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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法 记者被打与法律细化


(2005-11-02 10:02:59)

程 荣(山西大学新闻系 太原市 030006)

一、缺乏保护记者权益的机制

记者,一个令人羡慕、尊重的职业。无数新闻记者默默耕耘在舆论监督这块土地上,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谱写了一篇篇正义的华章。社会大众喜欢舆论监督,数千年来理性的监督声音第一次如此深入人心。然而,舆论监督类栏目如火如荼开展的背后,却隐藏着新闻工作者的处境越发艰难的危机。

2004年新华社女记者刘非小在湖南湘潭市盘龙山庄大酒店采访一起群众上访事件时,被酒店恶保安扭打,并被强行拖至“警卫室”限制人身自由10分钟左右。刘非小全身多处勒伤,小腿被踢出血,双手在保护相机的过程中被扭打致伤。当盘龙山庄大酒店的保安肆无忌惮地将刘非小粗暴地拖打,刘非小大声呼喊:“我是新华社记者,警察快救我”时,现场处理群众上访事件的众多警察,没有一个上前制止这一暴行。司机陈秋贵见状欲上前制止,却反被警察挡住。只有几名现场的群众大叫:“救记者!”-- 一个近乎天方夜潭却又千真万确的事实,改革开放中投身新闻事业的记者们前所未历,甚至闻所未闻的“特别待遇”。

如今,进入互联网,键入“记者被打”随意搜索一下,新闻工作者权益遭受侵犯的事实就会涌现出来:

长春东亚经贸新闻报记者采访遭殴;

新华社记者采访煤矿事故被打;

青岛晚报记者采访火灾遭遇毒打;

新快报记者采访“飞车党”血溅街头;

南京四媒体记者采访省教育厅遭殴;

《同一首歌》工作人员对记者动粗;

重庆晚报记者遭力帆队主教练殴打;

……

以上事实信手拈来却触目惊心。新闻记者兢兢业业地行使舆论监督的职能,换来的却是“各路诸侯”的兴师讨伐。

记者的合法权益为何会屡屡受到侵害? 法律上,记者,不是个体的人,而是一种职业,特殊的职业。法律对于记者既赋予权利,同时也进行限制:保障记者的权力是为了保障普通公民的整体权利;限制记者的权力是为了防止新闻媒体的权力侵害公民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规范,来切实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大量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刑法、诉讼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条文之中。但这些只是原则规定,不够细化,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尺度。

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尽管不是行政权力,不是司法权力,但它却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作为具体的公民,其上述权利是通过新闻记者的具体采访报道行为来实现的,所以殴打记者也是对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知情权的粗暴践踏。如果新闻采访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我国的舆论监督,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记者的人身安全,已是当务之急。只有新闻监督获得了足够的法律保障,在法律上给予干涉、阻扰舆论监督的不法之徒足够的威慑,才能使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记者的人身安全真正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 法律真实与新闻真实

提到舆论监督,媒体侵权是不可以回避的一个方面。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诬告和陷害。”不言而喻,新闻所报道的事实是否真实是法庭判定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侮辱毁谤的关键。

新闻报道失实的情况有两种:⑴主要事实失实;⑵细节失实。事实上法律所认定的事实真实比新闻学上的事实真实更加宽松。集中表现在新闻学真实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的主要事实和每一个细节都必须真实。然而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新闻失实是指主要事实失实;如果事实基本准确,即使个别细节与词句不当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一点可以看作是法律为了保护大众监督的权利而对媒体做出的让步。

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慎重对待法律真实,并把它和新闻真实进行严格区分。新闻真实是“实际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记者听见了、看见了,写成了报道就认为是真的。”而法律的真实是有证据支持的真实,法律只承认具有证据的事实。

法庭上,法官首先向记者要证据。如果记者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报道是真实的,即使被批评者(原告)也不能证明报道是不真实的,法庭也往往判新闻媒介和记者败诉。这样的司法原则显然不太符合新闻工作的实际,因为受到新闻时效性的限制,记者不可能像警察那样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获取材料和反复订正事实,也不可能像当事人那样具有较充分的人证和物证来源。很多报道尤其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从采访到发稿时间非常有限;而有些采访则是在没有第三者情况下进行的,采访对象是唯一证人,一旦采访对象矢口否认,媒介和记者就别无他法。

新华社曾就记者采访权和人身权屡受暴力侵害,而得不到有效阻止和严厉制裁这一情况评说时,引用新闻界一位人士的话,“该反思制度缺陷和法律失位了,而记者被打一旦成了‘家常便饭’,法律的及时补位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了”。

(编辑:徐蟾桂)#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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