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一名职工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该单位总结发生该案的教训时,发现这名职工的作案手段、方法与前不久上级通报的一起案件极为相似。原来,这名职工所在单位在搞法制教育时,只是把上级通报的案件照本宣科地念了一遍,这名职工不仅未受到警示教育,反而学会了作案的手段和方法。
如何防止案例警示教育的副作用?笔者认为,在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时,应重点剖析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过程,找出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从思想上警示教育群众;应结合犯罪事实讲清犯罪分子所触犯的法律法规,使群众从中学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应着重分析违法犯罪给个人、家庭、集体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使群众从中吸取教训。至于作案手段、方法及具体的犯罪情节,则应尽可能不讲或少讲。
通山县人武部政工科廖双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