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良英
2004年6月,武汉市居民黄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建所租住住房,严重影响了李某等相邻住户的通风、采光和通行便利。李某等人经与黄某交涉无果后向规划、城管等部门投诉。城管部门查明事实后,向黄某下达了《违法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并组织了强制拆除,但以完全拆除违法建设将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为由,未完全拆除违法建设。其后,黄某又自行恢复被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部分。城管部门又几次向黄某下达拆违通知书,但违法建设一直未被拆除。受害的李某等相邻住户被逼无奈,于2005年4月委托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汪洋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汪洋律师认为,本案黄某的违法建设行为已经侵害了相邻住户的相邻权,受害人可以依此对黄某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相邻住户相邻权受侵害的不法状况长期未得到依法纠正,也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敷衍塞责不无关系,受害人也可以据此提出行政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因此,本案中承担纠正违法建设行政管理职责的单位是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诉讼提起后,行政机关辩称已几次向黄某下达《违法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并组织了强制拆除,正在履行行政职责,不是行政不作为,同时主张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的期限并无明文规定。
汪洋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对任何部分的职能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都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城管部门对于违法建设除了下达拆违通知书等告诫行为外,对于拒不改正的还应该及时依法强制拆除。城管部门重复事实上毫无效果的告诫行为,却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未采取有效措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对很多行政职能的履行期限,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允许无限期地拖延履行这些职责。况且,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对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同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城管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被告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