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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的产生与化解


(2005-08-14 10:38:16)

    刘永国 (随州日报社 441300)

     新闻官司,是由新闻引起的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诉讼。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当代中国的新闻官司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索赔标的从小到大,公民或法人同新闻媒体打官司的法律纠纷频频发生。因此,我们不能不正视它、重视它、研究它,目的是:避免新闻官司;化解或打赢那些找上门来的新闻官司。
    
     一、新闻官司找上门来
     回放之一:
     1996年6月,我到随州日报社任社长、总编辑不久,法院的一纸传票送到了我的手上。当时我还真有些惊诧莫名。

     那时我已在党委宣传部门工作了十多年,认真做事,谨慎为人,从不踩红线惹是非,如何招惹了官司成了被告?

     报社的同事告诉我事情的原委:《随州日报·星期刊》一年前曾刊登通讯员的一篇短稿,说的是某镇水管站长制止农民在稻田里钓黄鳝,没收了钓鳝人的黄鳝,结果这个站长又遭到了派出所长的“没收”。这篇报道及标题,褒所长贬站长,称站长为“小人”。站长为此气愤不过,将作者告上法庭,媒体被列为连带被告。

     这是我平生第一次当被告。这个“被告”给我上了一课:传媒的法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言行、新闻作品负法律责任,也要为每个从业人员的新闻作品、乃至通讯员的新闻作品负法律责任。

     回放之二:

     2000年冬,一位年轻女性找到报社,声称她受到了《随州日报》一篇破案通讯的伤害。

     我仔细倾听了这位女性的诉说。她追问的是《随州日报》两年前的一篇通讯中的一个细节:一位男青年与人发生矛盾,动怒,动粗,追杀对方,致人死亡,以死罪告终。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这位女性追问的是:“你们的报道为什么要说我是他的情妇?”

     为什么要披露一位女子曾是杀人犯的情妇?面对追问,这篇破案通讯的作者及办案的公安干警,拿出了当年案件有关材料、案卷的复印件。好在当年的办案材料上,有着该女子承认情妇关系的笔录。看到这些当年的痕迹,这位女性默然了。一场诉讼避免了,但我却感到一位女性内心的伤痛。其实,我们的报道在叙述破案的过程中,是可以做到不去披露案情之外的信息的。

     回放之三:

     2003年,《随州日报》又当了一次连带被告。事情的起因是,随州市农业部门查出一家外省种子公司的一种稻种不达标,负责种子检测的公司写了新闻稿,盖了市农业局的印章投送到报社。报纸刊用时,编辑给这篇稿子编的标题是《××种子不合格》。稿子刊出后,倒也平静。谁知过了几个月,××种子公司在他注册的外省省会城市的区法院,起诉随州市农业局部门的作者和刊登稿件的《随州日报》名誉侵权。

     在这场名誉侵权官司中,《随州日报》虽然只是连带被告,同样也认真对待,并且积极主张庭外和解,最终以对方撤诉而落幕,但作为传媒所应吸取的教训也是非常珍贵的。

     二、打好新闻官司是一门学问

     新闻官司不以传媒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你喜欢不喜欢。 既然新闻官司如不速之客一样地来了,我们就要认真面对,大可不必“谈虎色变”。

     其一,和为贵。能避免的官司坚决避免,能庭外和解的则尽量和解。

     如案件通讯是不是一定要涉及到无关人员,是不是就应该抖出“情妇”之类的隐情?在编辑部内部,我严肃地提出了问题。这位年轻女性的追问,我觉得是给办报人敲了一记警钟。 这件纠纷是即时化解在诉讼之前,另一件纠纷则是化解在诉讼提起之后、开庭之前。

     外省那家种子公司起诉作者和报社的案子,我和法律顾问一起认真研究案情,仔细斟酌后,觉得原告是打官司的行家里手:他起诉的案由,不是讨论种子假不假,而是讨论种子名称与公司名称不相对应的问题。这就避己之短,攻人之短,抓住了报道的软肋。××公司是做种子生意的,所经营的品种几十上百,而随州有关方面查出的仅是其中一种,但见报稿犯了以偏概全、以个体评价全体的毛病。
     这样的官司“客场”打下去,其结果是不难预料的。为了中止进一步的被动,作为报社的法人代表,我积极寻求庭外和解,以达到对方主动撤诉。“以偏概全”报纸是有过错的,我诚恳地向对方表示歉意。对方感受诚意,同时考虑到种子业务发展的需要,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对方主动撤诉罢讼。

     其二,因势利导,客观冷静,变被动为主动,掌握诉讼主动权,避免诉讼“马拉松”,牵扯报社精力。

     “钓黄鳝”一案,本为通讯员之错,他不知道水利管理站有保护水产的职能,错误地批评水管站长,导致侵权诉讼。

     此案一审,判通讯员赔礼道歉,报社免责但要承诺刊登作者的道歉。这个判决可以说是公允的,对报纸也是比较有利的。但作者是个小青年,血气方刚,法庭上一怒之下,当场表示上诉,递交了上诉状。

     我初到报社工作,接触到这个案子已是作者上诉之后,与法律界的朋友讨论后得出共识:作者上诉到中院还是输;报纸作为追加被告就要陪着作者到中院去输官司,同时还要耗费精力。

     明知不可为,何必为之?为了避免陷入被动,我数次约见作者,和他谈法律,分析上诉的利弊,动员他真诚面对一审结果,主动撤销上诉。此案的了结,维护了报社的形象。

     其三,化解不了的官司,无明显侵权过错的官司,要冷静沉着地应对,有理走遍天下,该打赢的官司,一定要打赢。

     
     三、如何规避新闻官司

     有人说三种传统的大众传媒中,报纸遭遇官司的机率最高,风险最大,原因是白纸黑字,“人赃俱在”,一不小心,就踩上地雷,没准就被人或单位认为侵犯了名誉权、隐私权。

     在目前阶段的传媒运行中,规避侵权风险已与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提高可读性一起,成了传媒领导人萦怀心中的大事。

     怎样规避新闻官司,怎样避免侵权,有了这些年的实践,我也有了一些体验。

     其一,要有侵权风险意识。

     随着民主法律的深入,法人和自然人维护自身声誉、形象、社会评价、个人隐私的意识越来越强烈,报纸作为大众传媒是一种公众话语,这种话语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社会评价。我们的记者、编辑切不可以为怎么表达、怎样叙述是我个人的事情,而不去斟酌、体会这种表达与叙述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这是非常危险的。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如果报纸的发布、新闻的叙述与表达由于不真实、不准确、不得当而给人造成伤害,发布者将要承担伤害所带来的后果,这就是传媒所面临的风险。

     这种风险给传媒造成的损失,从形式上讲可能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从实质上讲是公信力的降低,甚至是财富等利益的流失。

     其二,要有尊重名誉权的意识。

     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是法律的神圣赋予。名誉权包括的范围很广。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公民还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报纸作为大众传媒,拥有公共话语权,说什么不说什么,怎么说,说到什么程度,应该有分寸有讲究。

     报纸的公共话语权实际上是有限的。新闻场不是跑马场。在一般情况下,新闻报道对正常状态的人比较尊重,在叙述和表达上有所顾忌,而对非正常状态下的人、有过错的人,往往容易居高临下,无所顾忌。如“钓黄鳝”案是因为报道称水管站长为“小人”,人家自然有话要说;那位年轻女性追问报社,是因为报道称她为杀人犯的“情妇”——其实,她并非案件的参与者,“情妇”之说也是可以不抛出来的——我们的报道何必让一位没有罪错的案外女子受到语言伤害呢?

     鲁迅曾说:我们不能在嫩苗上跑马。国人的名誉权也如同一丛丛嫩苗,拥有公共话语权的一方不要只图淋漓挥洒的快意,而不顾当事人的感受。抛却大大冽冽,特别地小心翼翼,才是我们对名誉权应有的态度。

     其三,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对新闻官司不必“谈虎色变”,是说新闻官司是可以冷静沉着地应对,而不是说不去重视它、规避它。

     事实上,新闻侵权的陷阱一直就在新闻人的身边,新闻工作者在采编实践中时刻要准备抗辩新闻侵权的指控。

     抗辩新闻侵权的最佳法宝,是内容真实。关于“内容真实”,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规避侵权的关键是采访要深入细致,务求真实、准确,同时要建立客观地、善意地叙事语言构架,对任何人即便是法律正在追究或已判定有罪的人,也不要肆意使用侮辱性、大批判类的感性语言。

     规避新闻侵权的再一点就是要有证据意识。记者采访要尽可能地获取和制作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文字材料、音像、文件,以备问责、诉讼之需。

     在司法实践中,真实性辩护靠的不是情感,而是证据。客观真实性和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性,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客观真实是一个无言的事实,它是可以掩盖的,从不同角度去看,它是变形的;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就是用证据去表明客观真实。只有既存在客观真实,又拥有司法真实,新闻人才能确保在侵权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编辑:徐蟾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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