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凌 陈群安
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违规征收摩托车环卫费引起的两个案件进行了处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刑事案件: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何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何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民事赔偿部分,何英赔偿了征收人员李新春医疗费用25000元。
二是行政案件:法院对何英诉石首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为一案进行判决,撤销了该镇征收摩托车环卫费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了何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到底是一件什么事情,居然引发了两个案件?
这还要从2004年12月7日说起,石首某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聘用的环卫费征收员李新春到该镇街道征收“摩的”环卫费时,对何英的丈夫雷超凡说,要将10月、11月的20元环卫费缴纳,何英说没有钱交,征收人员听说没有钱交,就将其摩托车锁上。何英见状,即出言不逊,李新春恼羞成怒,一脚将何英的缝纫机掀翻,又一脚将补鞋机蹬倒,并将货架上的货物拉翻在地,因此而导致相互殴斗。在殴斗中何英捡起一把剪刀,将李新春的背部捅了四剪刀,致李新春重伤。检察机关以何英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刑事判决后,在假释期间,何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人民政府征收摩托车环卫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该镇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31000元。石首法院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作出了撤销该镇征收摩托车环卫费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了何英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的话: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劳动者不一定都能知晓,因此,对有疑问的执法行为,劳动者应多咨询有关法律服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执法单位,不要简单粗暴的对抗,更不能打骂行政执法人员,这样,既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还侵害他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乡镇是不能制定收费规章的,对此类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要求查看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执法证,二是要索取正式的收费凭据。对违规收费的,应坚决拒绝。对执法人员强行收费的,不要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按照程序申诉、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现在有些乡镇为了利益违法、违规收取各种费用,这既是对法律的践踏,也是对人民政府形象的损害,这样的行为应绝对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