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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起赖账案”看舆论监督的三大特性


(2005-02-04 08:46:29)

周鹏飞(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430072)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公务员及社会生活实施的监督,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是监督者按照预先设定的也是能被公众认可的标准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件、人的行为进行主观的或客观的评价。在我国,舆论监督要取得成功,并非一件易事。我们必须结合本国实际,了解我国舆论监督的特性。

在我国,由于绝大多数媒体掌握在党和政府的手中,而媒体所服务的对象又是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媒体所进行的舆论监督涉及到自身利益、政府和政党利益以及整体社会利益,自然就具备了新闻性、政治性和社会性这三大特性。媒体舆论监督的成功往往依赖于对这三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巧妙权衡。以2004年6月至11月《湖北日报》登载的一组比较成功的舆论监督报道“两起赖账案”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让我们先看看这两桩“赖账案”的来龙去脉。

案件1:1993年,德国ACE联合咨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将一套纤维板生产设备卖给五峰县国营木材厂的过程中,贷款100万美元给该厂,贷款期满之后,五峰方面先拖后赖,拒不还款。德方不得已于去年2月份向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上书请求解决。

案件2:2001年,香港商人蒋志成与监利县湖北玉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先后投入资金120万元,后来合资不成,这家企业不按照当初承诺归还其投资,蒋多次讨要投资,结果都是无功而返。

这组报道见报之后,效果很明显。五峰方面和德方已经达成谅解,他们之间这场旷日持久的欠款纠纷已经获得最终解决。监利方面也在解决过程中。

从这系列报道中,我们可以汲取的经验是:舆论监督不是简单的批评报道,它应该建立在尊重其自身三大特性的基础上,这样的舆论监督才能获得最后的成功。

一、从新闻性方面来说

舆论监督的新闻性具体表现为新闻事实,这是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基础,也是媒体树立威信获取公众信任的源泉。

新闻是最新发生事实的报道。媒体只要弄清事实,把舆论监督的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读者,就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新闻媒体告诉受众事实,至于是非则由受众去进行衡量或讨论。以事实为评价标准,认真听取并全面反映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样的舆论监督才能做到尽可能地不偏不倚。因此从业人员从事舆论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凭空想象、莫须有的做法只会祸及自身。

对事实负责,首先应对事实的准确性负责。真实准确是新闻的生命,更是舆论监督的生命。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在采访中一定要胆大心细,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把问题搞清,把事实搞准,做到事事有出处、零出入,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另外,要给批评对象说话的机会和权利,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多搜集线索和数据进行认真的核对,这样才能保证事实的真实,维护舆论监督的尊严。

这组报道在追求事实的准确性方面具体的做法之一是做到细节真实。从这两起“赖账案”的原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记者对事件的来龙去脉叙述得非常清楚,整个“赖账案”的细节都非常清晰,其中包括一些数字、地点以及人物的语言都是经得住推敲的。特别像五峰国营木材厂和德国ACE公司之间的这场纠纷中,记者在整篇中几乎没有使用任何模糊表达方式。

之所以如此强调新闻的细节真实,主要是为了不授被监督方以柄,防止其利用报道中的小纰漏来进行反舆论监督,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从近些年的新闻纠纷来看,约有四成是集中在“细节失实”上的,像1999年中国煤炭报社记者揭露原山西省长治县县委书记王虎林“批发官帽”,结果反被王倒打一耙,症结就在于王两个月实际提拔干部420人,而记者在报道上则说是432人。

本组报道的准确性体现在另一方面就是强化批评报道的“前馈”与“回馈”。

所谓“前馈”,就是在这组报道发表前,记者已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包括上级领导部门的意见和被批评者的意见,并以此作为报道策划的重要依据,在报道中各方面不同意见的分歧都清晰地反映给了受众。所谓“回馈”,就是在这组报道开始刊登第一篇后,在后续报道中依然不断广泛收集各方面的反应,包括领导部门、被批评者的反应,也包括社会公众的各种意见。后续报道应尽可能全面地报道这些反应,体现媒介的客观公正性。

在报道的“回馈”方面,湖北日报有这么一个传统,规模较大的系列报道将近尾声时,一般会邀请知名人士进行座谈,并将这些人的言论集中发表,这次依然如此。

通过对“前馈”与“回馈”意见的报道,来巧妙表现媒介的立场和导向,这种好处就在于它比媒介直接发表评论所担的风险小,而且可以避免报道偏颇和新闻侵权,从而把握主动权。

二、从政治性方面来说

大众传媒作为国有资产,完全体现媒体拥有者的立场和意志。我国的大众媒体为舆论进行议程设置时,会自觉地把国家、政府的指导方针放在第一位,为舆论提供反映主流意识的标准化意见,承担着以国家意志即意识形态教化民众的职责。

舆论监督的政治性主要体现在舆论监督必须遵守宣传纪律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其主要目的主要是立足于以教化手段来对其进行积极的监测和控制,因此我国的舆论监督关注的是社会的稳定,“分忧不添乱”是它的一个重要操作守则。所以媒体进行的舆论监督并不是只管揭露,不管改进,只管批判,不讲效果。我们的舆论监督必须是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帮助党和政府改正缺点、错误,改进工作的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帮助改进社会风气的监督,既有批判揭露,又有建设性。搞好舆论监督必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必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必须注重良好的社会效果。从现行体制的角度来讲,这是我们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许多成功的舆论监督案例其最大的成功之处也就在于此。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舆论监督的对象往往都不是等闲之辈,当他们遭遇媒体的舆论监督,使用得最多最拿手的反制武器就是政治手段。我们媒体若在政治纪律和策略上不加以注意,舆论监督很容易功亏一篑,不了了之。因此,媒介要在舆论监督中掌握主动权,必须讲政治性。

本组报道的具体做法为:

一是把握切入问题的时机。像这两桩“赖账案”,在经济体制转轨期间应该是不鲜见的,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候进行舆论监督,就是因为2004年初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大力度解决外商投资方面的经济纠纷案件问题。选择这个时机,舆论监督的阻力和效果就较平常要好许多。

通常来看,舆论监督的效果与报道展开时机紧密相关,切入过早,矛盾正处在“白热化”状态,是非曲折尚不明了,解决问题的火候不到,新闻报道非但不能促使问题得到解决,反而会因“添乱”招致批评,如改革开放初期曾有报纸针对分配不公的问题进行讨论,由于当时解决问题的时机不到,结果报道中途夭折。切入过晚,群众关注的热情已经减退,舆论高潮难以掀起,监督效果便大大减弱。因此,对于传播起点,必须审时度势,捕捉良机。

二是准确把握揭露与批评的“度”,材料的运用应“有力”又“有节”。据记者了解,在省商务厅已备案的与这两桩“赖账案”类似的涉外经济纠纷还有一二十起,之所以选取这两桩作为典型,在于这两桩案件情节很严重,因此本组报道不仅采访深入细致、调查全面,在编排时也做了相应的技术性操作。如这两桩情形恶劣的“赖账案”都是登载在6月份的头版头条上。

之所以不继续报道其他类似案件,是因为这样的“赖帐案”还另有隐情,追索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企业不守市场信用,另一方面还因为受当时经济政策制约,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不得已采取假合资真借款这种方式来融资,而且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存在,因此不宜对此大肆挞伐。对于这样不宜一棍子打死的人和事,媒介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在披露事实时有所保留,不穷追猛打。

新闻舆论监督要从客观事实出发掌握批评的层次,对于严重违法乱纪、激起强烈公愤的人和事,要毫不手软地进行摧毁性的批评,但对更多的虽涉及大是大非,却不宜全盘否定当事人的问题,应进行有节制的批评报道。批评的层次不同,报道方式也应不同,批评不到位或者“过重伤害”都会影响舆论监督的效果。

三、从社会性方面来说

媒体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的生存与发展是不能够脱离整个社会系统的。媒介搞舆论监督的主要目的是要唤起社会公众对问题的关注、发表意见和引导舆论,促使问题得以解决。因此,在传播过程中若不能激起社会公众对所报道议题的反响,是很难组合公众意见形成强大舆论场,舆论监督也就只能停留在纸上了。

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我国的媒体应利用自身独特的“舆论引导者”地位对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正确的引导,让广大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愿望,并把舆论的落脚点放在党和政府的意志与人民群众呼声的契合点上,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在看到困难和问题的同时,又看到前景和希望,增强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信心和热情。这就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

所以,要体现舆论监督的社会性,首先必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积极参与新闻舆论监督。由于我国舆论过分偏向私人领域,人际舆论过剩导致针对市民的舆论容易勃兴,而有关国家大事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舆论相对过弱,因此媒体应该在吸纳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讨论上下功夫。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为恶者所惧怕的不一定是媒体的批评,反而是忌惮整个社会对他的众怒。利用这种“群”的力量,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远远比孤军奋战要好得多。

另外,鉴于舆论的任意性,媒体应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对事件作出积极的社会评价,以形成扬善抑恶的强大舆论氛围,净化人们的主观世界,引导人们的行为朝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展。中国是一个以德治国的社会,对人和事往往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来判断是非。尤其在今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传统的道德观念包括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道德观念在经济原则的冲击下受到强烈的震撼,媒体应该坚持以理性和道德的标准进行匡扶。

在本组报道中,具体的做法为:

--广邀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官员对本次事件进行评述。像2004年8月4日《湖北日报》B2、B3两版刊登的都是这些权威人士的言论,意见涉及政府信用、市场道德、经济环境以及社会大局等多方面,都对那两桩“赖账案”进行谴责,并对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进行探究,有的还提出了解决之道。

 --以评论员文章的形式对此作出评价,摆明媒体立场。2004年6月18日的头版上,刊载了一篇题为“正视这份耻辱”的评论员文章,直截了当地对“赖账案”的始作俑者和其背后的当地政府这种不讲信义的行为进行尖锐批评,以这种方式来劝谕当事者择其不善而改之。

四、结语

世界新闻实践表明,任何国家的新闻舆论监督,都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植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这是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最大的实际。舆论监督的三大特性正是这个实际的具体体现。

尊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性,以精确全面的新闻事实为基础,以政治为导向,注意监督的手段和策略,将党心和民意紧密结合,掌握舆论监督的主动性,舆论监督才不会误入歧途也不会半途而废。这样的舆论监督才是真正有效的监督。(编辑:徐蟾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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