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毅(华中科技大学 武汉 430074)
时下, “策划类新闻”和以记者暗访为代表的“记者制造事件类新闻”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对这些现象的评价可以说是褒贬不一。本文试从法哲学“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 “策划新闻”与“记者制造事件”试行探讨。
“策划新闻”与“记者制造事件”:两个概念的辨析
“策划新闻”是与“新闻策划”相对的一个概念。对这两个概念的研究,理论界早已起步。现在对于“新闻策划”的定义意见比较统一,一般认为“新闻策划”是“媒体对于新闻资源的一种良性开发,试图对客观的新闻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与发掘,以期实现新闻报道的最优化”。①如建国50周年、澳门回归、北京申奥、足球出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许多媒体都进行了全方位的策划,对新闻资源进行了整合与集中利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而“策划新闻”,有人认为是指“新闻媒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对于新闻事件采取介入与干涉的方针,以促成新闻事件向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人为提升事件的新闻价值,达到轰动效应的一种行为”。②策划新闻的做法可谓由来已久。19世纪末,美国和西班牙争夺古巴殖民地的战争爆发前夕,赫斯特的《纽约新闻报》为战争推波助澜,策划了许多新闻。例如,派遣记者从监狱中救出古巴民族主义运动领导人的侄女,然后以大量篇幅报道这一传奇式的女子,渲染曲折离奇的营救过程;当美国军舰缅因号因爆炸而沉没时,该报一口咬定这是西班牙人所为,并悬赏重金,发动人们提供西班牙人作案的情报,然后捕风捉影地、大张旗鼓地加以报道等等。正是依靠这类策划,报纸日销量直线上升,一度突破150万,赫斯特因此而大发战争财。③从这里可以看出,二者的一个基本不同在于:前者是对客观存在的新闻资源的有效和充分地利用;后者则基本上置新闻事件于主观的预想和操作之中,是新闻采写主体对新闻事件的干涉,影响,乃至操纵。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策划新闻的做法似乎违反了新闻工作的基本规律:先有事实后有新闻报道。但事实上在现实新闻工作中,策划新闻的行为却屡见不鲜甚至被引为平常。很多媒体都想尽办法出点子,以求经常搞出所谓轰动性的策划类新闻,以此来吸引眼球,提高媒体影响力。这种有着很强主观意识的做法,从一出现就被很多人认为是违反新闻工作规律而受到指责。在这些有着强烈主观操作痕迹的新闻报道活动中,又以这些年开始在我国流行的派遣记者进行暗访,让记者作为新闻事件的发起者,来制造出具有轰动效应新闻事件的做法最为引人争议。这里暂且将这种通过记者暗访,从而制造出新闻事件的行为称为“记者制造事件”。
对于“记者制造事件”的定义现在尚比较模糊与存在争议。从字面意义上看,“制造”指的是“创造出世界上本来不存在的事物”,那么“记者制造事件”指的就应该是记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作为新闻事件的发起者,创造出符合报道需要的新闻事件,一般包括一些宣传报道或者某些所谓揭丑性的报道。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制造事件的方式进行宣传或揭丑性报道的时候,必须确认这些事件在被制造出来之前,事物的矛盾已经存在并且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记者为了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而凭空引诱别人做出本不会做的事情,那么就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范畴了。
记者制造事件与策划新闻在很大程度上有着相似之处。从本质上来看,二者都是主观对于客观发生的新闻事件的介入。策划新闻是对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的介入、干涉与操纵,从而使之朝策划者设想的方向发展;记者制造事件则干脆是为了达到某种报道目的而让记者作为新闻事件的引发者,制造出符合需要的新闻。这不同样也是对新闻事件的介入与干涉吗?不同之处大概仅仅只在介入的深浅程度上了。记者制造事件手段的存在是如此的广泛,以至于现在很多媒体在新闻策划报道中也大量使用到了记者制造事件的方式,例如,有些记者为了策划一个关于城市“三陪小姐”活动的报道,自己装扮成嫖客进行暗访。再比如前段时间有印度记者在策划对政府的揭丑报道时,将自己装扮成行贿者对印度总理办公室人员行贿,将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偷拍下来公诸天下。这些做法模糊了新闻策划与策划新闻之间的界限,让人们在很多时候难以辨别。
总而言之,从本质上看,记者制造事件与 策划新闻有很大的相似之处,都是主观对于客观新闻事件的介入,事实上都违背了新闻界先有事实,后有新闻,客观报道的原则。它们之间的不同就在于主观介入客观的程度。记者制造事件可以认为是策划新闻的某种延伸,甚至认为是策划新闻的一种手段。
由此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记者制造事件与策划新闻并无本质上的太大区别,在某些时候后者的概念范畴甚至可以包括前者,那么对于这两类做法褒贬不一的争论之根源究竟何在?
新闻“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辨
如前所述,记者制造事件与策划新闻都无非是为了达到某种宣传目的或者对某种假设前提进行印证的手段。变动出新闻。如果没有社会变动自然不会有新闻。无论是策划新闻还是记者制造事件,事实上都是先有主观意向,然后根据主观意向来操纵新闻事件的走向或者通过激发社会矛盾以至产生新闻。如果站在法哲学的角度上看,这两种行为事实上都属于程序不正义,即它们都违背了新闻报道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律,在手段上都是不合法的。
现在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的根源,事实上是聚焦于这两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即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评判这两种做法是否合法遵循的是实质正义的原则:对于宣传性报道而言,我们经常是看其在受众与社会中产生的效果是否是正面的,积极的。而对于所谓的揭丑性报道而言,则是看采访得到的材料是否同预先设想或者事先得到的新闻线索相符合,是否能够对所报道问题的解决起到正面的作用。如果是,我们往往对这种行为表示认可;如果不是,其后果往往是引来人们的争论与谴责。
例如,2001年北京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的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共同主办了京报集团与张健携手渡英吉利海峡活动,就被人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高水平、高层次的策划新闻。当时在京报集团的资助和组织、帮助之下,张健成功地横渡了英吉利海峡。此举在当时成了新闻热点,多家电视台、报纸报道了此事。认为张健的横渡成功,振奋了民族精神,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青年不屈不挠、顽强拼搏、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此举成为当时北京申奥大合唱中的一段响亮的旋律,同时,京报集团也藉此向读者展示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这样的策划新闻就被认为是成功的,获得了人们的正面肯定,策划新闻这一概念获得的价值判断为正值。而与之相反,在美国入侵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政府与媒体策划的所谓拯救女兵林奇的新闻,就被认为是一场不折不扣的欺骗与丑闻,被认为是为配合美国入侵伊拉克的政策的执行而进行的宣传。这样的制造事件自然起到了与其策划者预期相反的效果,被认为是失败的,是新闻行业的耻辱。这个时候人们对策划新闻这一概念的价值判断则为负值。
站在法哲学的观点看,程序正义是要先于实质正义的,即如果为了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了不合法手段,违反了程序公平原则的话,那么,就算其实质(结果)是好的,正面的,这一行为也是不正义的。因为缺乏程序保障的实质正义更多的是依靠道德的而非制度的力量达到的,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与随意性,随时有可能为各种人为的与偶然的因素干扰从而转化为不正义。
相反,假如采用程序合法的方式得到的结果,就算其实质不正义,但因为经过了一个为大家所认可的公平合法程序,其结果也是可以接受的。事实上,经过程序正义而得到的结果,已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种种人为的与偶然的因素,从而在根本上保证实质正义。同样,在现实的新闻工作中,依靠策划新闻与制造事件这种程序不合法的工作方法所取得的正面结果,必然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操作者的主观意愿与个人素质,因而也必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与偶然性,必然随时有导致实质不正义后果的可能,也就必然容易引起人们的极大争议。从这个角度上看,策划新闻与记者制造事件这种新闻工作方法似乎并不值得提倡。
然而,事实是,迫于现实的需要,这种工作方法在实际新闻工作中屡见不鲜,不可能完全得到杜绝。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个人认为,在策划新闻与制造事件这种新闻工作方法无法完全杜绝的情况下,与其对哪种方法更符合正义原则进行过多的争议,不如更多地将关注焦点转移到如何保证新闻策划者与记者的个人素质上来,转移到如何保证新闻线索的可靠性上来,转移到如何加强对新闻传播者的法律与道德约束上来,总而言之,是通过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通过新闻立法的约束,将新闻工作中的这种程序不正义的工作方法所造成的对实质正义的伤害减少到最小,从而争取获得实际效果的正义上来。
最后,引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为秘密新闻调查确定的信条作为这篇文章的结尾。该信条是:“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经制片人同意。”④
注释:
①②李培林、汤天明:《隐性采访与策划新闻》,新华报业网 http://www.xhby.net/xhby/content/2004-11/18/content-603043.htm
③张允若:《新闻策划 辨析与质疑》,《新闻记者》1997年第3期
④徐迅:《记者暗访 可别走的太远了》,京华传媒网 http://www.jhcm.com/article/image/article/166.html
(编辑:徐蟾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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