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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法制报道的舆论力量


(2005-10-10 10:02:21)

        梅华峰(湖北日报政宣部  430077)

    有一个不争的事实,近些年来,无论是平面媒体,还是电视媒体,法制新闻的分量越来越重,一些主流媒体的非法制栏目,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涉及的法律含量已占到总选题的70%以上。本文试图通过对佘祥林等几起“冤案”的剖析,谈谈重大法制新闻事件的舆论导向力量问题。
   
    一、追求真相--法制新闻报道的核心价值
    追求事件真相,体现法制报道的核心价值,是新闻舆论的本质特征。一个案例改变一项实施中的法规,推动一项法规制度的立项、完善和诞生,如今已成为现实。
    (一)教育警世。在社会法制化进程不断深入的大气候中,法制新闻宣传在过去的十几年间不断推陈出新。法制新闻从过去对重大案件几乎不做报道的讳莫如深,到现在开辟法制专栏乃至动辄大篇幅对某一案件(例)进行系列报道、跟踪报道;从过去经过层层审批后浅尝辄止的报道,到现在时效性强、挖掘深入、背景资料丰富的报道,法制新闻宣传在现代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中起到了与其职责——传播信息和宣传教育双重任务相称的巨大作用。佘祥林等“冤案”无不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都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世作用。
    (二)建章立制。制度的建立靠实践,制度的完善也必须靠实践。孙志刚事件后,全国的收容站被取消,这是我国司法体制从文革遗留产物向现代依法治理迈进的一大进步。刘亮宝马彩票舞弊案发生后,与之有关的一系列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和行政处分,媒体也由此披露出了我国现有彩票--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发行的内幕:国家的彩票一般是默认给承包商来发行。许多彩民在购买即开型彩票的时候,总是认为这些彩票是由政府机构发行的,但事实上一些政府机构常常把这种即开型彩票的发行工作交给了私人来承包。当私人负责承包发行工作的时候,彩票就成为他们赚钱的工具。“宝马彩票案”催生了《开奖公证细则》的提前出台。
    (三)推动改革。司法体制的改革缘于司法实践的创新。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下放死刑的复核权。1983年,最高法院做出了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决定。1997年9月,最高法院把死刑复核权力都下放到了省一级。经过22年的实践,省高院在死刑复核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陕西的“枪下留人”事件,辽宁高院对黑帮头目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新闻媒体极为关注,最后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可以说这也是新闻舆论的一次胜利。事后,理论界、司法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强烈呼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再次把死刑复核问题推到了浪尖上。
   
    二、追求本质--法制新闻报道的特色
    法制新闻的本质是告真相于天下。在新闻改革开放的环境下,不论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一个有一定影响的案子(例)一经产生,新闻媒体就会紧密跟踪,直到水落石出。
    (一)快速。从广州孙志刚收容被殴打致死案、西安刘亮宝马彩票舞弊案、浙江海宁吕海翔溺水死亡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杀妻”案来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全国各地的媒体都是在最快的时间内作报道。这里的“快”不是指官方发布的快,而是各媒体自发地快抢、快发,在最短时间内给读者以最新信息。今年4月13日,佘祥林冤案重新开庭审理的当天,全国50多家新闻媒体的百余名记者云集京山县,京山几家宾馆全部被记者住满。最远的黑龙江电视台也来了3名记者。上午10点40分,审判长刚宣布完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众记者就用手机给编辑部现场播报。
    (二)专业。专业是法制报道的特殊要求。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法制新闻对案例的报道必须“专业”。稿件中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二审,犯罪嫌疑人、罪犯等专业术语,什么时候用真名,什么时候用化名,在不同的时机和场合有不同的用法,表面上看起来一字之差,用错了意义就完全不同了。法制记者要学会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分出个是非曲直来,不能只看表面现象,一切采访调查和观念表达都要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凡是法院没有宣判的,媒体不能充当“法官”。佘祥林案一经确认为冤案后,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强制变更措施,将佘祥林从监狱取保候审,法院还没有宣判其无罪之前,我们注意到,许多媒体就用到了“重见天日”、“昭雪天下”、“佘祥林无罪”等字眼,这都是不严肃的报道字眼。
    (三)生动。生动并不是案件中血腥暴力场面的描写刻画。但不可否认,不少案例报道简直就是判决书的精简,离不开原告认为、被告认为、法院审理认为等字眼,太程序化,没有新闻语言和记者的分析概括。用适当的笔墨描写,一方面是案情叙述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受众的情绪,激发受众打击犯罪的决心。但什么事情都有一个“度”,如果过分地渲染刻画,也会令受众难以接受,造成受众心理恐慌,分辨能力弱的青少年还会因此产生追求刺激进而模仿的负面效果。所以法制记者在对案例事实进行描写时一定要把握好报道的分寸。佘祥林蒙冤入狱11年,母亲上诉被关押3个多月出来后不久离开人世,大哥上诉被拘押40多天,女儿过早辍学,佘祥林自身受到种种酷刑,数以万计的读者发出了“看了这篇报道,我的心都碎了”的感慨。
    (四)多面。为把一个重大法制新闻事件完整地展现给读者,必须多侧面地加以报道。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某收容站被活活打死的消息传出后,记者的报道是全方位的:收容站、派出所、所在学校、家乡亲人、法律工作者、群众等等,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媒体的宣传、舆论的压力,给孙志刚案的快速正确结案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西安宝马彩票舞弊案披露后,媒体紧追不舍,一举揭穿了彩票背后的种种黑幕。佘祥林被宣判无罪后,4月14日,《湖北日报》及时刊发了“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无罪释放后的三大焦点”,提出了三个深层次的问题:能得到多少数额的国家赔偿;无名女尸究竟是谁;多少人会受到责任追究。从党报的角度告诉读者,此案的后续报道仍然具有重大价值。据不完全统计,包括新浪、搜狐在内的30多家网站都转登了此文,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追求独家——法制新闻报道的发现与挖掘
    媒体追求“独家视点”,是新闻舆论价值的体现。新闻源发生后,不可能按照地域的划分,限制行政区域外的媒体采访报道。但在新闻资源共享的同时,记者认识的独创性、发现与挖掘的技巧性是因人而异的。
    (一)报道的客观性。法制报道要客观公正,报道内容如果失实,就损害了他人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佘祥林案有一个报道焦点,就是针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当时的荆州中院上报的关于佘祥林死刑复核发回重审(见2005年4月1日A1版《湖北日报》)的问题,无论是报刊上,还是网络上,都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有专家称“湖北高院滥用发回重审导致杀妻错案发生”,针对这种观点,也有专家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要“以公民名义为湖北高院请功”。有些媒体,如《中国青年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这两种意见都进行了报道,给读者一个完整、全面的事实反映,究竟是对是错,让读者去思考。相比有些媒体只发一种观点,压制另一种观点,有着较好的引导作用。
    (二)内容的合法性。一些媒体为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恰当地评论和预先定性,既误导了公众,也对法官的审判形成了强大的压力,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裁决。据湖北高院刑一庭介绍,当年佘祥林案还未作一审宣判时,一家报纸用整版的篇幅,对佘祥林“作案”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这篇报道当时还作为要求省高院死刑复核的依据。对于司法程序尚未进入庭审调查阶段时,新闻舆论既要遵循新闻规律,更要遵守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要背离法律的轨道,否则就会造成对司法的干扰,导致司法审判的不公。作为一名法制记者,一定要研究相关法律,多从法律角度看问题。法制新闻工作者只有坚持报道内容的合法守序原则,才能减少报道的随意性、片面性,做到报道内容的合法公正。
    (三)剖析的准确性。法制报道不能感情用事,事实要清楚,引用条文要准确,特别是对一些时间跨度长,新旧法律条文一定要弄准,搞不好甚至会引起官司。佘祥林案中,有的文章观点很鲜明,措词也不错,但对《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引用却存在着一定误区。据专家介绍,该法律条文1996年做过重大修改,湖北高院审理佘祥林案时是1995年,适用的是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不可能适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前者没有疑罪从无的规定。关于二审程序的第136条第三款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湖北高院发回重审在程序上并没有错误。有的学者写文章缺乏严谨的态度,没有很好地引导读者理性地分析在那个年代产生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有些媒体在刊登文章时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核,导致以讹传讹。
    (四)认识的独到性。对于一起“冤案”,除了基本事实外,不同的记者、不同的媒体,对新闻的发现与挖掘会有不同的认识,这很正常。事实上,重大法制新闻的报道,如今靠新闻发生单位发通稿进行报道的形式已一去不复返了。即使新华社记者到了现场,各媒体记者也仍然要到现场,佘祥林案便是例证。中央媒体地方媒体之间、省内省外媒体之间、平面媒体电视媒体之间,都会以不同的角度给受众提供新闻信息,但不同的记者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取舍,这里就有一个独到性问题。即使同一报业集团的几家媒体,如果都以同一口径、同一角度进行报道,势必造成对新闻资源的极大浪费。党报求稳、求准,子报求活、求新,网络求快、求多。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报业集团的整体优势,给读者提供最大的信息量。
    (编辑:徐蟾桂)
   
    长沙成为国内最大动漫原创基地
    据《中华新闻报》报道:长沙市动漫业现在已开始影响国内、国际市场。长沙市版权局局长王体泽向记者介绍,长沙目前已有动画研发、制作、出版、发行、教育和传媒机构共18家,年产动画片2.5万分钟,已形成从动画原创、制作、出版、发行,到衍生产品、动画教育、媒体播出等较为完整的动画产业体系。目前,长沙动画专业创作人才已达1600人,产业链从业人员近20万人,动画生产和播出均占全国总量的70%以上,已形成年产值13亿元的新型产业,居国内龙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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