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武昌一家商场当质管员的李女士来电询问,商场让她国庆三天连续上班,不知道自己应得到多少加班费?
据武汉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春节(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假设李女士的工资基数确定为700元,根据国家确定的工时制度,每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92天,这样,实际算得其日工资应为33.5元,这样“国庆”的10月1日至3日,加班一天应得加班费100.5元。(丁玥李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