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红
师爷本是旧官吏的幕僚或智囊的泛称,而如今浙江的政府官员也配备了类似的“法律师爷”。据报道,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浙江省正式启动了专门为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并建立起公职律师首问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应该先由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于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身份,故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也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这就切断或消除了公职律师由于利益驱动或权力寻租而左右政府政策胡乱出台的链条或诱因。
政府官员雇请律师作自己的“法律师爷”,折射出一种难能可贵的执政理性,更是提高在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一个有效举措。其实,这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政府行为。据了解,公职律师在国外许多政府机构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现在共有1.8万多名政府律师。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数以百计的官方律师活跃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等政府部门。实际上,任何一位领导干部,谁也不可能成为无所不晓“百事通”,在某些涉法事项上,更需要那些通晓国家法律、法规的律师来辅佐和帮助。在重大决策上由公职律师把好“法律关”,不仅有利于提高党政领导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素养,更能养成领导干部凡事须过“法律关”之良好的执政风格和办事习惯。而在行政或执法实践中,公职律师起到的作用或效果,更加规范和可靠。
当然,政府官员配备“法律师爷”,还需在职责范围上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与公职律师之间各自的“职权职能”,一旦出现或涉及“法律事故”,也好明确各自应负的责任,这样才能让公职律师不仅有了用武之地,更有了担责的压力,促使其切实履行好其自身应有的使命和责任。
正义和公平是每个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公职律师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职律师”如何定位?如何与各级政府法制办职责不相重叠?设置“公职律师”是否通过了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有关“公职律师”的制度协同、权责定位等问题都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