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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交流】批评报道的导向性原则


(2005-10-10 09:37:23)

刘吉元(湖北日报群工部 430077)

  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均对舆论监督工作明确提出了坚持建设性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性要求。这一原则性要求,说到底,还是一个如何把握好批评报道的导向性原则问题。因此 ,批评报道中的导向性原则,应是我们当前必须着力弄清并需在办报实践中贯彻始终的重大业务思想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人们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分析和鉴别客观事物的能力不断提高,对报纸批评都很关注、敏感。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我们对批评报道的导向问题掉以轻心,马虎从事,就会招来种种纠缠不休的麻烦,甚至影响工作大局,影响党报声誉。

  把握好批评报道的导向原则,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闻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配合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想党和政府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帮忙而不添乱,聚焦而不散光,转化而不激化,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鼓与呼。具体应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与职业规范等规定,是我们开展批评报道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只有一切行为合法,批评报道才能在现有法律的保护下安全有序地进行。所以,从事批评报道的记者,要认真学习政策法规,以政策法规作为判断事物性质的标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在这方面,权威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存有各种争议的隐性采访,也审慎地制定了采访原则,原则的第一条就是“依法行使采访权利,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者也不例外。记者有采访的权利,公众也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被采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同样依法享有多种权利。所以,批评报道并非可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拘无束、一路绿灯。它有其特定的活动空间,这一范围以外的领域对它来说就是“禁区”,绝不可越雷池一步。新闻媒体在采写批评报道时,如果选择了不能选择的题材,就难免出现各种负面效应。比如,一些纯粹属于公民私人生活,与社会公众毫不相干的个人隐私题材,批评报道就不宜介入,否则就会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此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及军事机密的题材,更是批评报道的“禁区”。

  二、服务大局原则

  把握大局,是批评报道导向正确的主要体现和重要保障。回首以往,我们在服务大局中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误和教训。就其常见的失误来看,主要有三点:一是拘泥于微观的具体的社会现象,不注意从宏观上认识和把握社会现象的实质;二是埋头于寻找局部的行业工作症结,不善于从全局上、整体上衡量和驾驭批评报道的题材;三是忙碌于探求和解决众说纷纭的“热点”问题,不用心思考提出和阐释这类问题对服务大局的影响和干扰。这表明,增强大局观念,顾全工作大局,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作为党报新闻工作者,学会并掌握辩证法十分重要。在选择题材、采写稿件时,要本着对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既勇于揭露社会弊端,敢于正视社会问题,又心系大局,立足大局,反复权衡其对全局工作的影响。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方针,帮忙不添乱。批评报道该讲什么,不该讲什么,讲到什么程度,都要把握好,做到适度、适量。

  三、准确公正原则

  通常情况下,从事批评报道的记者易产生这样的偏差:其一,先入为主。听到部分读者的反映,往往带着框子下去调查,特别钟情那些能印证自己观点的材料。其二,言辞过激。唯恐批评不能引起轰动效应,下笔时与其说得平淡点,不如说得严重些。其三,意气用事。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不能正确对待批评,为记者的调查设置障碍,甚至怠慢记者,有的记者就把怨气泄进稿件里。这些“失度”表现,有失党报公允,有损党报形象。

  新闻工作者采写批评报道,在做到一切行为合法的同时,还要努力全面掌握确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在对新闻事实的表述和分析评价中,做到事实准确、表述准确、分析评价客观公正,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始终冷静地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去观察、分析所采访报道的事物的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及其结果。不要着力去描写人物的心理,不要使用攻击性、贬损性、煽动性、猜测性、虚妄性语言,尽量避免使用渲染性、描写性的形容、比喻词汇以及结论式的判断语。能采用消息或短篇的调查说明问题的,就不要硬拉成长篇通讯。适合什么体裁就用什么体裁,只要把客观事物真切、清楚地摆在公众面前即可。

  四、调查取证原则

  近年来,各新闻媒体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力度,对一些久拖不办的问题进行曝光,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通过监督性的新闻报道,一些案件、纠纷得到了公正的解决,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但随着舆论监督在群众中的期望值不断上升,于是,遇事一旦感到不平、吃亏或冤屈,没有想到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或找相关的职能部门来解决问题,而是先到新闻单位告状,要求通过新闻曝光、监督来解决。少数记者和媒体在策划了几次成功的批评报道后,也开始自我感觉良好,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作用和能量,片面地认为记者就是正义的化身,浑身充满英雄气概。这种认识导致记者常常感情用事,遇事不问青红皂白一曝了之,感觉既过瘾又痛快。殊不知这样极容易发生新闻失实。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从事批评性的新闻报道,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新闻事实的所有细节核实清楚。要注意倾听多方面的意见,包括被批评者的意见,使其都有机会讲明自己的情况和观点。除此之外,还要尽可能地找寻到知情的第三人,向其查证当事双方的情况和意见的真实性。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更不宜只报道一种意见或支持一种意见。要切实做到在新闻报道前查取真实、可靠、充分的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并确保其准确、合法、充分有效。此外还要注意,记者到现场采访了,并不等于所了解的事实就准确,因为在采访对象中,有隐瞒真相的,还有故意撒谎误导的,稍不留神就会上当受骗。所以,记者一定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理性地分析问题,观察问题,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确保用准确的事实说话。

  五、分寸适度原则

  批评报道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分寸。真理再前进一步就可能变成谬误。批评报道如果超过了一定的“度”,就会出现负面效应。

  批评报道的度体现在纵横两个方向。从纵向看,要注意批评报道的强弱度,即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视不同情况,对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给予或强或弱的批评。一方面,不能该强时过弱,否则会损坏新闻媒体在群众中的形象。对一些社会丑恶现象要针锋相对,顶住压力,不依不饶,据理抗争。另一方面,不能该弱时过强,否则会对报道对象造成不应有的侵害。比如,对一些前进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善意指出,不要一棍子打死,将其批评得体无完肤。

  从横向看,要注意批评报道的疏密度。疏密度掌握不好,就会使批评报道出现负面效应。如果在一个时期内,对一个地区批评报道过于集中,就会给受众造成该地区一片黑暗、问题积重难返、前途黯淡无光的印象。批评报道过“密”不行,过“疏”同样也会出现负面效应。比如,当社会上制假售假活动猖獗、广大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深恶痛绝时,媒体对这一现象不闻不问,或者报道规模过小、时间过短、声势不大、轻描淡写,就会给人一种文过饰非、粉饰太平的感觉,非但不能促成问题的解决,反而会纵容这种不良现象,受众也会对媒体的行为表示不满,久而久之,就会对媒体形象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六、“立文为公”原则

  毋庸讳言,时下有个别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变成了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利的工具,使之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进入了“舆论监督利益化”的误区。其表现有三:第一,经济利益驱动。将舆论监督变成生财工具,为利益出卖操守和良知,其性质与有偿新闻一样。第二,将舆论监督作为维护地方或局部利益的手段。第三,为刺激发行量或扩大影响,对一些所谓的热点事件或爆炸性新闻,既不问消息来源,也不搞清楚其真实与否,在发稿与否上急功近利。有些新闻单位为增加经济收入,专门搜集一些企业在市场、管理、产品等方面的问题,接着是派记者采访,竭尽能事罗列企业的毛病,然后马上就有发行部、广告部的人员上门要求订报或做广告;有些记者非常注意抓“机遇”,在一些企业产品质量受到职能部门查处时落井下石,赤裸裸地以曝光相要挟,以期满足自己的“胃口”;有些新闻单位为了从合作单位获得更大利益,放弃原则助人“黑吃黑”,利用手中舆论监督的武器,在自己的版面、栏目上对合作单位的竞争对手进行批评曝光。禁止有偿新闻,同样必须禁止有偿批评报道。作为记者要“立文为公”。带着私情、个人利益去“舆论监督”,必然亵渎监督的本义。

  七、重在建设原则

  报纸批评的建设性,表现在旗帜鲜明地揭露抨击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官僚主义以及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扬善抑恶,扶正祛邪,褒奖先进,鞭策落后,鼓舞人民群众的斗志和信心,引导人民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洪流中去。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要求将批评报道定位在为全党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上面,刻意追求最佳社会效益,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破坏性的负面效应。

  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还应讲求批评的方式,形成监督的合力。“讲究方式”,就是探求并采用有利于批评报道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的形式。由于受客观条件不同的制约,批评报道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报道形式。既可以采取揭露问题和改进工作一次性的同步报道,还可以采用进行式或跟踪式报道。一般来说,重要的批评报道,因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很难毕其功于一役,往往要进行连续跟踪报道。处理这类报道,要保证其应有的篇幅和版面位置,保证相应的刊登频率,不宜忽长忽短、忽大忽小、打打停停、断断续续。这样,不仅有利于被批评者改正错误,再塑形象,而且可以使读者目睹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全过程,从而增强信心和力量。“形成合力”,就是发动和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争取批评报道达到社会效果的最优化。批评报道不过是社会监督的一个方面,若仅依赖于此,力度毕竟有限。如果在对某一社会问题实施批评监督的时候,坚持与群众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会增强监督的合力,促使各有关方面尽快解决问题,取得良好效果。

(此文系作者在全国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专题研讨班上的发言,编辑:徐蟾桂)#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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