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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方式创新 社区矫正:在家里服刑

(2005-09-10 09:48:4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 通讯员田汉国 实习生涂玲 孔乐迪) 犯人可回家服刑,您听说过吗?恐怕,许多人都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眼下在武汉,1200多名轻型罪犯在社区的帮助下,正在家里服刑。这种新的刑罚方式,被称之为社区矫正。

社区来了服刑犯

7月的一个清晨,家住汉口一元街社区的周爹爹晨练,发现一个身影很熟,仔细打量后大吃一惊:此人是对面门栋的小华(化名)。“咦,他不是被判了刑,怎么又回来了?”周爹爹疑惑地走开了。

后来,老人才打听到:小华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此前,17岁的小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回家后,他忙叮嘱老伴:把家看紧点!以前,周爹爹总爱和一帮老友打打麻将,小华回家后,他再也不敢出去了。

然而,不久后的一件小事,让周爹爹改变了对小华的看法。7月22日,社区安排“警营一日行”活动,老人10岁的孙子也在其中。回家后,孙子对活动主持人小华赞不绝口:“小华哥主持得蛮好,他说话风趣,歌也唱得好,还帮我们背包包……”

街坊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周爹爹和小华碰面的机会很多,有时,夜幕降临,老人看到小华背着书包急匆匆地往外赶,“这晚了,还出去吗?”

“我要到夜校学外语。”小华说。

好几次,周爹爹都看到小华在社区干部的带领下,清除街头牛皮癣,烈日下,他大汗淋漓。

小华的变化,周爹爹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他告诉记者:“其实,人哪有不犯错的时候,贵在知错就改。”

社区矫正让他改邪归正

33岁的陈明(化名)是武汉第一个社区矫正对象。他因抢劫罪被判刑11年,后减刑3年。刑满后,他将到社区度过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期。

今年5月21日上午。当陈明走出监狱大门,看到武昌区司法局、中南路街司法所、武锅社区领导和亲友们早已在此等候,他激动得扑倒在众人怀里。

然而,一切都没有想像中的顺利,陈明回家在社区内引起不小的震动,左邻右舍议论纷纷:跟一个有前科的人为邻,有安全感吗?在社区改造犯罪分子,有效吗?

他们知道,案发前,陈明曾是某工厂的车间团支部书记,后因交友不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起先,邻居们发现,陈明不太爱出门,总爱躲在家里看电视、读报。后来,在菜场、社区公共场所,都可以看到他了,每次,他都是友好地与邻居们打招呼。

交往多了,邻居们才知道陈明回家后,已痛改前非,目前准备帮别人开“的士”。渐渐地,大伙消除了对陈明的误解。

五类犯人可回家服刑

社区矫正,是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等5类轻罪犯人)放到社区内,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这些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在18个省(区、市)进行。试点以来,接收、管理的1万多名社区服刑人员,绝大部分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罪悔过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大的增强,重新违法犯罪的不足1%。

今年5月12日,武汉7大中心城区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目前共有1200余名犯人在社区服刑。

此外,武汉7个试点城区还相继在高校、监狱、养老院、区劳动局、区园林局、区教育局分别建立了法律疏导基地、警示教育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公益劳动基地、心理矫正咨询基地。矫正期间,矫正对象除接受多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外,每月还要参加12小时以上公益劳动,定期汇报思想。

义务帮扶的志愿者

社区矫正小组由矫正工作人员、监护人、志愿者组成。每名受矫正人员都配有2名以上志愿者,义务进行帮扶。这些志愿者,有经验丰富的青教办主任、专家学者、民调主任,也有大学生等。

武昌中南路街东民主路社区民调主任邓惠民就是一名志愿者,她矫正的对象是一名挪用公款近200万元的女犯人。该女犯因怀孕生产被监外执行。

“能不能矫正好,刚开始我心里也没底,一段时间接触后,发现他们也有积极向上的一面,只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绝大多数犯人是能够矫正好的。”邓惠民说。

陈妈妈是儿子陈明的志愿者,老人为何自愿当上这个特殊的角色?“儿子本质并不坏。作为母亲,我最了解儿子的个性,针对性也就更强。”

武汉大学学生刘傅也是志愿者,这位21岁的女生说,刚开始听说是跟犯人接触,心里还有些怕,时间久了,才发现他们虽犯过罪,但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给他们一份爱,也许,有一天,他们也会传递给别人一份爱。

社区矫正呼唤立法

武汉市司法局局长田传平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也是顺应世界潮流的必然趋势。

据了解,当前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立法的呼声较高。在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得到广泛的应用,其前提是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推行社区矫正,目前还面临法律难题。

首先,谁是执行主体存在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5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属于公安机关。但同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这样一来,执行主体的合法性成了问题。

其次,法官如何裁量判决社区矫正、如何判断矫正效果优劣、被矫正者权益如何保护……诸如此类的问题,法律都没有作出严格的界定,也可能给这一工作带来困难。

轻罪化,人道主义的进步

周保国

    战国时期,商鞅主张“重轻罪”,“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商鞅认为,对轻罪要予以从重处罚,重罚可以使人不犯轻罪,而一个社会轻罪也没有人犯了,重罪自然就不会有人犯。

而从商鞅以来,中国并没有因此减少犯罪。有人认为,商鞅忽视了重要一点——罪犯的生命价值。

与此相反,眼下试点的社区矫正,是让轻罪犯人告别高墙铁网,回到亲人身边,边工作边改造,主张的是“轻罪化”,在尊重罪犯的生命价值的同时,也避免了监禁过程的罪犯交叉感染。尤其是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的轻罪犯人,让其继续保持人的尊严,既利于他不再犯罪、重新做人,也是人道主义的进步。

社会是个大家庭,矫正对象在亲人、邻里的关怀下,在社区干部的帮助下,更能体会到大家庭的温暖,也会格外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坚定重做正常人的信心。我国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不足1%,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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