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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贩子、医托”也会被判刑 网上卖药将有人管

(2005-10-09 08:29:1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朱玉、周婷玉)近期,在医院门前活动猖獗的“号贩子”“医托”行为引起媒体的关注,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卫生部等单位8日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

    通知指出,“号贩子”“医托”行为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大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破坏了医疗服务秩序,不仅使病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因此,卫生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中医药局将联合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和不法分子。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大力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对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充当“医托”行骗和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号贩子”“医托”活动频繁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警务工作室。

    同时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或个人,要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要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指导医院尤其是三级医院合理配备医疗技术力量,安排好专家门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就医流程。

    各地还要加大打击“号贩子”“医托”的舆论宣传力度。对无证行医、违法违规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对“号贩子”“医托”等违法分子要建立处罚记录并及时互通信息。典型案例要在媒体上曝光,揭露骗术骗局,教育群众加强自我防范,谨防上当受骗。(完)

    国家禁止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处方药

    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同时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此外,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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