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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语言三大属性


(2005-08-14 11:09:35)

樊晓燕(湖北日报政宣部 430077)

     语言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传播符号。正如某位外国哲人所说:“Speak so I know you.(说话,使我可以认识你)。”在我国,人们也常用“文如其人”比喻文字和语言可以揭示人们的思想。这些都反映出语言具有直接表达思想的特性,它能使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某些东西跃然纸上。

     语言有三大属性,即社会性、文化性和心理性。这三大属性制约着语言的使用和发展,同时语言的使用和发展又对社会与文化的发展以及人的心理或思维产生反作用。 新闻媒介作为大众传播的重要手段,其语言的表达方式也无法脱离语言这三大属性,主流媒体的报道语言必定要反映一个国家的主流的、占支配地位的思想和文化。从语言的基本属性出发,新闻报道语言在社会、文化、心理上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条件原则”和“诚意原则”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言语行为规范”。所有生活在这一社会的成员必须遵循这一社会的“言语行为规范”,这一规范的最简要求就是奥斯汀(1962)“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三个基本条件:

     (1)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
     (2)说话人对自己要实施的行为必须有诚意。
     (3)说话人不能对自己说的话反悔。

     人们把它归纳为言语的“条件原则”和“诚意原则”。

    所谓条件原则,要求说话人拥有实施话语内容的权力。经典的例子是一个有妇之夫对另一个女人说,“你是我的太太”,这样的话语是无效的。因为说话者不具备实施 “丈夫”的权利。

     所谓诚意原则,要求一个人说话必须有诚意,说假话的后果是使语言失去应有的效度,没有效度的话语就是无效话语。

     而当前在一些媒体间流行的一些不良文风,恰恰违背了以上原则。这些不良文风体现为:与新闻主题无关的铺垫太多,致使文字拉得太长; 遣词造句太花哨,太别扭,让人不得要领;故弄玄虚,把本来十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如某报的人物通讯《公正的天平——记全国模范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盛勇强》的开头: 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法院越来越成为排解社会矛盾的场所,而法官因其工作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同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在为中国法制的建设而辛勤工作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盛勇强就是他们之中的杰出代表。在20年的司法工作实践中,盛勇强刻苦钻研审判业务,努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规律,成为上海法院民事审判领域的带头人......
    
     姑且不论一个民一庭的庭长,能否“成为上海法院民事审判领域的带头人”,由记者来下这个结论性的定义,本身就违背了言语的“条件原则”,因为记者不具备实施给予这种“结论性评价”的条件和权力。而那一连串口号式的直接引语,一片黑压压的浓重文字,一堆令人发怵的政治术语,除了让读者感到是空话、大话、套话,无法感受到真实和诚意。

     一位西方学者曾把中国新闻媒体的时政报道形象地形容为“数字政治”。中国媒体上每个时期出现过的大量的政治缩合语, 如“一斗二批三改”、“五讲四美三热爱”、“三下乡活动”、“三农问题”等。这些政治概念的数字缩合语,约定俗成,易懂易记,用得简约恰当,受众可以接受,但如果生造太泛,就会让人不解其意。如某媒体发表的一篇文章叫《安阳开展“一正一创一满意”》,这样的标题,你能看得懂吗?

     语言违背“条件原则”和“诚意原则”,会使语言失去应有的效度,没有效度的话语就是无效话语。如果媒体使用这样的无效话语过多,受众就会对媒体产生不信任和厌恶感。
    
     二、“文化对应原则”

     不同的文化范式决定了不同的语言系统的结构,这种原则称为语言的“文化对应原则”。 不同的文化模式有相对应的语言系统,典型的是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差别。

     一个社会群体普遍接受的文化范式,不太容易改变。如果一个社会在短时间内出现大量突破传统文化范式的言语行为,它预示这一社会系统出现了问题。

     比如,怜贫惜弱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一,孟子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这个传统的“人本”意识的判断,不但对一个人适用,对媒体也适用。如果媒体违背这条文化对应原则,其报道就让人生厌。

     事例一:江苏某行人一日被农用车撞倒,又被该车从头部轧过,当场惨死于血泊中。该省一媒体赫然出现《骑车人“中头彩”惨死》的标题。同是这家媒体,不久前在报道另一起相似车祸时,用的标题更绝:“公交车轮从头越”。

     事例二:成都某报曾在同一天的要闻版和成都版分别刊登了两篇新闻《哦嗬 第9根断指忘在自贡了》和《10米高空脚打滑 哦呵》。前篇报道了一位青年的手指被机器切掉了9根,然后送往医院进行续接手术,在手术的时候才发现还有一根忘在自贡了;后篇报道一位民工因为一时不慎而失足殒命。

     作为一个常人,交通事故的悲惨场面谁也不愿意看到。而报纸却颇费心思,分别采用了双关(“中头彩”)和套用诗句(“从头越”)的文学化表现手法来哗众取宠,完全看不到媒体对遇险者命运的关注。后者报道一连呼叫的两个“哦嗬”,透出旁观者的冷漠与幸灾乐祸,让读者的心都凉透了。这样的报道还有许多。如石家庄市发现一个青年溺水身亡,报纸以《谁家的小伙溺毙民心河》报道,配发大幅尸体照片。苦难不仅没有成为同情的对象,而且成了观赏性内容。

     广州夏天太热,三十余人因酷暑死亡,报道标题:广州“酷”毙三十余人。带有调侃的意味,让人感到记者的“看客”心态,缺乏必要的同情心。

     语言是人的思想与心态的反映。以上媒体的的言语行为,从小的方面分析,可以看出报道者在人格心灵上是扭曲的,对所报道的灾难及其受难者缺乏最起码的怜贫惜弱的“人本意识”:从大的方面看,则完全是对中国传统文化所传承的社会美德的一种背叛。这种背叛如不加以重视和纠正,将会造成文化断裂和信仰危机,这对一个有悠久文明史的民族来说是一种灾难,也让人担忧这样的传媒能否担起天下公器的责任。
    
     三、准确性原则

     一个正常、健康的社会,其主体的语言表述应该是实在的、可见的、所指边界清晰的、可论证的,而不是隐讳的、空泛的、甚至不讲理的,这就是语言的准确原则。

     新闻语言要严格遵循语言的准确性原则。把握这一原则,体现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法规的健全、个人的自信和相当高度的安全感。如果媒体严重缺失这些社会基本条件,直接反映在报道上就是言语的空泛和隐讳。

     新闻语言空泛,除了言语表达能力欠缺外,其思想意识反映在语言上主要指有意隐去话语所有权、话语实施人的言语行为。言语隐讳通常以两种方式体现:一是说些冠冕堂皇的话;二是有话不直接说,绕着弯子,有的就故意就用个模糊词,让人不得要领。

     这方面的表现多见于新闻报道的标题。如开展某项工作的标题:“将××深入持久开展下去”。这样的话语通常缺乏主语,在一个句子中有明确的行为动词,但是没有确定施事主语,那么可以推定的就是“一切人”。 但是如果作出这样的推定又是错误的,因为它肯定不包括对立面的人,也不包括无力实施这一行为的人。那么,这一施事主语又是指称什么呢?“提出话语的权力、实施话语的对象”是最基本的语言学要求,缺乏其中任何一项就是“无效话语”,是空话套话。

     语义空泛的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我们”在新闻报道中的“滥使用”。 虽然在一般的言语表述中,“我们”可以用来表达谦虚,但在今天,“我们”的应用,在心理上有时成为为自己壮胆同时又推卸责任的一种托辞。语义空泛的另一个例子是:“有关部门”中的“有关”,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一到了“有关”方面,就全没有了,没有人负责。 语义隐讳在新闻报道中常见的有“大力提高”“认真加强”“坚决贯彻”“坚决拥护”如此等等。所有这些形容词都没有量上的规定,语义模糊,弹性很大。“大力”“认真”“坚决”如何定义?语言学家无法给出一个语义特征集。

     这种空泛和隐讳的言语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降低言语交际的效率。如果一个民族充斥大量的无效话语,造成的后果就是这个民族的整体素质的下降,整个民族将缺乏信任,产生信任危机,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组织和效率。

     语言学史上曾经出现过一种理论叫“萨丕尔、沃尔夫假说”。大意是人的语言会对思维产生极大的影响。

    这一理论在相当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一种语言模式使用久了,势必对思维产生影响。讲空话、套话一旦习以为常,就会形成一种思维定势,这对一个民族始终保持清醒的判断力是相当有害的。

     新闻媒体作为语言的传播者,要尽量避免这类语言在新闻报道中出现,提高新闻语言的准确度。比如,“我”就是“我”,“我”不是“我们”;要把“有关部门”背后蕴涵的真名对象公之于众,责权分明,这既是为受众负责,也是对新闻负责。
     (编辑:吴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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