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背景]打破“执行难”坚冰(图)


(2005-01-27 07:22:30)

策划:荆楚网(湖北日报)陈新民 赵洪松

文/图:荆楚网(湖北日报)记者赵洪松 刘娜 梅华峰 通讯员李国清 陈群安

编辑小语

法律诉讼的最终结局,不单是法律判决书的下达,而是法律执行的结果。社会公平靠执行来体现,法律尊严靠执行来维护。

困扰法院的“执行难”现象,不但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而且降低了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导致法律的诚信和尊严受到亵渎。

今天,本版从多角度、多层面向读者介绍分析“执行难”现状、成因,以及各级法院为打破“执行难”坚冰而进行的不懈努力。


2004年12月22日,民工在宜昌中级法院领取执行回的工钱。

[解读]扬法威倡诚信

集中执行

去年11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东风清欠集中执行行动”。

一个月后,行动取得阶段性进展:为东风公司执行回现款700余万元,9000万元资产被法院控制,4000万元资产正在评估拍卖中。

“这是执行局成立以来首次采取的大规模集中行动,涉及我省4个中院8个基层法院”,省高院执行局局长陈平安告诉记者,“成立执行局,是为了实现本院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的分离,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更好地解决‘执行难’”。

2004年,全省各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76153起,执结率达到80%,执结标的额114.31亿元,比去年增加了10.7%。

数字背后,是共和国法官们付出的辛勤汗水:

去年7月,宜昌中院出台“执行中实施审计调查、公告悬赏、限制高消费”等3项制度,派出154名法官在全市广泛宣传。根据规定,赖账不还者,不能到高档宾馆、健身场所消费,不能使用高档轿车,不能购买或装修住房,不能外出旅游,不能送子女或亲友出国留学。

10月19日,十堰市中院通过公开开庭,向社会各界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在《十堰日报》、《十堰晚报》上公开曝光32个长期赖账的债务人名称、涉案标的额。

当日,十几名平时“打着灯笼也找不到”的被执行人主动来到中院,要求订立还款计划。

和解,一笑泯恩仇

对本级法院执行有困难的案件,省高院加大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力度,力排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2003年8月,荆州中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求助,请求提级执行他们无法再执行的“松滋国债办”与“沙市建行”的存款纠纷,省高院执行庭对中院执行中的问题提出了中肯意见,又赴省建行说明情况,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2004年4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来自省高院执行庭的一份统计数字显示,去年,该庭执行收案44件,其中,和解结案38件,执行和解率为72%,比前年上升34%。

省高院执行庭庭长杨先岚说,执行和解把对抗式执行转为合作式执行,有三点好处: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执行成本;避免强制执行,降低执行风险面;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去年4月15日,武汉第七棉纺厂和武汉床单总厂职工代表相约来到省高院执行庭送锦旗,感谢法官使他们这对结怨9年的“冤家”握手言和。

原来,1995年5月,省高院执行庭受理了武汉第七棉纺厂申请执行武汉床单总厂一案,由于武汉床单总厂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此案一直未能执结。

去年,执行庭清理积案时,发现这起未能执结的积案已成为两个工厂改制的绊脚石。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他们提出引进第三人资金购买双方抵押财产、盘活资金方案,得到双方赞同。

2004年4月5日,在省高院的主持下,武汉床单总厂、武汉第七棉纺厂与武汉广源实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武汉床单总厂自愿将抵押物作价500万元转让给武汉广源实业公司,并以此清偿武汉第七棉纺厂的全部债务。接着,审判员熊顺为三方办理财产过户手续,9年积案得以尘埃落定。

执行,呼唤诚信

去年,我省案件执结率达到80.05%,面对这个令人鼓舞的数字,陈平安还是有些许不安:要彻底根治“执行难”顽疾,还要作出艰苦的努力。

实践表明,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有意规避法院的执行是产生“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去年,省高院在执行省盐业公司与宜昌某厂一案中,被执行人宜昌某厂长期以企业困难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还以改制为由将厂房和土地卖给第三人,恶意逃避债务。

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也造成了法院的“执行难”。有的地方、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干扰、阻碍执法。有的通过种种手段向法院施压,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当地企业一个月有多少“宁静日”,在这些日子里,法院不得找企业“要债”,有的将企业列入重点保护名单,使一些被执行人有恃无恐,对法院执行工作软磨硬抗。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之事,不管是被执行人主动赖账,还是地方保护赖账者,都是社会诚信细胞不健全的表现,客观上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在这方面,上海、广东等地已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如汕头就建立了全国第一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汕头信用网,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只要被列入“黑名单”,就会处处碰壁,为自己的失信付出沉重代价。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转轨时期,经济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法治上从法治不健全国家向法治国家转轨,社会主体交往、社会资源流通大量增加,而相应的信用意识和信用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这样便造成了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大量增加。

从这个意义上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探索是一次意义重大的“破冰”之旅,要根除“执行难”顽疾,任重而道远!


[面对面]刀剑上的舞者

时间:2004年12月22日上午

地点:省高级人民法院22楼会议室

人物: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平安 副局长祁兵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彬 杨源俊 陈邦校 李瑞吾

记者: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执行难”,到现在已经3个年头了,“执行难”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难在哪里,我省采取了什么举措?

陈平安:“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既有社会原因,也有当事人的原因,还有法院自身的原因。

为解决这一矛盾,我们首先从体制上着手。2002年,省法院在原有执行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执行局,使执行工作分权制衡,执行庭主要负责受理执行本院一审的判决案子,执行局则负责监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行使裁决权。

杨源俊:执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理解。譬如地方保护主义,像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大家都反对,但涉及到当地利益又都想来这样搞。

记者:能不能举个例子?陈邦校:去年,执行庭在执行湖北省清江水电投资公司诉湖北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协助执行单位上海证券登记公司不仅不配合法院执行,还将法院冻结的财产转移,有关银行也跟他们串通一气,协助转移财产。执行庭人员三赴上海、一下深圳,历时3个月,查询30多家金融机构、电信局、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遭到了围堵、扣留,才查实了被执行人的财产。

杨源俊:有人说,执行法官是“刀剑上的舞者”,此言不假!

李瑞吾:有些申请执行人没有执行风险意识,认为既然法院判决了,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还有的企业确实是陷入了困境,工人都发不下来工资,谈何还债!人的生存权大于债权,执行追求的根本目标是社会和谐稳定,各得其所,这就是执行的穷尽原则。

刘春彬:有人说执行法官的素质不高,这个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加大现有执行法官培训力度,进一步优化素质,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举措。

祁兵:执行局每年都要多次组织干警培训,集中学习有关执行法规和司法解释,还邀请法学教授讲课。强化执行法官队伍力量,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是我们正在努力的工作。


[现场新闻]目击强制执行

背景2004年11月19日,武汉某广告公司向武昌区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要求武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还款6612元。武昌区法院受理后,两次向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两个月过去了,被执行人没有还款,区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20日上午9时30分,武昌区法院两辆警车鱼贯驶出法院大门,记者乘坐其中一辆,跟踪采访。

9时38分,警车到达武昌傅家坡聚豪华庭。执行法官周杰找到一名男员工,出示证件,拿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见公司负责人。男员工犹豫片刻,说:“我们放假了,没人。”

话音刚落,一女员工走过来,大声说:“你们是干什么的?”

法官再次出示工作证,说:“我们是法院的,请配合我们执行。”“老板不在,我们不管。”她瞟了一眼执行通知书,冷冷地说。

法官开始填写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准备查封等值物品。突然,里面一间房子冲出一男子(后得知姓谢,部门经理),“你们要么样?”他耸着肩对周杰厉声说。“你是公司负责人吗?你贵姓?”“不是,我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你们来之前怎么不通知?”谢某自顾自地说,法官宣讲的法律一句也听不进。

“那请你收拾自己的私人物品,我们要查封这个电脑间。”“凭什么?好,随便你们!我走!”说着,他揣起手机,夺门而出。

向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宣读完法律文书后,法警开始查封公司电脑间及空调。

封条贴好,正要员工签字时,谢某进来再次冲到法官面前,大声吼道:“我们公司每天都是一两万的收入,有的是钱。”

“那为什么不还人家的区区6000元?”“凭什么叫我给钱,有钱也不给!”谢某一脸不屑。

因妨碍公务、辱骂法官,谢某被法警带走了。

10时,估价7000元的物品依法查封完毕,法官们离开了聚豪华庭。

记者点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的人硬是想不通这个道理,抱着“老子欠钱是老大”的思想,一而再、再而三地置法律威严于不顾,以为“法院不能把我怎么样”,看来,他们想错了。


[声音]代表委员话“执行难”

殷勇委员(管理学博士、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

生效判决的执行,在全世界都是难题,既有体制的原因,也有文化的因素,当然也包括法院内部执行力度、手段的问题。

诚信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任何判决都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显然是不可能的;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只能加大、不能削弱,否则就会大大降低法院和法律的威信;另外,法院也要尽量节约执行成本,降低执行费用,给申请执行人减少经济负担。

黄秀姣代表(汉川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诉讼当事人的风险意识,诉讼只能从法律上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解决客观存在的风险。

要加强执法立法。现在,很多法院实施的都是一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执行措施,执法依据不充分。

要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的执行措施,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倡导诚信社会。

吴家友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难点。省法院先后制订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和规范执行工作等措施,实行了执行异议审查、执行措施实施和执行争议协调“三分立”,加强监督和制约。执行局加强协调,对下级执行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式,力排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朱书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执行难”的成因很复杂,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诚信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陷入困境,法院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建议设立“执行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社会公益捐助以及上缴国库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组成,用来解决被执行者无财产可执行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执行ABC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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