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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腐败看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


(2004-12-09 15:58:32)

武汉电视台 熊沨

舆论监督是新闻舆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有很强的实践性。由于历史原因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长期以来我们更注重正面宣传、舆论引导,而很少注意舆论监督。因此,对舆论监督无论是业务活动还是学术探讨,都未得到较充分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信息交流与需求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纷纷涌现,新的矛盾不断产生,这都使得新闻舆论监督逐步地被人们所重视。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这是加强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是制衡权力,预防腐败的重要力量。政治权力需要制衡机制,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在制衡权力的各种因素中,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力度强、影响广的重要因素,对政治权力机构起着“防腐剂”的作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从初级阶段迈向成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在矛盾中不断发展,如果没有舆论监督,钱权交易、买官鬻爵、贪赃枉法、草菅人命、巧取豪夺等等腐败现象就会肆意蔓延。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是权力机制监督腐败的得力助手。新闻舆论不是政治实体,属于非权力型的监督机制,因而不同于行政和法律的直接监督,它属于间接式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这种间接性和权力机制监督的直接性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新闻媒介传播的诸如决策失误、贪赃枉法、干部渎职、道德败坏等等偏差和逆向的行为信息,为行政和法律监督提供纪检、监察和司法依据。而权力机构的直接监督,也只有借助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才能形成“言出法随”和“令行禁止”的良性社会环境。

第三,新闻舆论监督的层次越高,反腐倡廉的力度就越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层次和社会效应相关,其层次越高,影响越广,社会效应也越显著。而层次越低则影响就越小,社会效应也不太显著。对高层次的权力机构和政府官员的社会偏差行为的监督,往往具有显赫性和震动性的社会效应。批评某些基层权力机构或下级人员的不正之风,在当地小空间范围内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大空间范围内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作用不大。揭露某些中层机构从政不廉或公职人员的营私舞弊,对抑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会引起广泛反响,但对大局来说也是影响有限。而对高层权力机构中重大要案公之于众,则会引起振聋发聩的社会效应,对全局性的清除腐败、从政廉洁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同层次的新闻舆论监督应与自身的层次相符,如果监督重点逐级递减,指向往下,这就与自身的监督层次不相称,其社会效应也必然减弱。高层权力机构欢迎新闻批评,支持舆论监督,就能广开言路,破除禁区,使舆论监督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

第四,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独特的优势。由于新闻舆论监督遵从新闻传播的规律,所以也必然具有新闻的特点,这也正是优势所在。首先,是监督的广泛性。报纸、广播、电视等传媒机构遍及中央、省市、地县等层层级级,形成庞大的新闻网,可以在非常广大的空间内把监督信息传达给广大受众。其次,是监督的及时性。这是由新闻传播时效性强决定的。即时的监督,可以使腐败活动尽快被揭露出来,并引起司法、行政监督部门的注意和介入。也可以使群众及时了解行政机关、公共团体的监督活动。再次,是监督的公开性。新闻媒体的公开揭露和彻底曝光有别于内部批评和其他监督方式,它使腐败分子原形毕露,声名狼藉,形成“千夫所指”的心理冲击。

然而,尽管如此,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还是面临着不小的阻力和压力,形势不容乐观。就社会环境来说,就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民素质。新闻舆论监督是促进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们的舆论监督之所以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是与整个国民素质和文化水平不高有一定关系的。一个人如果没有相当程度的思想和文化水平,没有一定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他就不可能积极地履行法律所赋予他的义务和权利。他也会很少关心政治,关心社会,更不要说参与政治生活,了解社会情况了,当然也同样无法正确理解新闻舆论监督,支持舆论监督。因此,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必须首先从思想意识层面着手,提高全民的思想觉悟和文化水平,提高国民整体素质。

——领导干部的心态。由于新闻舆论只有在对相关的领导层进行有效监督的时候,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但是,一些被监督者不是闻功则喜,就是闻过则怒,他们既有恐惧心理,又有抵触情绪,既怕曝光丢面子,又怕事情弄大丢了乌纱帽。更有甚者采取种种手段对新闻舆论监督设置干扰,或托人说情或威逼利诱,甚至付诸暴力。一般来讲,这些领导干部具有如下的错误心态:首先是防范心理,有的干部想问题办事情信奉“家丑不可外扬”,遇事就消极戒备,生怕新闻舆论曝光,处处提防。其次就是害怕心理,

——法律保障。首先,采访权的问题。近两年,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被拒之门外,拒绝的理由往往是“你凭什么来采访?”、“我为什么要接受你的采访?”采访权的问题已成为能否推进新闻舆论监督的一个关键。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在我国法律中的确没有明文规定。新闻媒体承担着向公众传达信息,让公众获得知情权的特殊职责,现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只能从宪法的言论自由权中延伸出来,间接地肯定了记者的正常采访权。其次,对领导干部的制约机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舆论是关键。舆论监督毕竟是一种外部的非权力制衡性的信息型监督形式,它与监督对象不构成上下级关系,因而不能直接进行法律上、组织上和行政上的处理。权力在握的各级领导干部中,一部分人对舆论监督厌恶乃至抵制,认为舆论监督是“添乱”,是挑领导和政府的毛病,是给有关部门抹黑,会影响政绩。因此,对反腐败的舆论监督光靠提高领导干部的觉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套对领导干部的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强制那些抵制、阻挠舆论监督的干部们洗去官僚作风,跟上民主发展进程,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而作为舆论监督之重要力量的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也必须尽量避免一些错误倾向:

——是监督还是猎奇。对腐败分子劣行的揭露往往更具刺激受众知晓欲的价值因素,因此,在可能的条件下,没有一家媒体可以对此类新闻充耳不闻。令人担忧的是,对于腐败分子的揭露,新闻媒体常常看重的是可读性。于是,对于腐败分子的腐化堕落过程和犯罪情节就报道得尤为细致,而对于该人物给受众带来的警示作用,除非是重大事件,否则就很少予以重视。应该说这与媒介的市场竞争也是分不开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提高发行量、收视率,吸引更多的受众,很多媒体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哪家媒体愿意看着受众被别人抢走,于是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反腐败分子和案件报道的媚俗性。很多对于腐败的监督报道,出发点不是监督职责本身,而是“读者会不会感兴趣”。特别是随着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不断深入,很多当初看来是比较有影响力的揭露报道,如今已经为民众所习以为常了。于是有的媒体就抱有了这样的态度:昨天报道了一个县长贪污,今天再报道一个县长犯法就没什么新闻价值了,除非是市长、省长之类才有显著性,而且是事实情节越曲折的越好,把那些政府官员的丑恶行为作为招徕读者的法宝。

——监督者的自身素质。新闻媒介要行使好舆论监督的权力,必须先从队伍自身建设开始。江泽民指出:“舆论监督应着眼于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要求各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要有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要立足于团结稳定,要把握好度,特别是准确度、力度和密度,要遵守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其一,要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曾经有一家知名法制报对原山东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等人贪污受贿一案进行过长篇报道。报道生动地讲述了胡建学一伙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勾当,让人感觉到泰安市一个堂堂地级市的几套领导班子,从上到下都烂透了,令读者无不痛心疾首。但后来才发现不是这么回事。在泰安市,长期以来一直有一批领导干部与胡建学一伙进行着不懈地斗争,其浩然正气,让人感动不已。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对腐败问题的批评报道一定要秉着认真负责的原则,不能盲目追求批评力度而违背了准确度,这会给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其二,增强记者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多是一些腐败分子和违法行为,记者在采访时,往往会因为义愤填膺而感情冲动,如果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就有可能因主观偏激而偏离法律,说外行话,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用语不规范,违背法律程序或以情代法等等,甚至让自己成了被告。近两年来,一些记者吃了新闻官司,原因就是采编稿件时使用了一些带有偏见或诬蔑之嫌的词语,导致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发生。事实证明,新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不仅削弱了舆论监督的力度,还会产生负面效应,轻者贻笑大方,重者被送上法庭。

其三,防治新闻腐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媒体自身也要防治新闻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以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当前,以稿谋私和有偿新闻现象屡禁不绝。有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利用媒体舆论监督功能打击报复被批评人或牟

取暴利,严重腐蚀了我们的新闻队伍,造成极坏的影响。记者的素质在批评报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监督工具,必须置于党的领导和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决不允许随心所欲,把舆论监督当成牟取利益的工具。

总之,从反腐败来看我国目前的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将其现状概括为:成效显著,我们要坚持;问题也有不少,我们要改进。一方面,舆论监督以其独特优势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深入人心,也得到了行政机构的支持和其他监督机制的配合。另一方面,舆论监督需要法制,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力与义务应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否则,舆论监督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并用法律手段防止新闻媒介被商业化倾向所诱导,走入一己之私的误区。(编辑:潘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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