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夫)和许某(妻)于2004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陈小奇(1998年出生)随许某共同生活。今年5月,许某独自将儿子的名字更改为“许小奇”。陈某得知后,要求许某恢复孩子的原姓名,否则将诉讼至法院。许某则强调儿子同意更改名字。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梁友亮律师:许某独自更改其子所姓不合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特别是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地成长,父或母以及孩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当然,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欲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