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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法 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2005-11-02 10:02:57)

黄森榕(湖北日报报业集团 430077)

新闻侵权通常指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责的事实与理由。具体到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成立,新闻不构成侵权;抗辩事由不成立,则构成侵权。研究新闻侵权中的抗辩事由,实质上是为新闻是否侵权划定界线,因而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闻的真实性

诽谤是基本的侵犯名誉权方式,指捏造事实并公开散布。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使用了“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基本属实”、“基本真实”这样一些概念,表明新闻只要“基本属实”、“基本真实”即可,细节的失实不构成侵权。

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法上的“真实”?有一种观点认为“真实”就是“新闻真实”。周泽在《舆论监督光环下的媒体地位反思》一文中说:“新闻是对变动着的客观世界的反映,属认识范畴,因而新闻真实,仅仅是新闻业者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认识与存在总是有差距的,而且,不同的人根据掌握材料来源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特别是在人们对很多情况难以知悉真情的条件下,记者根据不同新闻来源进行的报道,很难做到与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相符。对记者的报道来说只能要求其准确反映新闻来源,做到这点便做到了新闻真实。”①

这种观点往往不被法庭接受。美湖大酒店诉《海峡都市报》名誉侵权案就是一例。法庭审理后认为,该文引用电话中一位不知真实姓名和身份的“小姐”的话,对原告酒店的服务质量和存在问题进行报道,该报道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判决报社侵权成立。

该案例反映了新闻界与司法实务界在 “真实”标准上的分歧。法庭不仅要求媒体真实地记载或传播所见所闻,还要证明自己所报道事件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为确保新闻的“真实”,媒体不但要有确定的新闻来源,而且还要进一步对即将报道的事实本身进行核实。这样一来,“报道者之所以发表一个报道,不是因为确信报道内容是真实的,而是因为确信能够在法庭上证明它的真实。”②

但张铁林诉周璇和《成都商报》社名誉侵权案提供了相反的例证。法院审理后认为,《成都商报》社关于“皇上”提出性要求的报道,来源于周璇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在没有对方姓名的情况下也无核实的义务;对周璇主动约见记者,当众明确指出其邀请担当签售嘉宾的影视大腕“皇阿玛”就是张铁林的报道,反映的内容亦基本真实,故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而周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散布的言论的真实性,因而构成了对张铁林名誉权侵害。

在这个案件中,法庭认为报道的“真实”仅仅指报道有明确的新闻来源,即周璇的说法,而没有进一步要求媒体提供周璇说法本身真实的证据。有评论认为:“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将‘言论主体之言论内容是否真实 ’与‘媒体的报道是否真实’区别开来,并将‘媒体的责任’与‘言论主体的责任’区别开来,完全是另外一种新闻侵权案件审判的思路。这种思路充分体现了对新闻规律的尊重。”③

笔者认为,此案的结果可以接受,但在判断“真实”的标准上,仍应坚持新闻和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即报道不能仅停留在有明确新闻来源上,还要对所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公共官员及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兴趣的需要,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④

公众人物的概念起源于美国。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Sullivan诉《纽约时报》案确立了公共官员的概念。以后,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逐步从公共官员扩大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沙利文案将公共官员的名誉权与普通人的名誉权区别对待。在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公共官员及公众人物面对批评报道,可以为自己辩解,但将批评者送上法庭,则很难胜诉。

我国法律中没有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在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的判决书中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法庭认为,国家足球队在世界杯上的表现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范志毅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关于他的任何消息都将引起社会公众和传媒的广泛兴趣。《东方体育日报》的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上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即使范志毅认为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从表面看,报道涉及的是范志毅个人的私事,但这一私事与社会公众关注的世界杯和中国足球相联系时,就成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据此,法院驳回了范志毅的诉讼请求。⑤

笔者认为,上文中《成都商报》案同样可以从公众人物抗辩中得到解释。张铁林作为一个知名演员,是社会公众人物。媒体除了周璇的指控外,没有其它确实的证据,但报道有明确的新闻来源,并非主观臆造,张铁林不能证明媒体在报道时出于实质的恶意,因而侵权不能成立。

如果我国能够完善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立法,新闻自由的空间将得到更大的扩展。

三、权威新闻来源

权威新闻来源同样属于报道可能失实,但媒体却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和职权文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法律免除了媒体因引用权威新闻来源造成严重失实的责任。例如媒体报道监察部门对党政干部的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司法机关正在进行的拘留、逮捕等,即使上述行为有差错,媒体也不应承担责任。

权威新闻来源的规定,从侧面说明了“有新闻来源即为真实”没有被立法所肯定。只有权威的新闻来源,媒体才可以信其为真。上述权威消息来源以外的其他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提供的材料,都应该进行核实,否则媒体难以推卸报道失实产生的责任。

四、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上述法律判断评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仍然是诽谤与侮辱。

我国侵权法专家张新宝认为,评论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公认的道德规范,否则评论本身严重不当,也可以构成侵权。⑥

笔者则认同,构成侵权的只能是失实的陈述,而不能是评论。因为只有虚假的事实,而不会有虚假的意见。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魏永征也认为:“评论只要是有真实的事实依据的,不侮辱他人的,就同侵害名誉权没有关系。在这两条界限之内,即使发表的评论观点有失偏颇、偏激,甚至错误,都不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相反如果评论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却有损害当事人的虚假事实陈述或有侮辱性语句,则将被认为构成侵权。这个原则的实质是要把评论的侵权和评论观点的不当甚至错误严格区分开来,名誉权法只解决侵权问题,而不过问观点的是非、趣味感情的好恶这一类问题。”⑦

此外,如果据以评论的事实来自媒体的报道,评论者没有义务对该报道进行核实。 1995年5月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诉吴祖光名誉侵权案中,法庭没有要求吴祖光对《红颜一怒为自尊》所叙述的是否真实举证,认定吴祖光评论文章《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等是在读了《红颜一怒为自尊》之后的随感,是从不同角度对国贸中心不尊重顾客的行为所进行的批评,属正当舆论监督范畴,不构成对国贸中心名誉权的侵害。⑧

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名誉权是人格权中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主体的私权;而表达自由、舆论监督权亦为基本的政治权利。司法实践中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演进,体现了立法者在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平衡技艺。可以说,这个“平衡”的观念是我们理解新闻侵权的钥匙。

注释:

①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2-04/22/content-35721.htm

②魏永征《两件凶杀案报道的失误》

③周泽《一个尊重新闻规律的判决》,《新闻记者》2004年第5期

④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5年第7期

⑤http://www.nwcliniclaw.cn/news/news/35/2005714110248.htm

⑥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⑦ 魏永征《文坛官司与“公正评论”》,《新闻记者》1999年第10期

⑧http://www.lanchenglawyer.com/article/list.asp?id=90

(编辑:徐蟾桂)

我国每天报纸印量近亿份

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最近发布的《中国报业年度发展报告(2005)》披露:中国每天出版的报纸数量共约1900种,占全球日报数量的14.5%。去年我国每天出报的平均期印量又创历史新纪录,逼近1亿份,超过印度2000万份,超过日本3000万份,居世界第一。这份报告还透露,我国目前拥有39家报业集团。#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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