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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局详解“电子驾照”四大功能服务驾驶人

(2005-02-21 09:30:33)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18日,本报刊登“违章司机刷卡交罚款”的消息之后,一些驾驶人纷纷致电本报,询问“武汉市机动车驾驶人电子信息卡管理系统”(俗称“电子驾照”系统)有哪些功能?实行该系统管理之后对驾驶人的处罚程序是怎样的……昨日,记者采访了武汉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

什么是“电子驾照”系统

该系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电子计算机网络,电子信息卡,便携式电子记录仪(POS机),整合驾驶人基本信息、银行代收罚款信息的系统平台,将驾驶人信息管理和银行金融功能通过数字化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可以解决因银行代收网点少,操作复杂,经常出现交罚款难等不便民问题;适时完整反映对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基础信息的处理情况;“电子驾照”系统的操作过程均通过计算机运行,可简化程序,使民警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四大功能服务驾驶人

“电子驾照”系统的POS机可以通过无线或有线即时传输数据,这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具体讲,“电子驾照”具有四大综合服务功能:

(1)在驾驶人自愿的前提下,“电子驾照”可为缴纳违法罚款提供委托银行自动划转的服务,可避免驾驶人缴款往返奔波、排队等候等问题,节省驾驶人缴纳罚款时间。

(2)驾驶人可自愿选择“电子驾照”系统通过手机短信息、因特网、电话等现有的通讯方式,提供适时交通管理信息服务。

(3)可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消费优惠服务。

(4)系统平台实现多功能综合性管理。除查处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外,执勤民警可通过系统平台调取机动车信息资料,迅速了解路面行驶的机动车是否套牌、盗抢、走私车、被电子警察拍照未处等信息。同时,系统平台也具有执法监督的功能。每纠正一起违法、处理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系统平台均作记录。

哪些人应领取“电子驾照”

持有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均应领取“电子驾照”,如果不是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不能领取“电子驾照”。

从2005年2月20日起至8月31日止,公安交管部门向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东西湖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中心城区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电子驾照”。2005年9月1日以后,逐步推行至武汉市所有机动车驾驶人。

4月1日后的新驾驶员获两照

2005年4月1日后新考领驾驶证的人员,在取得驾驶证当日,到指定地点领取“电子驾照”。

驾驶人数量在50人以上的成建制单位,可向辖区交通大队申请集体办理领卡手续,由大队派人按预约时间上门发卡。

驾驶证被注销,不核发“电子驾照”。记满12分的驾驶人,待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领取“电子驾照”。

领卡时间提示

公安交管部门规定,3月1日开始向预约单位集体发卡。

驾驶人初次领驾证的月份为1月、2月的,于2005年4月办理领卡手续;驾驶人初次领驾证的月份为3月、4月、5月的,于2005年5月办理领卡手续;驾驶人初次领驾证的月份为6月、11月的,于2005年6月办理领卡手续;驾驶人初次领驾证的月份为7月、12月的,于2005年7月办理领卡手续;驾驶人初次领驾证的月份为8月、9月、10月的,于2005年8月办理领卡手续。

发卡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

需要提前领取“电子驾照”的驾驶人,可到所属辖区发卡点办理相关手续,按预约的时间领卡。

各辖区领卡地点

驾驶人应按驾驶证所属辖区,到对应的发卡点领取“电子驾照”,具体地点如下:

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环宇汽车超市二楼);

江汉区:青年路199号(江汉大队院内);

硚口区:中山大道146号(原交管局非机动车资料中心);

汉阳区:翠微横路特1路(原汉阳交通大队院内);

武昌区:民主路306号(原武昌交通大队院内);

洪山区:徐东大街(湖北省电力公司俱乐部一楼);

青山区:冶金大道45号(青山交通大队院内);

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5号(市驾驶员协会东西湖分会);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交通大队院内;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鼓风机厂劳动服务公司三楼(市驾驶员协会九分会)。

首领“电子驾照”免费

首次领取的驾驶人“电子驾照”是免费的,但因损毁、遗失等原因需补领新卡的,按有关规定需交纳相关费用。如补办“电子驾照”,应缴纳10元工本费和50元的挂失费。

驾驶人自愿开通信息卡金融功能的,可通过该卡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规费,以及存取款、转结账、消费等,第一年免缴年费,以后则按照银行的规定缴纳年费。

“电子驾照”处罚程序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由执勤交警依照规范执法程序,使用POS机向违法驾驶人出示电子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违法驾驶人输入“电子驾照”密码,对处罚决定予以确认。

驾驶人对违法行为处理有疑义、拒绝输入密码的,由交警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应当持驾驶证、“电子驾照”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大队接受处理。

对适用非现场处罚程序的交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大队处理窗口依照“电子驾照”管理执法程序,对违法驾驶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在依法调查完结后,由办案民警通过POS机,在驾驶人“电子驾照”中记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制作书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电子驾照”账户可透支5000元

已领取“电子驾照”、并确认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缴纳罚款的方式:一是对已委托银行通过“电子驾照”自动划款的,银行自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的15天内,通过驾驶人“电子驾照”账户对其交通违法罚款进行电子支付;驾驶人如需要缴款的收据,可到中国银行任意营业网点索取。二是未委托银行自动划款的,从2005年4月1日开始,需持“电子驾照”自行到中国银行代收窗口缴纳罚款,索取罚款收据。持有“电子驾照”的,可以通过信息卡最高透支5000元。

暂未领取“电子驾照”的驾驶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仍适用原有规定:即持交警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代收窗口缴纳罚款。

“电子驾照”暂不能代替驾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因此,驾驶人开车上路时应同时携带驾驶证和“电子驾照”。

由于驾驶执照的特殊功用,在短时间内,驾驶人“电子驾照”不能代替驾驶执照,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时候,必须携带驾驶执照。但是,从发展趋势来看,“电子驾照”有可能取代驾驶执照。(姜远海黄进明王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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