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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楚放谈]“忍受委屈”两面观


(2005-11-15 07:27:30)

文欣

日前,某地公路公司授予一些交通服务员“委屈奖”,以表彰他们在工作中“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等忍受委屈的行为。然而,有的受奖者并不领情。为啥?因为其受到伤害的人格和权益并未得到公正维护。如,受奖的某女服务员有次好言劝一欲冲关的司机依规缴费,而司机和随车人员不但拒缴,还对其动手动脚和辱骂,扬言“老子在执行公务,就是把你轧死了你也活该。”女服务员欲据理维权,被在场领导以要忍受委屈为由劝止,最后那伙人强行冲关而去。

近年来,一些服务行业在竞争中,为改进服务工作,要求员工“忍受委屈”,不少还设立了“委屈奖”。而有些人则不主张这样做。那么,对此到底该怎么看呢?

我认为,有些单位设立“委屈奖”,叫员工在服务中“忍受委屈”,初衷是好的。以笔者所在单位来讲,通过强化“宁可委屈自己,也不委屈服务对象”的意识,的确促进了服务工作的改善,最明显的就是直接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的现象少了。事实上,为服务对象服务,也确实需要有“委曲求全”精神,如谦恭地对待服务对象,非原则问题迁就和礼让等。这可以说是服务人员应有的一种修养和素质。如果为点小事就与服务对象针尖对麦芒地争执,那是要不得的。

不过,凡事都有个度。叫服务人员“忍受委屈”,亦要看当时是个什么情况。曾闻这样一则故事:在一次空姐培训课上,教官提出一个问题:“假如在航行的飞机上,某个乘客耍无赖对你非礼侵犯,你该怎样?”有位空姐的答案是:我将微笑着对他说“先生,请不要这样,你还需要什么服务吗?”而另一位空姐却理直气壮地回答:“我会立刻请乘警来处置。”结果她得了满分。

教官的“满分”当然未必是正确处理此类事情的标准,但这启示我们,叫人“忍受委屈”也要辨明是非,也要遵循权利对等原则。像上例那样,面对侮辱服务人员人格和侵犯其人身安全、严重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也要求服务人员一味“忍受委屈”,就未免勉为其难。实际上,遇这类情况,服务人员完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据理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并使肇事者受到追究。

笔者认为,设“委屈奖”未尝不可,但叫人“忍受委屈”,还是应教人分清是非区别对待。须知,凡事一走极端,就难免会失之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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