伤。
1999年9月5日,在叶、刘等人安排下,徐辉因一中巴车司机张某不听指挥在站外停放载客,便邀约刘红、李德明(均另案处理)、张云(已判刑)、张辉(已判刑)等人在当阳至宜昌的王店路段殴打张某,徐则另租面的在后跟着接应,刘红、李德明、张云、张辉将张某打成重伤。
2002年1月6日晚,李某与吴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吴的外甥即付云华得知后即邀约刘俊、付云贵、付明兵(另案处理)携带砍刀报复李某,李某被砍成轻伤。
2002年4月22日,当阳一发廊老板付某因与王某打牌发生矛盾,尚得知后邀约郑雷云、陈磊(另案处理)前去帮忙,郑雷云持砍刀朝王某头部猛砍一刀,致王某重伤。
2002年6月4日上午,当阳辉煌电力公司在“均瑶”工地施工时与民工发生纠纷,公司职工被当地民工打伤后,职工宋某即请任宏力帮忙,任得知后即邀约王小明,王又邀李清、李启望、杨前林、郑雷云及熊伶俐、周兵、唐铁兵、闵海建(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赶至工地,将张打成轻伤。2002年9月23日晚,田文革(已判刑)在当阳市客运中心吃快餐时,与肖某相遇,因发生矛盾,田文革电话邀约尚臣武、卢志华(另案处理),尚、卢又分别邀约付碧华、梁江林(已判刑)、陈默、黎涛、陈宏军(已判刑)等人赶到快餐店,尚臣武等人持刀、椅子一哄而上将肖打成重伤。
2003年6月7日,李清租用赵某的车前往沙洋办事,后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李邀约张安红在当阳大酒店门前对赵殴打,致赵轻伤。
2003年6月21日下午,陈某等至当阳猫子山一纺织公司收购废纸筒,因计量问题与叶某发生纠纷,公司职工马某给卢清红打电话,卢又邀人一起来到公司将陈某2人打成轻伤。
寻衅滋事作案10桩
1996年至2002年,该组织及成员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0起,其中叶兆云作案3起,刘晓兵作案2起,王小明作案4起,任宏力作案7起。
1996年上半年,与任宏力做生意的张某因与工商所曹某有矛盾,邀约任殴打曹。1996年8月的一天,任宏力家漏水,对楼上的王家进行殴打。
1997年1月22日,王小明因宋某与王某有经济纠纷,而邀约他人到王家将王砍成轻伤。
1997年5月,任宏力的妻子喊来任宏力对李某兄弟殴打致轻微伤。
1999年夏天的一天,个体店主阮某与朱某发生矛盾争吵,史某帮阮某时与叶某发生争吵,叶指使陈某等人赶到史某店前守候,用刀将史某家属砍伤,史某等人将陈某交给警方处理。之后陈某向阮某敲诈4000元,阮某被迫请其吃饭,并交给陈某2000元,史某见叶兆云参与此事,遂请叶兆云吃饭并向叶赔礼道歉,叶才罢休。
1999年8月,刘因债务纠纷被起诉,刘请任帮忙,后又提出不要他帮忙,任心中不满对刘殴打。
1999年10月底的一天,叶兆云以张某偷戒指为由,邀他人对张某殴打。
1999年12月30日晚,曹孙清因小孩之间打架与刘某发生口角,随后邀刘晓兵等人对刘殴打致昏,被送入医院救治,刘晓兵等人还不罢休,再次赶到医院殴打刘直至刘的朋友跪下求情才作罢。
2002春节前,任宏力的妻子与李某发生争吵,任闻讯赶去殴打。2002年5月,任宏力以其小孩在学校被老师打了为由,邀约他人到学校殴打老师家属。
敲诈勒索涉案金额10多万元
1995年至2003年,该组织及成员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9起,涉案金额10.13万元。刘晓兵作案2起,敲诈他人钱财4万元,叶兆云作案1起,敲诈他人钱财2万元,王小明作案4起,敲诈他人钱财7.4万元,任宏力作案4起,敲诈他人钱财8.9万元,曹孙清作案3起,敲诈他人钱财2.45万元,徐辉作案1起,敲诈他人钱财2万元,李清作案1起,敲诈他人钱财2万元,尚臣武作案3起,敲诈他人钱财2.88万元,唐红军作案2起,敲诈他人钱财2.2万元,杨前林作案1起,敲诈他人钱财2万元,张安红作案1起,敲诈他人钱财2万元;严良作案1起,敲诈他人钱财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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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