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晓燕(湖北日报)问:
1.我们政府公布这个规则已经三个月了,我们想知道最近哪些问题最受关注,点击量最大?
2.上海和黑龙江已经在新闻发言人已成气候, 我们知道他们那边有四到五个编制,不知我们湖北这边是怎么设置的?
3.信息公开当然好,但是互联网的受众毕竟有限,但是我们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来处理的话,那么政府的工作量和财政支出存在一些问题,请问这一块是不是由专人专门负责,是不是用我们全体纳税人的钱呢?
4.规定作为经常性的规则,由省政府自己来制定规则,是不是有一个立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而且信息公开不光是省政府的事情,而且更多的要了解到人大,法院等各方面的信息,但是不能强迫他们公开这个信息的义务,不知道我们省在法制方面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章新生 答:
我就刚才这位记者的提问来回答一下,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公开三个月了,作为公众最关心的事情,从点击量和公众查询的数量来看,比较集中在土地管理,城市规划,道路交通,还有大家比较关心的收费问题,这几个方面的量比较大一些,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事情关心得比较多。
第二个问题,关于公开信息的办法和费用问题,我们公开信息基本是按照行政管理的程序来办理的,我们县级人民政府到省级人民政府及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所以这个公开有集中的方面也有分散的方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他所申请的事项,由有权透露这方面的事务的部门来予以公开,那么这个费用由本政府和政府部门来承担,我们在财务上实行的是部门预算,那么在各个部门中的工作经费中有这一部分的预算,不需要增拨经费。
是不是自己给自己作规定然后自己去执行,这是个体制性的问题,按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就地方事务制定地方规章,对本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下一级的工作指导来说,政府有必要在行政立法权限之内以规章的方式规定各级政府以及其政府部门在行政权的行使上应当承担哪些义务,作为政府的信息公开来说,它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一项义务,那么这项义务由省级政府,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用行政立法的方式规定它履行义务的方式和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这方面来讲的话,它不是自己给自己规定,而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政府的义务,以规章的方式加以明确,便于执行,由老百姓和有关的媒体进行监督。政协,人大他们的公开不在政府文件的规定的范围之内,与我们国家的立法体制相关,也与我们国家的权力机构体制相关,政协,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府在国家的权力体制下有不同的分工,政府只能行使行政权,在它行使的权力的范围之内它可以制定一些规定,作为司法机关和国家的立法机关来说,他们在自己的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他们也有信息公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