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街头设施


(2005-01-25 19:30:06)

街头公共设施频繁受损,引起湖北省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

昨日,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员会,向政协湖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交集体提案———《关于尽快建立城市公共设施保护法的建议》。

下水道井盖被盗;道路、公园景观护栏、街道路牌遭窃;电线电缆被割;电话亭、供电设施、照明用具、公汽站牌、雕塑被损被砸……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员会认为:这些,已经严重阻碍了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

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员会提出建议:应借鉴外地一些城市的做法,尽快出台城市设施保护法,有效保护城市公共设施。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赵俊新教授,他说:“这样的立法呼吁,好!”

他说,我国《刑法》对严重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都有具体罪名进行处罚,如: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等,但一般性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特别是界于《刑法》及《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之间的破坏行为,如何制止及处罚,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赵俊新建议,立法可规定如下处罚措施: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及罚以参加社会义务服务等。

武汉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周佑勇教授认为,酝酿这样一部法规有必要。他提出:对这部法的立法侧重点不应放在对肇事者的打击上,而应放在研究对管理方的约束上。现在,不是对肇事者的打击规定不够重,而是对公共设施的管理执行不到位。督促行政机关来有效地管理好这些公共设施,将管理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研究一些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执行到位,这才是这部法规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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