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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给腐败分子罩上“国际打击网”


(2005-11-18 06:53:38)

杨洪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此举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批准该公约,对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也不断有腐败分子潜逃国外。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就给腐败分子罩上了“国际打击网”,对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鞭长莫及的不利局面将有希望改变。从人员引渡的角度看,按照公约第44条第4款规定,腐败犯罪嫌疑人在缔约国境内不能被当成政治犯。“政治犯不引渡”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直是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挡箭牌。如赖昌星过去一直声称自己是受迫害的政治犯而向加拿大政府申请难民身份寻求庇护。诸如此类的做法,以后都可能会随着该公约被各国批准而徒劳。

从资金返还角度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追回的法律机制,并对这类资产的追回、处置和返还的依据、条件、程序、方式等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当我国所属资产被腐败分子转移到别的缔约国后,我国既可以在该缔约国未对此财产采取没收等措施的前提下,按一定的途径与程序向该国强调对此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予以追回;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按照相关法律没收该财产后向其请求返还。同时,该公约也为我国涉外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司法协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正如相关负责人所说,加入该公约为逐步解决中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加入该公约一方面使我国的反腐败措施特别是涉外反腐败措施更加有效;另一方面,也对我国法律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因为该公约对腐败犯罪的打击更加深入与严厉。比如,一些现行刑法不认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性贿赂、医生收受红包等在公约中均被界定为犯罪。

总之,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我国反腐败斗争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平台,具有深层次意义。正如温家宝总理所指出的: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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