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报道
高耸的烟囱冒出黑色浓烟、满街跑的汽车喷出尾气、焚烧垃圾发出难闻气味……这一切都让我们的城市仿佛笼罩在阴霾中。2月16日,全球唯一一个以法律形式通过的关于抑制全球变暖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给渴望清洁空气和环境的人们带来福音。
《京都议定书》表面上看是环境问题,实质是经济、能源乃至政治问题。一个全新的“京都模式”下,压力和机会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共存。
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没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潘家华研究员说。
他解释,以前,人们都认为大气是公共资源,可以不加约束地共享,但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剧,大气资源变得越来越有限了,也需要各国间协调分配,有偿使用。只是它不像土地、矿产、水源等,无法界定产权,分配复杂。因此需要一个国际协定来规范和约束。
《京都议定书》,就是世界各国商议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各国怎样切大气资源这块蛋糕。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勇表示,《京都议定书》表面上是环境问题,实质是经济、能源、政治问题。所有的环境问题都是经济增长方式、能源增长效率的问题。中国当前要做的是调整能源结构,走“循环经济”的路子,从过去的“两高一低”(高投入、高排放、低产出)向“两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产出)转型。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杨宏伟博士说,《京都议定书》要求减限排温室气体问题的实质,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我国人均GDP刚过1000美元,国家开始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很关键的时期,也是能源需求的高增长时期———城市化进程加速,高楼、高速路、铁路、机场、电站这些基础设施需要大量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从长期看,能源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向中国发出市场信号
专家认为,“《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短期内对我国有利。”《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独特的贸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而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倍至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这向中国发出了一个市场信号———占用大气空间也要付费。企业在项目投资、技术开发、生产成本核算中,首先要选能源效率高的品种。如今,一般企业都是按50年的规模投资的,但我们不可能50年内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规定,所以现在就要有所准备。同时,这对消费者也是一个信号。消费者在购买电器、冰箱、汽车等产品时,应选择低排放、能源密集度低的产品。
可能引发贸易壁垒
让人担忧的是,《京都议定书》对中国经济也有负面效应。比如,发达国家会把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未来数年,日本的一些钢铁产业就可能转向中国。而这些投资规模很大的项目,50年内不可能搬走。我们在第一个、第二个承诺期可以不履行《京都议定书》,但第三个承诺期到来时,我们却可能被投资“锁住”。若把这些产业再转移出去,对经济发展将有很大的冲击。
我们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很难防御那些碳密度高的产业向中国的转移,否则每年中国10亿平方米建筑的材料从何而来?我们的高速公路、铁路、污水处理厂、水利工程、钢铁厂,没有一项不是能源高密度产业。2004年,光原煤就消耗20亿吨。
同时,有关分析认为,中国高排放、低产出获得的产品,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争端因子,引发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与其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环境保护议定书,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书。只有更多熟悉其中的规则,才有可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
企业莫要措施良机
《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为企业带来不少商机。《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温室气体减排的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CDM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发达国家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
“一方面,中国目前的减排潜力很大,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较好的政策环境与经济发展潜力,在CDM的卖方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高风说。
从减排潜力与投资规模来看,中国、印度以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将有可能成为投资CDM项目最具有吸引力的国家。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经济管理系教授邹骥根据模型分析得出以下数据:在理想状态下,仅通过CDM这一渠道,2010年当年的投资流量就可达到52亿至174亿美元。也就是说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08年到2012年五年的承诺期内,累计CDM项目的投资流量可达250亿至850亿美元。其中有50%~70%的CDM投资将流向中国。
对于中国的一些企业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讲,CDM机制便意味着一种融资手段。举例来说,由于能源利用效率的改善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较大幅度地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国内的电厂燃料系统改造项目和风电、小水电、太阳能利用等项目,都有可能成为CDM机制的受益者,获得来自国外“买家”的资金投入。
一位业内人士说,“2008年-2012年是第一减排承诺期。所以,机遇期非常短暂,也许2012年之后就不复存在了。”新的谈判即将开始,中国正在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压力。
———访华中科技大学蒋天文博士
记者 杨向明
“《京都议定书》带给中国的压力大于机会,甚至还有陷阱”,作为湖北唯一一位参与中国科学院京都议定书课题的学者,华中科技大学蒋天文博士深有体会。2月21日,蒋天文向记者道出其中的“玄机”。
《京都议定书》生效使“碳减排”成为各国的现实任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尚未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分配“减排配额”,但这并不意味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不承担义务。
“京都模式”的背后,是发达国家启动全新的碳产业,实现“碳减排联盟”,涉及到的各种标准将来会自动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对发展中国家会是极大的威胁。
蒋天文分析,对中国来说,首要问题是实施战略转化,利用发达国家的援助机制,促使能源产业快速升级,自己可以定下一个标准,让市场提前适应,以分解未来的减排压力。
2012年是一道分水岭,从现在到2012年这段机遇期内,市场适应了,压力就会转为机会,否则,中国将会面临更大的被动。
蒋天文认为,适应主要包括产业适应,即实施技术改造,引进新标准;管制适应,即行政命令式的传统管制手段转向总量控制手段,目前中国环境领域已在污水方面试点,但范围非常小;最后是国际适应,即适应全球性的碳产业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