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少衡
纵观地方人大20多年来的监督工作,可以说监督实效在不断增强。但仍存在亟须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的问题。
当前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是,常用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缺乏刚性。以至于在地方人大的监督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群众批评的“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的监督不力现象。要有效地克服这些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改进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方式。变“要我听”为“我要有针对性地审”。如在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关于《防洪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可以有准备地听取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关于此前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有关防洪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案件处理结果的报告,保证把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依法处理到位,达到惩办和警示犯罪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起到有效克服审计中存在的累审累犯,恶性循环的现象。可以采取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如在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关于《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前,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教育部门的工作评议或对教育部门主要领导的述职评议。
探索述职评议的新方法。把述职评议与评议对象在换届当选时的供职承诺以及人大常委会对承诺者承诺的监督目标相结合。人大常委会应以承诺者的承诺为依据,及时将承诺者在当选时承诺中所要达到的目标逐年分解,建立起量化的、分阶段性的、明确的监督目标和承诺者任期内的总体监督目标。在评议时,人大常委会应以监督目标为依据,认真评议评议对象在任期内阶段性监督目标的实现情况,对没有按时实现阶段性目标的评议对象,应帮助其分析原因,提出批评和警告,督促评议对象努力改进工作,保证总体监督目标的实现。在承诺者5年任期届满时,可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对承诺者兑现承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评议。
把述职评议与评议对象的任期经济审计相结合。述职评议前对述职者任期内有无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财务制度不规范等方面进行审计检查,将检查结果在述职评议会上公布,作为评议的重要参考,并将审计中发现的述职者应承担的直接经济责任或应担负的领导责任写进评议意见,这不仅对述职者本人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教育,对其他由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也能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如:武汉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普遍采取了述职评议前依法对评议对象进行审计的做法,即“评议先过审计关”,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把述职评议与开展特定事项评议相结合。即对评议者负责的某项重要工作、某个重大工程、群众或方方面面反映比较大的某个热点焦点问题组织述职评议,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将问题解决于初始阶段,保证重要工作、重大工程的健康顺利进行。
进一步改进执法检查方式,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可以把执法检查组一分为二,一部分按照预定的路线检查,另一部分则深入街道、村组、车间、集市和田间地头,与检查对象背靠背、与基层干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面对面地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把执法检查与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在开展检查前,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信息,并开设热线电话、设立电子邮箱、接待群众来访,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检查中,公开征集和当面听取群众意见。要求代表把视察和原选举单位走访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了解到真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反馈;在检查结束后,要把执法检查组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关于执法检查的专题报告、人大常委会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整改的报告、行政机关关于整改的报告,一一向社会公布。(如:1998年10月中旬至1999年1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关于统计法贯彻实施执法检查中较好地采取了上述做法,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1399起,其中督促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388起,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515起,有效地遏制了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的现象)
建立“对审议意见的回审制度”。监督是否有效,最终看行政机关的整改效果。人大组织的各种监督活动,最后要经过常委会会议集体审议,形成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整改意见,交行政机关办理。但会议审议形成的审议意见难落实,会议效果难尽人意,是多年困扰人大常委会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是,按照办理时限,选择适当时间,常委会会议有重点地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再行审议,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责成行政或司法机关进一步整改,并组织力量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到位为止。
此外,应大胆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监督方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程序性监督为实质性监督,变结果监督为结果、过程相统一的监督,把传统监督与求实创新结合起来,努力掌握民主法制建设规律,探索适合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督方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