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杨林尾镇农民杨洪:前不久,我请了个装修工来家里装修。工作过程中,该装修工因为不小心操作,在刨床上将自己的两个手指弄断。事发后,我将装修工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预先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请问,我与装修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各自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医疗费用究竟应由谁出?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杨春律师:就本案例提供的材料来看,你与装修工之间应当是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你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装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案例中表述装修工不小心操作,如果确有违反操作规范的情况,则装修工自身负有一定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本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可由审判机关划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至于装修工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民事责任的划分比例,由雇主按比例赔偿。
建议家庭装修时,能与正规的装修公司签订合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