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 张禹 群安
付某等535户农民购买了江苏某科技公司总经销的“K优818”杂交水稻种,导致所种2000余亩水稻大面积减产,经济损失达百万余元。保康县人民法院法官奔赴千里之外的江苏省南京市,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截至11月2日,已冻结资金110万元,为该案的顺利执行奠定了物质基础。
今年2月至4月,付某等535户农民分别在保康崇实种业公司代销点购买了由江苏某科技公司总经销的“K优818”杂交水稻种2652.8公斤,并进行大面积种植。8月下旬,该稻种严重感染稻瘟病,导致大面积减产,部分田块绝收。事情发生后,付某等要求崇实公司查找原因,核定种植面积和减产数量。崇实公司在多次通知江苏某公司无果后,向襄樊市种子管理站提出了鉴定申请。经过对二处“K优818”稻田各取点1000蔸鉴定得知,蔸感病率达99.9%,大田穗颈稻瘟达100%。核定已种植面积2232亩,按国家今年的商品稻谷保护价1.44元/公斤,农民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万余元。
2005年10月,付某等535户农民一纸诉状递交保康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保康崇实公司与江苏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92476.90元。保康法院在立案审查中发现,二被告在经销“K优818”时宣传称,该稻种具有高产、质优、抗性强、长势好这四大优点,其抗性之一就有抗稻瘟病。实际上,二被告不仅未如实告知农户该产品对稻瘟病不具备高抗性,且在其宣传时夸大产品的抗病性,导致原告种植减产,造成了农户经济损失。
考虑该案涉农性强,且属集团诉讼,若处理不及时,可能导致农民集体上访或其他不稳定现象发生。保康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奔赴南京,对培育、销售“K优818”稻种的江苏某科技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月21日,办案法官首先来到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查明了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代码,然后兵分两路,分别查明该公司开户银行以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中午11时20分,办案人员在得知其账户余款仅有19万余元的情况下,果断对其账户及账户现金余额予以冻结。此后,办案人员及时与当地车管所取得联系,对该公司的桑塔纳、风神轿车予以就地扣押。名词解释:集团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原告方人数众多(5人以上);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1人至5人。