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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花桥镇人陈某在塘边钓鱼时,被横穿池塘的高压线击成伤残,责任归谁承担?近日武穴法院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负主要责任,伤者也要负次要责任。
2004年8月6日下午3时,陈某在紧靠路边的池塘钓鱼。当他手持5.4米的鱼竿从塘边行走时,突然手一麻,“砰”的一声巨响,手中的鱼竿碰到横穿池塘上空的高压线上,一下子被电击倒在地昏了过去,后其家人将陈某送至花桥卫生院,又转入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后来又转送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治疗,做右前臂截肢术,经鉴定为伤残程度达6级。花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伤残补助等共计71271.96元。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事发地高压线杆上挂了“高压危险,严禁钓鱼”的警示牌。经测量,该高压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6.7米,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7米。陈某找供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05年元月诉至武穴市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后期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高压电有一定认知能力,仍手拿长竿通过高压线下,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40%)。被告供电公司作为该线路的产权人,加之安装的高压线路未达到行业标准,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60%)即42763.18元,以及每四年支付一次残具费及费用110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