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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面粉”报道引出的反思


(2005-02-04 08:46:24)

陈永和(湖北日报经济部 430077)

2004年10月中旬,湖北几家媒体就黄石、武汉工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面粉”所发的一些消息,本属正常报道,却出乎众人意料,酿成轩然大波。其中有什么教训?以后遇到此类问题应该怎样处理?作为报道的参与者之一,笔者认为,就记者和媒体自身而言,借此举一反三,也是大有裨益的。

“新闻冲动”:需要冷静把握

经济报道领域,如今热点层出不穷,尤其是关于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问题,确实很多。在诸如震惊全国的“阜阳奶粉事件”冲击下,记者很容易产生“新闻冲动”,把目光盯着类似热点,发消息或进行跟踪报道。作为记者,产生“新闻冲动”是事业激情勃发的表现,乃题中应有之义。但换个角度看,这并不意味着记者就可以头脑发热,甚至炒作渲染。相反,冷静把握“新闻冲动”,激越而不浮燥,尖锐而不失客观,却是我们应掌握的报道艺术。

2004年国庆期间,黄石市场发现某省某厂某牌面粉增白剂超标。这是事关群众食品安全的大事,记者及时进行报道,是完全应当的。然而,本来很正常、很有理、很主动的批评报道,却出现了两个可以避免但未避免的问题:

一是黄石市有关执法部门把国家允许的过氧化苯甲酰(增白剂)添加标准搞错了,将国家标准“≤0.06克/千克”,错成“≤0.006克/千克”。因为少了一个小数点,无形中将增白剂超标由0.4倍“放大”到14倍。此乃“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也。

二是众多记者“跟风”,缺乏冷静思考,忘了核对信息源,跟着工商部门的“新闻通稿”说14倍,又忘了“可点名可不点名的一般不点名”的行规,将某面粉厂频频曝光。

笔者是个老记者,也时常产生“新闻冲动”。看到别的媒体连续报道“×面粉”,自己正好又负责工商报道,感到压力很大,生怕“丢城失地”。此时正好从省有关部门获知国家工商总局来鄂调查“×面粉”消息,就以此为由头,发了一篇全省查处“×面粉”的报道。尽管没有出现标准上的差错,但报道也有欠妥之处。

现在看来,当初冷静多一点,理智多一点,是可以做到既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又不致于把媒体自身置于被动境地的。

敏感话题:不妨就事论事

通常,新闻报道忌讳就事论事,认为这是一种很肤浅的表现。但这个世界,有些事物其实是很难一概而论的。比如,某些一时尚未由权威部门或权威人士最终定论的批评性报道或敏感话题,倒需要采用就事论事的方式,用客观手法处理敏感问题,以留有余地,待做出准确评判后,再做进一步报道,为时并不算晚。

这次关于“×面粉”的报道,很要命的一点是:几乎所有媒体都采用了“定性报道”方式,由媒体和记者充当了“法官”角色。这虽不是新问题,但却是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记者也常犯的“老毛病”。

事后反思,关于“×面粉”的报道,其实大可不必冠以什么“抢眼”的、“有冲击力”的字眼。不要以为这样就可以上重要版面,有“卖点”。而这也是为什么不少记者时常喜欢将批评性报道,有意或无意“拔高”、渲染、放大,制造一些概念,结果出现麻烦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这类问题应怎样处理呢?

其一,切忌妄作评判。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在不便下结论或下结论为时尚早时,最好是“是什么就报道什么”,不夸大不缩小,用事实说话。不必下结论,戴“帽子”,尤其是要慎用“毒大米”、“毒酒”等说法。

其二,多采用“中性概念”,比较主动比较可取。如前几年全国众多媒体关于日本三菱车质量问题的报道,就未用“伪劣车”、“夺命车”等耸人听闻的字眼,而是采用“三菱问题车”的提法。这样,日本方面能接受,中国消费者认可,媒体也不失客观公正。这是一条很成功的经验。因为无论怎样,“问题”是存在的,否认不了的。这次关于某品牌面粉的报道,如果说其为“问题面粉”,肯定比“毒面粉”要客观得多。

其三,“十分问题七分说”,不把话说满,不搞绝对化。这应是报道敏感问题的基本准则。纵然要说问题,作为记者,也要有明确的自我保护意识,可“借人之口,达己之意”(但也要出之有据,有案可查)。记者自己把自己推到“绿茵场”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很幼稚的。

对信息源:要有鉴别意识

毫无疑问,面对来自各方的新闻信息源,记者不能麻木不仁,不能视而不见,不能充耳不闻。相反,应高度关注,积极寻求报道突破点,做出有自己特色的报道。

不过,面对丰富多采的信息,记者又不可一味盲从盲信,而是要认真筛选、过滤,尤其是对批评性、问题类信息,要有很强的鉴别意识,由表及里,去伪存真,这样才能较准确地把握新闻信息,做出较严谨的报道。

所谓信息鉴别意识,是指对原始信息进行求证和采信的过程。方式有多种:一是查阅相关权威资料,二是向权威专家请教,三是网上查询,四是横向或纵向比对,等等。应当说,目前鉴别信息的手段较多,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做到的。

据了解,黄石的一家报纸,也同时发表了“×面粉”的报道,其增白剂标准,同样也是当地执法部门提供的,但这家报纸很严谨,通过“网上查询”,很便捷地将新闻发布者的失真信息校正,将“≤0.006克/千克 ”的错误数据,更改成“≤0.06克/千克”的正确指标,避免了重大差错。这种作风,很值得学习。

记者和媒体对获知的新闻信息,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做到尽可能进行鉴别,进行再思考。这样,做总比不做好,认真做比马虎做好,难做也要尽可能去做。

2004年8月初,笔者采访老河口部分企业在汉江大堤旁大量违规开采地下水,造成地陷、渠道垮塌、房屋裂缝等威胁城市安全的问题。据当地城市管理部门介绍,国家和省里均有禁止在江河大堤500米以内开采地下水的规定,可一时找不到出处。审稿时,湖北日报经济部熊家余主任认为这很关键,没有匆忙签上版面,而是反复查询,终于找到了依据。这就是对法规信息的再鉴别,确保了8篇追踪报道有理有据有节。

作为主要参与者,2004年湖北日报关于《伪劣多菌灵追踪》和《违规开采地下水追踪》两组报道,虽然是指向性很强、很尖锐的批评报道,但由于采访细致、严谨,对各种信息源进行了认真鉴别和筛选,因而报道客观准确,颇有力度。在舆论监督下,伪劣农药受到了查处,企业违规自备井全部关闭,各方反响好,大家都服气。这说明,对来自权威机构的新闻信息源,是应该而且能够进行再鉴别的,这有百利而无一弊。

新闻发布:追究失真信息

目前,不少地方和部门,相继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或者设立了新闻联络员。这是一种进步,改变了过去各自为政、口径不一、信息多门的弊端。比如笔者负责采访的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有的由厅级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有的由法规处或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新闻联络员,笔者称其为“准新闻发言人”。在这些部门或行业采访,一般有两种方式:

其一,记者事先向新闻发言人或新闻联络员说明采访主题或内容,有的还要递交采访提纲,经安排后进行采访。重要报道,还需送被采访对象审查。这种报道方式保险度较高,是“主动式采访”。

其二,有些较敏感报道、重要报道,则由新闻发言人或“准新闻发言人”提供新闻通稿,并要求各媒体按此口径发布。这类新闻,时效性很强,皆为“当日新闻”,记者一般来不及进行再采访,有的甚至限制再采访。这种报道方式的最大不足就是较典型的“有闻必录”,发布者说什么记者写什么,是“应召式采访”。

目前远不完善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给媒体和记者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果其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准,甚至失实有误,怎么办?

实际上,“新闻信息源失真”问题,国内国外并不鲜见。比如关于阿拉法特的病情或去世消息,法国医院、巴勒斯坦、阿拉法特夫人等各权威渠道发布的消息,最初就前后不一,互相矛盾,扑朔迷离,难辨真假。客观讲,记者处于那种情况下,通常写的是“急就章”,很难去再核实,发布者说什么记者就报道什么。一旦新闻发布者有意或无意发布失真信息,以讹传讹就在所难免。

书归正传。据说关于“×面粉”增白剂含量超标差错,就事出有因,并非记者杜撰,也非记者自己弄错,而是由行政执法主体提供的。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记者和媒体还是新闻发布机构?笔者认为,目前尚无这方面明确的法律规范,可谓“老新闻遇到新问题”。探讨此问题,不是说记者或媒体怕承担责任,而是说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新问题,要有一个规范,有一个章法。此规不立,谈何责任?遑论把关?

我们期待出台《新闻发言人管理条例》,对失真信息发布者和刊播者均明确作出相应的责任界定,使各方有所遵循。但在“等待时期”,记者和媒体要主动应对。一方面,记者和媒体对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新闻,尤其是重要新闻,要保留原始的文字、影像、声响、电子邮件等方面的资料,保留新闻发布者确认新闻发布内容的签字、批件等等,以分清外部责任;另一方面,媒体也要保留责任记者、责任编辑和审批人签发重要新闻的相关记录、资料和网上“采编流程记录”等,以分清内部责任。这样,备查备忘,是非清楚,奖罚分明,就有了可靠依据。(编辑:徐蟾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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