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良英
自己的房屋出租,不但没有收到租金,房子竟然还被“租客”卖掉,武昌区人民法院近期依法裁判:卖房行为无效。
2004年8月,沈先生的熟人袁某找上门,称其好友需租沈先生的位于武昌巡司街一套20余平方米的房屋。见是熟人,沈二话没说,表示同意。
袁某的朋友入住不到几天,和沈先生混熟。袁得知沈急需现金救急,以代办抵押贷款的名义将承租房屋的证件“晃”到手。
随后,袁以房屋中介人的身份,“租客”冒充房东,“合伙”以3.1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叶某,只到“房东”一再拖延办理过户手续时,叶才感觉这个便宜来得有点“悬”。
同样蒙在鼓里的真房东沈先生找叶催讨租金,叶方知受骗,等公安机关抓获袁某时,购房款早已被挥霍一空。
自己的损失无法弥补,而叶某又拒绝搬家,多次交涉无果,沈将袁、叶两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叶认为房屋证件已在自己手中,且已签合同,应属善意取得,其权利应受保护。
法院最终未能采纳叶的辩解意见,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作出判决,支持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禇中喜律师: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是正确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仍未取得处分权的,处分财产的合同无效”。同时该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中,叶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应仔细审查对方的身份证件,知悉其是否属房产证件上登记的房主,如不是,则应审查对方是否有合法的委托手续,否则,即有可能为欺诈,此属一般常识,显然叶某在交易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叶某认为自己是善意第三人的说法欠缺法律依据,根据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善意取得制度应只适用动产,房屋等不动产不适用善意有偿取得。叶某的损失可以另行向法院对袁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在此提醒各位购房者,买房时一定要认真查清房屋的产权情况,看对方是否有处置权,特别是在未办理过户之前,不要轻易付清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