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栋才
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舆论监督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也曾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如何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有关部门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在现代司法理念中,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并行不悖的。因为舆论监督代表着民众的知情权与表达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为公平和正义呐喊,其威力就在于让舆论的阳光驱散司法腐败的阴霾。事实表明,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决非司法公正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如果一名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任何的干扰对其来讲都是不存在的。审判终归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舆论监督不可能、也不应该导致司法部门做出悖离法律的判决。司法部门在舆论压力下做出违背法律的判决的情形无独有偶,这只能说明我们的司法和行政功能还存在某些缺失。
舆论监督的功能就是促进执法的公正和社会的进步。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或冲突也是正常的,如果舆论监督只能对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保持沉默时,我们整个社会将要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司法活动应该得到各界的参与,司法运作应该经受社会的评价,司法人员应该接受人们的监督,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法制建设尚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舆论监督不可或缺。
在日益法治化的时代,舆论影响力越来越强大并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必然趋势。但由于其缺乏规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在承认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谨防因妄评错议而破坏司法威信和损害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应在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和维护民权上下功夫,在审理案件时要明察秋毫,用优良的作风去公正司法,用正确的司法导向来体现民意,依法慎重评判好每一起案件,尤其要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层次追究和处理,通过公正司法来消除民忧、化解民愤、维护民利,从而实现让法律文明关怀、让公民规范维权、让社会正义弘扬的目的,这是实施司法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