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良英 张纯亮
李某和妻子三年前结婚,婚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万一将来离婚,则财产一人一半,孩子由李某抚养。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协商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对财产和儿子的归属问题却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应执行婚前协议。妻子则认为李某这几年经商亏本,而自己在银行工作收入高又稳定,分财产时应该多分,且儿子还不满一岁,理应由自己抚养。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梁友亮律师:该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对子女随哪方抚育的约定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约定的离婚时一般按均分处理,这种均分并不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的高低。而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孩子尚未满一岁,故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