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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与西方法律


(2004-12-15 17:17:29)

对西法的认识

     作为洋务派的代表人物,张之洞是主张学习西方法律的,这从他在洋务运动时期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学说可以得到证明。他与刘坤一合上的《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就此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并指出了采用西法的理由:西方列强的政体学术,经历了数百年的研究、数千人的修改,确系精良;且能相互仿效,故成效显著;学习西法可以使中国由弱变强。另外,张之洞还主张法分民刑、改良监狱等,因此,聘用日本法学博士当顾问,必须两人:“一专精民法,一专精刑法”; 改良监狱,在他看来,也是采用西法的必然措施。但是学习和采用西法要有前提,即“中学为体”,中法的根本原则不能动;“西学为用”,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学。

      早在清末修律正式开始之前,张之洞就主张“择西学之可以补我阙者用之,西政之可以起吾疾者取之”,他认为这样做是“有其益而无其害”。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他又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了三道《江楚会奏变法折》,提出了“恤刑狱”、“结民心”、改良法制的建议,并同袁世凯一起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

修改法律

  张之洞在光绪二十七年所奏的《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中关于刑法改革的九条意见中,便参考了西法,提出了“重众证”、 “改罚鍰”、“教工艺”、 改良监狱等具体改进方法。稍后,他明确提出:“鉴前事之失,破迂谬之说。将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张之洞还十分重视西律中的“公法学”,这是在办洋务过程中与西方各国打交道时经常遇到的课题。对此,他提出两条建议:

    第一,参酌中外法律,制定“通商律例”,作为处理在华外国人案件的法律根据;

  第二,培养熟悉中外法律的人才,以适应这种需要。后来,张之洞还主张聘请各国律师,博采各国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等,为中国编撰简明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说制定此四律是“兴利之先资”,“防害之要”。

现实意义

    中国毕竟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不可照搬西方的法律,但可以学习西方立法的技术和经验,引进某些新兴领域的法律内容,并从其自然法种理论模式,强调“天人合一”以及“礼”与法的结合,是一种从人本身出发的伦理法学说,在当前再次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儒家把法与道德、法与社会、法与政治密切结合起来的思考方法,与现代综合治理原则有着某些暗合,这对于我们的现实法制建设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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