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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好事也应科学、合法


(2005-11-02 10:02:26)

涂玉国(襄樊晚报 4441021 )

近日看了《全国献血“状元”47年献血67600毫升 》报道:文中这样说: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专电 潘德全在47年间总计献血67600毫升,约合17位体重60公斤成年人的血量之和,成为全国献血“状元”。北京市红十字会日前向包括潘德全在内的27名北京市民颁发了“博爱、奉献”奖章和“公益之星”证章。

据《北京晚报》报道,从1957年到1983年,老潘共计献血35200毫升,自1984年中国提倡无偿献血至今,他又献血32400毫升,成为中国首次无偿献血金杯奖的获得者,同时也是中国献血“状元”。

根据报道的数据,记者算了一笔账,老潘每年献血量在1438毫升以上,按现在的献血标准,每次献血400毫升计,等于他每年要献4次血。而该文中也称,老潘每3个月就献一次血。

算完这笔账后,记者不禁大吃一惊,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的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按照这一规定,老潘献血量明显地超过了《献血法》的规定,虽然老潘献血的目的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这种行为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然这个责任不在老潘,而在于哪些采血部门。作为采血部门,他们不可能不知道《献血法》,既然知道每次采血数量不得超过400毫升,并且每次采血间隔时间在6个月以上,他们还这样做,就明显地是违反了法律。当然,也可能老潘每次献血时,有意隐瞒了自己献血的情况,再加上采血部门没有仔细调查,才会对老潘超采血液。但不管怎么说,血站的这种做法不应该受到表扬。

此外,根据有关资料显示,适度献血有益于身体健康,但如果频繁地献血,则容易成瘾,会给献血者身体上造成伤害。因此,老潘的这种频繁地献血的做法并不可取。 由此看来,我们的媒体在对献血者进行表扬时,不能仅仅从量上考虑,而违背科学和法律。#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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