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柯锐 通讯员徐国强)武汉市物价局昨透露,《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称《细则》)已制定出台,将从9月1日起施行。新《细则》对江城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的价格上浮幅度、禁收费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价格要在项目开工前公布。经济适用房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6项费用严禁计入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商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费用;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价格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上浮幅度,须由物价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最高不得超过物价部门确定或审批的基准价的5%(此前这个数字为6%),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房价格一经物价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严禁房价外加收费用或搭售商品。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和购房合同约定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