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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省委主张 做好人大工作

(2005-10-25 08:25:13)

邓道坤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鄂发[2005]19号文件)和俞正声同志在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省委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主张。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加强人大制度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组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做好人大工作;而人大工作做好了,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完善,人大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人大工作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党和人民的期望、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思想认识需要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认识,有的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口头上,实际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二是组织结构需要优化。人大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相统一的要求。要按中央的要求,合理扩大各方面群众代表的比例,以便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有待优化,要选配熟悉法律、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人才和年纪较轻、具有发展潜力的同志进人大。三是行使职权需要加强。宪法赋予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加强。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始终遵循“三个必须坚持”的根本政治原则,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把这个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这是我们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我们一定要增强党的观念,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二,要增强大局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党的中心任务,是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共同责任。我们要在省委的领导下,与政府、法院、检察院一起,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落实省委的总体工作目标。要从人大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出发,找准人大职能作用与党委中心工作的最佳结合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努力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人大工作服务大局,并不是让人大撇开自身的法定职责,去承担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任务;也不是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从事党务、行政、司法工作。而是应该根据党设计的、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权体制,立足本职,依法履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环境,从而达到服务大局的目的。

第三,要有责任心,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做好人大工作,是党的要求、人民的期盼、法律的规定。人大与党委、政府的职责虽然有所区别,但是肩负的责任没有减轻,工作的压力没有减轻,党和人民的希望没有减轻。人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很多工作都是法定的,不但要做,而且要做好,不做是失职,不做好也是失职。我们所有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要有责任心,要有工作激情,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退居二线”等消极情绪,振奋精神,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以发挥代表作用为纽带,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我省有各级人大代表13万人,他们既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又是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中央文件和省委《意见》,把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加强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抓住了关键。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是,切实尊重代表,切实接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千万不能把代表活动的形式当作内容、过程当作效果。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求真务实,取得实效。为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条件。要采取开展系统培训、寄送材料、举办形势报告会等形式,保证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总结代表活动的经验,研究和创新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使代表在闭会期间也能把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反映上来,促进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专题调研的工作制度。适当增加代表培训经费和活动经费,为代表依法参加活动提供时间和经济保障,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二,改进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各级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应采取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等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办理质量。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进行整理和研究,拟定承办意见,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交办工作。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跟踪督办,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并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总之,对人大代表的态度,就是对人民的态度。是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真民主还是假民主的试金石。

第三,规范人大代表履职行为。中央文件和省委《意见》有针对性地规范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代表的要求,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人大代表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基石,维护社会公平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就是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立法工作,严把立法质量关。

第一,突出立法重点。把立法同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以规范市场秩序、规范经济行为,规范行政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的立法为重点,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带全局性、战略性、紧迫性的问题。

第二,实行“开门立法”。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开门立法”是充分吸纳民意的必由之路,也是公正立法的必然选择。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要求,要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对于重大立法项目或者有重要不同意见的法规,人大要直接组织起草或委托起草,防止“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立法工作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的根本权力和利益,做到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公平,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和谐;有利于化解、调和社会矛盾,为党委、政府分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科学合理地规定管理与服务、引导与惩罚等关系,从制度上维护社会公平。

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维护人民的利益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80%是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当前,依法行政的主流是好的,成效是大的。存在的问题是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极少数领导干部信奉法律虚无主义,“权味太浓,权势太重,人民情太淡,公仆心太少”,抱着人治观念不放,认为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有的习惯于长官意志,认为“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行政命令)”;有的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管不到自己头上,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法律知识贫乏。少数领导干部缺乏法律知识,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有的甚至在行政行为中不自觉地违法。三是行政决策随意性大。不从实际出发,不顾群众利益,搞“跑风”决策、“形象工程”。被群众称为“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借钱、拍屁股走人”的问题时有发生。四是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管办不分、条块分割、职责不清、违法侵权的现象依然存在。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应该也可以发挥重大的作用。我们要继续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把握好“度”,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第一,明确职责,切实负责。人大在推进法治、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地位重要,任务艰巨。我们要以向党、向人民负责的态度,讲党性不讲情面,讲原则不讲关系,敢于触及矛盾,不怕得罪人,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要加强自身建设,监督行政执法,增强活力,创新办法,有所作为。

第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督促政府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减少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当下移执法重心,方便群众。行政执法,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要树立科学程序观念,养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越是处理紧急的事情,越要严守法定程序。

第三,突出重点,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完善实施监督的具体办法,重点加强对计划、预算、重大建设项目、重要的专项资金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执行等情况的监督。督促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纠正各种违法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实行人大检查与政府自查相结合、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提出整改意见,更要加强跟踪、督办,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意见的落实。对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近几年到省人大的信访量大幅上升,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我们将制定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教育收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做好来信来访的分析研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加大督促办理力度,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维护社会正义

司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确认和妥善保护,关系到社会正义的实现和保持稳定。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以补救的最后一关,也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要坚决支持司法独立和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坚决加强依法监督。各级人大在不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前提下,依法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不仅是一项政治制度,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第一,督促司法机关更新执法观念。要树立以人为本、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文明的观念,把公开、公平、公正、人权、文明、廉洁等先进的执法理念变成政法干警的自觉追求。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坚决摒弃对人民群众“冷硬横推”的衙门作风。

第二,支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要树立严格办案程序,依法执法的思想,破除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诉讼问题,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正确坚持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能只讲配合,不讲制约;配合不是一团和气,不是放弃原则,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配合中加强制约,在制约中加强配合。

第三,规范人大对司法案件的监督。人大的监督不是某个人大代表的个人行为,而是人大的集体职权,具体的监督方法和内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不能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但对违法乱纪和程序违法的监督应该是毫无疑义的。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案件,人大常委会应按管辖范围及时转交本级法院、检察院或下级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要按照交办、催办、督办、不自办的原则,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处理这些案件。监督是支持,也是服务,目的就是要推进司法机关内部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执法环境和司法环境,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任重而道远。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在省委的领导下,坚定信心,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为推动“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跨上新台阶,真正使湖北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作出更大的贡献。(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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